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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集体理性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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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追求集体理性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1)

摘要:文章以不完全合同理论来说明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在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并且引入“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来说明企业无法同时满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 而应实行强调以集体理性为主旨的相关利益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关键词: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集体理性;共同治理机制

关于企业理论,国内主流经济学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人力资本相对人力资本更具专用性和可抵押性,很难退出企业合约,从而不得不承担企业财务风险,因此“资本雇用劳动”的企业制度最合理,张维迎博士正是这种思想的代表。然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人力资本在企业特定文化下发展,同样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也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也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人力资本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这种思想的主要代表是崔之元、杨瑞龙、周业安等人。这两种主流思想均是以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自身产权特征为出发点而分析的,而笔者则试图引入“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来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提出企业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企业作为一个不完全合约,其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性分布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引入“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说明企业无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出企业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文章第三部分是有关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最后对全文做一个小结。

一、不完全合同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

20世纪80年代后期,Grossman-Hart-Moor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该理论认为,产权安排的重要性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之所以不完全是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及事件出现时缔约人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无法用准确的语言在有限的条款中清晰的表达出来;或者即使表达出来了,也由于第三者如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执行。当合同不完全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剩余控制权”的安排问题,或所有权问题,即当合同中未预料到的事件发生时,由谁做主的问题。

周其仁博士在其论文《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中指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不完全合约。从不完全合同理论我们知道,企业剩余的存在是企业的契约具有不完备性的内生特征,所以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与此同时,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依赖于相应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构成企业所有权的两个维度,二者缺一不可,它们的对称性的安排正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杨瑞龙、周业安,1997)。并且,仅仅强调这种对称性分布也不够完善,因为它们可以是简单的集中于股东或劳动者的对称性分布,也可以是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企业中各相关利益者手中。下文我们将推出在现代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似乎更优。

二、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

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证明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确定条件下,满足“平衡预算”条件的“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努力水平,即“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在经济学中,预算平衡是指团队的产出将全部被队员分享,但不一定是平均分配,纳什均衡是个人理性的条件,帕累托最优是集体理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矛盾的。

从逻辑上分析,可以有两种方法来解决这个矛盾。一种方法是打破预算平衡,使剩余分配规则满足弱约束,通过实行“团体惩罚”或“团体激励”来消除团队内的偷懒、欺骗等搭便车行为,从而既实现纳什均衡,又实现帕累托最优。第二种方法是保持预算平衡,但需要在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中选择其一。就笔者看来,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模式就是对帕累托效率(集体理性)的公然放弃,只单方面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要求公司完全为股东服务,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股东作为剩余索取者,其利润最大化是其“个人理性”的体现,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则是“集体理性”的体现。按照“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我们可以推出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与公司的价值最大化是相互矛盾的,一味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则会以公司价值的损失为代价。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公司之间恶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的浪潮。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出售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但通常恶意收购者实现收购后都会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这显然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违背的。如果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则公司管理层就有义务支持这种恶意收购行为,此时股东的短期获利行为只能以企业的价值损失为代价。

上述两种解决方法决定了公司治理模式,即应追求集体理性,实行由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这样易于消除团队内的偷懒、欺骗等搭便车行为,另外,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企业的决策是等价于企业利益最大化决策的。

三、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

从广义上来说,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都可以纳入此范畴。从狭义上来说,凡是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或团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在这里,我们就是对狭义上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进行安排设计。

由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其核心就是通过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种产权主体的行为;通过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各产权主体行为统一于企业适应能力提高这一共同目标之上。

共同治理模式包括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

建立工人董事制度是完善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工人董事制度与各国的制度环境有关系。大陆法系一直强调公司活动是劳资双方的一种伙伴关系,故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建立了劳工代表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制度。英美法系不要求工人代表直接参加董事会,但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形成一个精心设计的集体谈判机制来解决劳资纠纷,工人的参与是同工会活动和政府的规定(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结合在一起的。总之,工人参与多层次的决策在各国都是相当普遍的。我国让职工进入企业决策层有法律依据,另外英美法系的企业外工会与集体谈判制在我国缺乏必要的法律运作基础,所以我们主张大陆法系所倡导的职工董事制度。

建立银行董事制度,通过表决权代理制或信托制绕开我国“两业分离”的法律障碍,充分发挥银行的信息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同时实现对小股东和银行的权益保护。表决权信托制度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表决权让与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以谋求表决权统一使用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是指股东委托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种代理关系是一次性的,可撤回的。

另外,在董事会的构成中,除股东派出董事、职工选举职工董事、银行董事外,还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外部董事通常由富有管理经验的专家、专业人士、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授、社会贤达人士等担任。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可以弥补其他董事专业知识不足、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有利于利用外部的人力资源,以较低的代价提高董事会的管理水平。

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首先,企业领导人(如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否则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导致监督失败。董事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另外可以考虑在监事会中增设职工监事,并且职工监事不能同时任职工董事,反之亦然。最后应有一到两名银行代表作监事,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语

现实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原因,使得合同具有不完全性。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并且是一个不完全契约。正是由于这个契约的不完备,使得产权的安排格外重要。由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可以推出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无法同时实现各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即企业若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不得不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损失为代价。基于此,本文提出企业应实行以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1.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经济研究.1996,

(4).

2.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经济研究,1997,

(1).

3.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经济研究,2001,

(3).

4.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

(6).

5.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6.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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