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1)论文

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1)论文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2-11-07

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1)论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本质 相对论 论文摘要: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其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其本质。

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科学揭示行政法的本质无疑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但是该问题貌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博大精深,它也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时常有着不同的面貌。

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从而形成了“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等诸多流派。这种探讨和争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学术繁荣,但另一方面却呈现出“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

〔1〕无论那一种学派都力图以自己研究所得之“本质”来统一各种观点,因而出现了“诸说之争”的“乱局”。〔2〕那么正确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路径何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认识上的多元主义不仅不是发现真理的阻碍,反而是接近真理的重要前提,对此应走出传统研究范式中非此即彼的定性化思维模式,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宏大、开放的参照系内,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进行全面考察和理性思辩,以非终极化的态度来探究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一、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解构 为了澄清当前学术领域中,行政法本质的研究范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各种有关行政法本质的主要研究范式作一个系统的梳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范式较多,笔者根据每种范式研究的视角差异性,运用二分法,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行政法核心矛盾作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比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第二类则是以核心矛盾外的某个单一视角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

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和“非本质论”。 在第一类研究范式中,“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主张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矛盾并以思辩的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剖析,其结果是由于对这一矛盾体中,矛盾主次方面的认识差异,形成了三者之间的理论分野。

控权论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相对方权利,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控权论主张行政法本质上是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管理论则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行政权,因此作为矛盾次要方面的相对方权利,应服从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权,由此得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平衡论则是在集二者之大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分析中,既要坚持两点论,同时也不可偏废重点论,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矛盾双方的互动规律。

它主张行政法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不同的适用背景下是相互转化的。比如:在行政实体法中,强调相对方对于行政权的服从,以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运作。

此时,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是通过强调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的恒定被告和举证责任义务等,来突出保障相对方的权利。事实上程序与实体问题又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张交织网中,二者通过互动转化,使行政法不断的从失衡走向平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

”〔3〕它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与前三种范式的主张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虽以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作为其基本范式,但却认为该矛盾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有学者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

”〔4〕由此可见“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5〕在第二类研究范式中,“公共权力论”的范式是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核心,从行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运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考察,其结论是行政法的本质是公共权力。

“服务论”的范式是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从“服务与授益”功能的角度对行政法的本质进行界定。 “非本质论”的范式是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比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它“是一个类似于‘上帝’的问题,是否存在,意义不大。”〔6〕在这里我们不妨借鉴“解构”的分析法,对以上范式作一个分析比较,以揭示其内在矛盾:

(一)两类研究范式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视角单一的突出弊端。各种范式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定位自己的切入点,但每一视角又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各自的片面性,所以对行政法本质的回答呈现出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格局。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认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应为探究行政法本质的最佳视角;“公共利益本位论”则力主“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范式是更为适当的模式;“公共权力论”、“服务论”、“非本质论”则分别主张以行政权,“为人民服务”和非本质主义作为自己的核心范式,方能领略行政法本质的真谛之所在。“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的研究范式理性思辩成分较多,而植根于实践较少,侧重于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矛盾分析,缺乏一种将矛盾双方放置于各自产生的历史背景中进行考察的实证态度。

其次,“控权论”、“管理论”的研究视角仅停留在某个凝固的切入点上,不懂得以运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矛盾主次方面在不同条件下的转化。而“公共利益论”研究范式的主要局限在于对行政法主要矛盾的认识错误。

如果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那就不足以和宪法学相区别,因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从法理上讲,国家权力应是公益的代表,公民权利应是私益的代表,这样二者在实质上的基本矛盾就混同了,显而易见,这种理论不能使行政法的本质以其显著的矛盾特殊性区别于宪法。在第二类范式研究中,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从行政法的基本矛盾的角度确立基本研究范式。

因为行政法的本质是由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行政法本质的精髓,就必须牢牢抓住其特殊矛盾,方能起到纲举目张之效。譬如:“服务论”的范式研究就不足以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因为其它部门法,同样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另外,不从基本矛盾的角度把握行政法的本质,会造成在纷繁复杂的多个矛盾中,不能分清主次,被行政法现象的多样性所迷惑,从而对本质的存在性和确定性产生置疑。

