翻新时间:2023-05-24
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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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借鉴国外经验和保持本土国情的基础上,应尽快解决我国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完成税法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税法,司法化,现代性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 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3.法官素质的提升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时也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另外,“如果人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7]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实现司法职业的高度独立,就必须坚决而果断地实行司法官员学历标准的统一和选拔程序的标准化?这不仅是改变司法官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而且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保证?在立足本土化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参考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做法?美国对于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较为宽松;德国对于司法官员的任职条件十分严格?而目前我国以现行的国家司法职业统一考试为契机,力求实现以司法官员专业化?精英化为特征的司法职业的高度独立?鉴于我国法学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毕业于正规全日制法律院校并且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即可以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者的资格?对于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薪酬?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收并精通会计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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