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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及对策探讨(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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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8-11

谈《劳动合同法》实施问题及对策探讨(1)论文

摘要:经过数易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到目前为止三个季度已过去,《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产生了一些新情况 。

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入手,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资关系;劳工权益 1 引言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法的实施对于调整劳动法律关系、提高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式生效后又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激烈争论。三个季度已过去,《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如何,存在那些问题?本文将就此展开一些探讨。

 2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据报道,《劳动合同法》自今年元旦实施后,不少企业正通过律师寻找“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方法。其原因主要源于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条文的误读、误解,如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曲解就导致在新《劳动合同法》从去年6月29日颁布到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221天里,一些突击裁员和工龄归零的事件在全国上演。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这恰恰成为企业抱怨的原因,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且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将受到限制。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裁员”或“再竞岗”事件如“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诸多事件。

 2.2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态度冷漠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而是多数劳动者对此冷漠。

如华为事件发生后,当舆论还在批评华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感时,华为公司的员工对此事却有着不同的看法,据了解,很多辞职的员工都很高兴,拿到钱了还可以继续做,一些没有资格辞职的人还非常羡慕,想着自己要是有资格就好了。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面临的窘境是,用人单位希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维护自由择业的权利,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 2.3 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无”即不少用工行为无编制、无契约、无保障。涉及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人员,也有一部分是近年来发展需要招聘的编外人员。

因为是编外用工,一些机关单位不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他们成为劳动用工市场的“黑人黑户”,低工资、低福利、有的还没有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认识上的误读、误解外,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

 3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部分企业担心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会造成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和用工自主权受制,使得《劳动合同法》执行难。 最新的一项调查表明,对普遍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将使这类企业的工资成本额外上涨10%-50%,进而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2%-9%。

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业)来说,劳动力成本上升仅为6%,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为1%,不会造成较大影响。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微利经营,而且一部分处于亏损边缘。

长期以来,中国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的利润维持在10%以下。在市场和环境政策下,一些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是必然的。

然而《劳动合同法》主要增加的是企业的法律成本,也就是说,谁违反了这个法律,谁的法律成本会更高。关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将受到限制,这还是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差别,遇到如劳动者严重违规、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经营严重困难、重大转型等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合同仍然可以解除,并不享有特权。

 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使《劳动合同法》执行难。 我国是一个人口流动性极不均衡的国家,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既没有健全的家庭,又没有安家落户的经济基础,他们必须像候鸟一样,定期地在城市和乡村来回奔波,造成生活的不稳定性,而只有土地才能给他们带来基本社会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这个概念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许多问题,再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覆盖全社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养老保险各省、市政策不统一,难以互通,按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所以每逢回家过年时,就出现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退保率超过95%。

(3)《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表面上看人们所讨论的似乎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但实际上造成这些问题的是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需要《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细化。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处理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受损甚至社会的不稳定。如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全社会覆盖,户籍管理制度能打破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政府的各项服务能够城乡平等,那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执行起来或许相对容易些。

(4)部分地方政府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和曲解,造成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不力,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本地区劳动力严重富有,而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靠成本优势生存的企业。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可能造成一些企业成本上升甚至破产倒闭和本地区的就业岗位萎缩。二是出于政绩崇拜或招商引资对企业尤其外企大开方便之门,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用工不规范的“灯下黑”问题的原因:一是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直把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而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所放松;二是编外人员多数是司机、打字员、保安、保洁等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对职员技能要求低,替代性强,容易被用人单位当初廉 价劳动力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另外,一些机关单位领导缺乏依法用工意识,有的在新法颁布实施后在等待观望。 4 应对《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力对策 4.1 企业应树立正确意识,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 企业应树立正确意识,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表现在一是企业家要树立劳动法制的观念,一味的规避《劳动合同法》只能造成自己的法律成本更高,对企业的发展不力;二是企业要转变经营方式,加强技术革新力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重大历史转型,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光国内外不允许,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观念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阶段,更不能过多第依赖从劳动力身上赚取利润,只有转变企业的经营法法式,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文化,谁能适应这一点谁就能有发展,有竞争力;三是进一步健全企业工会制度。劳动者的个人力量弱小,在企业与资方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建立工会制度后,工会组织就能以集体力量出现,代替劳动权益受损职工出面交涉,企业与资方或许不会将个别劳动者放在眼里,因而敢于忽视甚至有意剥夺员工和合法权益,但如果面对的是工会组织,就可能造成所有职工集体抗议甚至全体辞职,以至于企业陷入瘫痪的风险,因而不能不认真对待其每一成员的权益,使得劳资双方的力量得到有效平衡,这样就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4.2 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规避该法的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法律解释,而企业正好抓住其漏洞,在该法实施前突击裁员和工龄归零。

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许多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大部分时间正陷入一场学习和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培训热潮中,学习如何“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行为,堵住企业规避法律的漏洞。

 4.3 《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制度改革继续完善 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而农民工能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少之又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实惠。

如何实现社保的全国统筹还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人户分离”的大量存在,也极大地增加了对人口进行精确管理的难度,以及有此造成的城乡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差距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改革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执行有重要作用。 4.4 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一是要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监督企业的贯彻执行,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广泛宣传使企业和员工懂法、知法并邀请法律专家及相关学者解答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尤其是对社会保险故意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三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要摆脱政绩崇拜观,不要为了增加自己的政绩而对一些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 尽管《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劳动合同法》是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一部法律,开启了一个新劳资时代。只要我们理性分析,沉着应对一定能使《劳动合同法》有效实行,为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

 参考文献 [1]沈锡权.实施劳动合同法须知“灯下黑”现象[N].中国改革报,2008-03-20.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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