(二)两类研究范式中,都存在着孤立的片面的看问题的倾向,缺乏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要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系统的理念、全面的认识事物。

“从哲学角度看,系统方法是现代人类活动和科学认识的辨证范畴的发展形式。”〔7〕由于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在孤立的研究范式内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将范式研究中的主要构成要素置身于更宏大的具体系统中,在系统论方法的指导下,以普遍联系的视野来审视。

在“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研究范式中,因未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由不同系统组成的参照系中进行具体的历史和现实考察,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其结论仍然有失偏颇。其余范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范式构成要素缺乏具体系统分析的缺陷,因而其结论也无法从总体上阐释其本质之所在。

(三)两类研究范式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绝对化倾向,缺少用相对合理性的态度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著名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8〕该观点虽然屡遭批判但仍旧历久而弥新,现今唯有站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反思,才能洞悉其博大思想的精髓。该观点的深刻之处在于精辟的指出:无论何种事物,都有其产生存在的特定原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合理的却未必是正确的,即合理性不等于正确性,我们应对此慎思明辨。

各类范式大都只是认识到了各自研究结果的“正确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漠视其余研究范式的合理性,这就陷入了自我认识的封闭性樊篱。这种思想的集中表现是,在对不同范式的合理性吸取方面,肯定的态度少,对立的思想多,存在非此即彼的思维倾向。

可是事物的本质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情况,更多的是也此也彼的情形,从哲学上讲,矛盾双方在绝对对立中,也会出现相对融合,比如以“双赢”的形式解决矛盾,所以事物总是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展现其本质的。

二、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转换 在对行政法本质传统研究范式的“解构”中,不难发现传统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视角的单一性、孤立性、片面性、静止性、以及认识上的绝对性,它已经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视野,因此应以一种崭新研究范式所荷载的方法模式,价值模式,和精神体系来修正、完善传统范式,从而推动本质问题研究的深化。“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正是秉承了这一理念,在扬弃的基础上对传统范式进行革新和张扬。

所谓“相对论”的研究范式是指以相对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运用矛盾分析法,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即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置于不同参照系中进行考察的研究模式。以下笔者将针对该范式应具有那些特征?与传统范式相比优点何在?其主要内容包括那些?参照系如何建立?以及如何运用该范式?等问题作系统的分析论证。

由于传统范式具有上述弊端,笔者主张新的研究范式应具备如下特征:1.对行政法本质问题的研究视角,应是多层次,多向度的,这样可以克服原有范式的视角单一性;2.以开放性、非终极化的态度和系统论的观点进行考察,以克服传统范式视野的封闭性与片面性;3.以运动、变化、发展的动态眼光来审视行政法本质层面上的基本问题,可以避免范式研究中的静止性与滞后性;4.最后,还必须以相对论的视野,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中来认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这样可以防止传统范式研究中的绝对化倾向。总的来说与传统范式相比较,相对论范式具备多维性、开放性、系统性、动态性、和相对性的整体特征,而这些特征则是通过该范式的实际运用在论证分析中加以体现的。

相对论研究范式的内容构成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建立开放,宏大,多维的参照系,这是研究分析的基础。该参照系由客观和主观两个系统组成,客观系统包括:时空系统、经济结构系统、政治结构系统、意识形态系统和研究方法系统,主观系统主要是指个人认知系统。

其中时空系统涵盖时间和空间两子个系统。运动着的行政法以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由于时空差异性,在不同的时空中,行政法的矛盾主要方面会因时间地点而发生转换,所以不同时空中的行政法本质总是,历史的、具体的。

经济结构系统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子系统。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的产生来看,19世纪末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产生,与此相适应,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将行政权的触角逐渐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为了使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到行政权的威胁,行政法便由此应运而生。

所以行政法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无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影响着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与服务对象。因此,经济结构系统对行政法本质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政治结构系统是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政治法律设施、政治法律制度及相互关联的方式,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法庭等实体子系统和宪政制度,立法、司法制度等制度子系统。实体系统和制度系统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影响着行政法的目的、内容、基本原则和手段。

