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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解释(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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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07

试论宪法解释(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一定的主体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理论主要涉及宪法解释的概念、体制和原则,笔者在对上述概念梳理的基础之上,进而深化和完善宪法解释理论,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些许思考。

【论文关键词】宪法解释;概念;体制;原则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对于当前宪法解释的概念问题,法学界各方学者存在着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有权机构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宪法规定的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理解和说明。”从以上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解释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要素即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对象。

从主体来看,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要具有解释宪法的主体资格,如国家权力机关、宪法授权机关等;二是要有宪法解释的权力或职衩,这正是宪法解释权威的保障。强世功教授在《谁来解释宪法》一文中就以我国为例对宪法解释的主体做了详实而具体的阐释,在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宪法对国家机构相应职权的规定是根据这种机构的性质和能力做出的,因此,宪法给不同的机构赋予了不同的职权。这样一种具体化的区别对待,意味着宪法给某一机构所规定的职权是不能转让的,更不能被其他国家机构所取代,它是属于规定的国家机构的专属性权力,这也是分权学说的基本意涵。

”从对象来看,其涵盖的方面较为宽泛,既有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宪法规章,也有现行的社会规范,还包括已经付诸实践的宪法判例等等。例如2011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两项对香港基本法宪法性法律进行的解释,正是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宪法规章的具体体现。

又如以判例法著称的美国,虽无对宪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普通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性质、地位及法律传统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解释。另一方面,与宪法修改相比,宪法解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由于宪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以宪法的稳定性为目的,自然就导致其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难以满足时下最迫切的社会需要;再加上其所支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很难在全社会形成集中的宪法意志,必然引起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危机。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修改的弊端尤为显著,这就需要宪法解释进行调和。

通过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是宪法规范能够全面地、准确地调整社会生活。一方面维护了宪法的稳定与权威,另一方面又使宪法规范适应了社会需要。

二、宪法解释的体制 当前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其政治体制确立了不同的宪法解释体制,概括来看,大致上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解释体制、司法机关解释体制及特设机关解释体制三种解释模式。 首先,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是指由一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立法机关主动依职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的解释;二是由其他国家机关向立法机关申请,由立法机关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的议会解释尤为显著。

英国宪政的重要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某种意义上说,议会宪法解释的过程就是解释普通法律。因此可以说英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其实就是议会,议会有权进行法律解释,即只有议会享有宪法解释权。

从英国的情况来看,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代议机关)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模式。“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也最具有权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法。

” 其次,司法机关解释体制或普通法院解释体制。这一体制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普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传统上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

宪法也被认为是法律,而法律只能由普通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解释宪法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这种做法由美国首创,以美国为代表。虽然美国在最初制定宪法时并未在宪法中对宪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中,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从而也使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更加巩固。

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的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再次,特设机关解释体制又称专门机关解释体制,它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说明的制度。

在实践过程中,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释宪法:一是基于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请求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时解释宪法;二是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遇到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问题时,移送宪法法院请求作出判断,对宪法进行解释;三是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裁决宪法争议时,对宪法作出解释。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最后,就我国而言,我国宪法解释采取的是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职能的体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宪法解释权。我国之所以采取这种解释体制,一方面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体制本身具有其它体制所不具备的优点: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其不但能进行普通的部门法的立法活动,而且在宪法立法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更能准确地解释宪法,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需要。

第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宪法的监督机关,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障宪法解释的权威。第三,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各项权能及其开展的工作而言,恰恰与宪法解释工作相匹配。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主体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不同国家的宪法由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各具特色的具体国情,具有不同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民主权”、“法治”等经常作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则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机关在解释宪法时,都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和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原则。各国宪法通常在序言中都规定了制定宪法的目的,如我国的制宪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美国的制宪目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美国人民和后代得到自由幸福。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的实现制宪的目的,因此,宪法解释应当服从于国家的制宪目的。从宪法的整个体系结构来看,各部分各要素之间是一个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理顺宪法内部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作出适当的解释。

(三)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全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保障人民主权的行驶。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宪法时,也必须遵守人民主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权原则对于宪法解释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四)严格法治原则。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

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现代意义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腊。古希腊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论为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谐的两个基本政治准则,主张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约束,法律比人还要有权力。

古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主张: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也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实行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以宪治国。宪法解释作为我国宪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然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程序公正是实现宪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各种程序使宪法实现了程序上的公正。

作为宪法主要活动的宪法解释,只有在解释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各项程序,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内容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原则。由于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必然导致其与社会的实际发展相脱节,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使宪法反映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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