意识形态系统是指确定规范的系统化的社会意识及其连接方式,包括哲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观念等子系统。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对人们理解行政法本质,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比如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两种不同法律思想,会导致人们对行政法本质认识的两种大相径庭的发展走向。研究方法系统是指人们在一定世界观的指导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方法的理论和体系。

它包括: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以及思辩分析法等若干子系统。研究方法系统对于科学的认识行政法本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学领域内的变革一般都是从方法的革新开始的,理论的突破也往往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休戚相关。

个人认知系统是指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所具备的主体认知条件的总和。它包括:知识构成、价值倾向、阶级立场,情感喜好等子系统。

在主观系统中,由于个人认识的差异性会产生对客观存在的行政法本质认识的多样性,这就是产生各派学说林立的重要根源之一。综上所述:在客观系统中,行政法的本质总是存在于各子系统相互作用的合力之下,同时行政法本身也具有内在的张力,并且积极影响着各个子系统的运行。

在该系统中,行政法本质是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而在主观系统中,行政法本质问题由于认识主体的差异性,会被蒙上浓厚的个人色彩和价值判断倾向,出现多元化的本质观。所以必须将行政法的本质和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区别开来。

其次,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放置于已建立的参照系下进行具体的考察,这是得出科学结论的关键。即要以运动,变化、发展的眼光洞察矛盾双方在各个子系统作用下的演变规律,并牢牢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惟其如此才能深刻透析其本质之所在。 最后,科学的结论必须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所以在对行政法本质的认识过程中,不仅要进行形而上的法哲学理性分析而且还要从形而下的层面给予科学的实证,最终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

一、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三、行政法本质的矛盾辨思 以上就相对论研究范式的特征、优点、内容作了粗浅的分析,以下针对如何运用该范式进行行政法本质问题探究,分别运用形而下和形而上的方法对该问题作具体的矛盾辩思。 抓住行政法的主要矛盾,这是相对论范式分析的第一步。

那么行政法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因为这一矛盾是贯穿于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一条基本主线,它的演绎决定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性质、任务、构成、功能以及与其它矛盾的关系并且正是由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体的特殊性,才使行政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而独树一帜。

在此基础上,应将矛盾双方放置于特定参照系下,运用形而下的方法加以阐释,这是分析的第二步。“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抓住了行政法的主要矛盾,但在对矛盾主要方面的认识上却出现了重大分歧,为了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这三种学说,我们不妨建立参照系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将矛盾双方放在各自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系统中,运用发展的眼光做一个多向度的全面的历史考察。

控权论主要滥觞于法治思想,流行于

1

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这一理论得以确立有如下原因:第一,在政治领域内资产阶级的国家已经确立,初步建立起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制度,这为控权论的实施提供了政治上的可能性;第二,在经济领域内,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有了长足发展,资产阶级纷纷要求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这为控权论思想的生长提供了土壤;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三大思想盛行,为控权论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源泉;第四,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深厚的普通法传统,使得政府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有了切实的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在当时的特定的时空系统、政治结构系统、社会经济结构系统、和意识形态系统的交相作用下,行政法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相对方权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用相对方权利对行政权进行限制与规范,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避免重倒专制主义的覆辙。所以在该参照系下,认为行政法的本质在于控权的观点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即相对于该特定参照系来说,它既是确定的又是合理的。

管理论盛行于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也奉行此学说。该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得以流行的原因在于:第一,从1917年至1949年,在政治领域内以苏联为代表的无产阶级国家已经初步确立,逐步建立起了无产阶级专政政权,政治上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巩固政府权威。

第二,在经济领域内,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较薄弱的经济基础之上,主要任务在于提高管理效率,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这使得加强行政权的管理成为自然,加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单一性,未能形成多元利益格局下的控权主体,控权也就丧失了其生长的土壤;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强制性和工具性,因此将行政法简单等同于国家管理法,从而以行政管理为核心,架构其理论体系。第四,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强调阶级分析法,体现出浓烈的政治色彩。

由此可见:在当时特定的参照系下,强调命令和服从模式,着重加强行政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这种客观系统中,行政权始终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行政法的根本性质。

所以,在此参照系下,认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观点,同样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 平衡论创始于我国90年代初,这一理论的确立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第一,在经济上,我国已开始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使得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管理论从根本上动摇了其赖以生存的根基,同时市场经济的利益多元化又导致了控权主体力量的增强,这使控权逐步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第二,在政治领域内我们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这在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因此我们不能全盘接受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过分的控权观。第三,在法学领域内,对行政法学的探讨异常活跃,形成了自由宽容的学术气氛。

第四,在法学研究方法上趋于多元化,更加注重阶级分析法以外的科学方法,并开始从动态的视角审视行政法主要矛盾的双方,认为矛盾的主次方面是在不断的相互转换中,在实体和程序的交织下,实现动态的平衡。因此,在此参照系下,行政法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这种观点是当时中国社会现实需要的产物,是各个子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存在仍具有确定性和相对合理性。 那么如何看待行政法本质的相对性问题?行政法究竟有无普遍的共同的本质?这就需要作进一步的形而上的探讨,这是运用相对论研究范式的第三步。

在哲学上,所谓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行政法的本质应当是其根本的性质,而根本性质是由主要矛盾中的矛盾主要方面决定的,由于在不同参照系下,作为矛盾双方的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各个子系统的变化而相应转化的,所以行政法的根本性质总是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其本质也就具有变动性和不确定性,从这种意义上讲,离开参照系谈行政法的本质或在不同参照系下,试图用一个普遍共同的本质包容一切具体本质,都是无意义的。

同时笔者认为包容一切特定参照系下具体本质的普遍本质虽然不存在,但是在不同参照系下的行政法本质却具有共性。比如:不同视野下的行政法都无一例外的要调整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但该共性并不能揭示行政法所要追求的价值取向之所在,不能体现行政立法的根本精神。

因此共性不等于根本属性,或许某些共性涉及到部分根本属性,但它毕竟是不全面的,具有片面性。另一方面,虽然行政法的本质处于变动状态,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行政法的具体本质并非是不存在的,不可认识的。

在特定的参照系下的客观系统中,行政法的本质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在各个子系统的合力作用下,它又是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由此可见,对行政法本质的探究不能离开参照系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审视,行政法的本质是相对的,即在同一特定参照系下,其本质是具体的、确定的,合理的;而在不同参照系下,行政法却可能有着不同的本质。

四、行政法本质的多维诠释 鉴于上述分析,行政法的本质由于其存在过程与方式的复杂性,使得对其给予明确的界定增添了几分困难,但对其进行基本的诠释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对其多维性的阐释,不仅可以消除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的困惑而且还有助于为行政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法。那么究竟什么是行政法的本质呢? 首先,必须明确所谓行政法的普适性本质是根本不存在的。

长期以来的法学研究范式习惯于这样一种价值旨趣:即从从生动复杂的法律现象中一定要抽象出一个恒定不变的本质。再从抽象的本质中去形而上学的理解法学问题,这不但是概念法学的纯理性概念游戏而且还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暴政,是一种霸权性的话语表现,它僵化、压抑了丰富多样的法学思维方式。

在“相对论”范式的分析解构中不难发现:在宏大,开放的不同参照系下,我们所获得的仅仅是特定时空中行政法本质的缩影,任何一个关于其本质的诠释,充其量不过是对本质性叙述的局部性观点;同时由于各个子系统的差异性,会对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矛盾双方产生不同影响,造成矛盾主次方面的异化,从而导致不同的本质产生。因此在不同的参照系下,行政法有着不同的本质,所以它并非是一个普适性的范畴。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普适性的本质不存在,并不否认特定参照系下具体本质的相对存在。在特定的时空系统中,决定行政法本质的矛盾双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因而其本质是确定的,是具体的、历史的。

否则的话,其本质就成了不可琢磨,游弋不定之物,而在事实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学者都对行政法的本质有着自己的认识与理解,而且这种认识一旦符合该时期行政法的相对本质,总是会推动行政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前面已经论述了在“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分别产生的特定背景系统中,它们的本质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它们都在其各自产生,发展的阶段上富有成效的发挥了对行政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再次,至行政法产生伊始,其本质就呈现出不断变动发展的态势,表现出动态性与开放性并存的特征。从“相对论”范式来看,由于参照系的差异性,行政权和相对方权利是随着各个子系统的变化而相应转化的,所以行政法的根本性质总是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其本质也就具有变动性;由于各子系统的宏大性,使得行政法基本矛盾双方,在变动过程中,不断的以开放的体系,积极的与各子系统实现互动,从而促成自身的异变。

最后,在行政法的本质问题上还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即如何认识应然和实然状态下的行政法本质。在特定参照系下,行政珐以实然和应然两种状态并存的态势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由于两种形态的行政法总是存在着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差异性,各自的本质也就必然有所不同,因而独立存在于相应的形态之下。

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是指:人们在对社会客观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将人们的需求内蕴于中,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作为行政法法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反映社会共同体的普遍价值倾向的理想状态的行政法,它是对理想行政状态的价值期望。行政法的实然状态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表现,或者说行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

”〔9〕它标志着在行政法实施中对其应然状态的追求目标的实现程度。应然的行政法指导实然的行政法,实然的行政法在实践中致力于应然行政法的实现,这是二者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应然行政法的追求目标和价值期望又总是和实然行政法实践中达到的效果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它们之间又有着一条永远无法逾越的鸿沟,这是二者矛盾性的一面。

事实上我们研究行政法本质时往往未将实然与应然两种意义上使用的行政法本质作合理区分,从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 从以上运用相对论研究范式所进行的分析可知: 行政法的本质虽不具有普适性,但在不同的参照系下却具有相对而确定的本质,在行政法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与地域,其本质分别为:“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法”。

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相信对这一结论的分析运用,将会指导我们在未来通向行政法本质的真理之路上找到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南。

参考文献: 〔1〕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J].中国法学,1996,

(2). 〔2〕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J].法律科学,1999,

(2). 〔3〕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J].中外法学,2001,

(2). 〔4〕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J].学术季刊,1997,

(1). 〔5〕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A].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6〕詹福满.当代中国行政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7. 〔7〕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96.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 〔9〕杨解君.论行政法概念的哲学视野[J].东南大学学报,2001,

(2)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小乌龟
做家务
祝寿
可爱的欢欢
我爱春天
春 游
植树
神奇的梦
我的存钱罐
My Father(我的父亲)
我的小制作
春风满面
我的妈妈
无私的母爱
游泳
教育局四联四为方案
县平安创建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意见
人事局党支部整改措施
区烟草局下半年工作部署
校园文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企划方案
新学期教室布置要求
房屋安全自查报告
区委常委会创建工作意见
校本研修方案
市卫生系统双创工作部署
乡镇发展工作思路和措施
县项目农业建设工作意见
2011公司中秋晚会企划方案
2011学年秋季学期后勤工作部署
信息技术教学计划
“反思十七年”与中国戏剧的当代发展
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之伦理考察(1)论文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1)论文
中国适当生活水准权制度反思(1)论文
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际体制理论
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1)论文
刍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论文
为情势变更原则辩护(1)论文
超越主体论文艺学—新整体论文艺学论纲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政治社会学的观察与分析路径
情势变更路径探析(1)论文
研究国外政党建设 反思我国政党制度
艺术与现实的美学
罗大佑就是我们自己
民主的内涵与外延
《松鼠和松果》教学设计
《地球爷爷的手》
《借生日》教学设计
《小小的船》教学设计
《两只小狮子》
《要下雨了》教学设计
《匆匆》教案及教学反思
《回声》教学设计
《王二小》教学设计之二
《画》教学设计
《影子》教学设计
《爷爷和小树》教学设计
《地球爷爷的手》教学设计
《静夜思》第一课时教学设计2
《王二小》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