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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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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现状及选题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加速,信息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生产要素国际间的流动空前加快,国际资本流动活跃。国际直接投资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也成为发展中国家获得资本的主要途径。各国竞相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吸引国际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己经成为吸引外商直接的重要工具。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加速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迫务,经济建设存在资金匮乏、技术和管理经验落后的问题。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中国政府一直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实行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规模实现了迅速平稳的发展,对于引进国外资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各国对国际税收竞争及其协调问题的日益关注,国内对长期实行的内外资税收差别政的异议也开始高涨起来。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利用外资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跃升到了一个新阶段。虽然外国直接投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涉外税收、各项税收总额以及关税的增长, 但给予其税收优惠也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我国的税基, 减少了税收收入。因此有必要分步骤地进行现有税收制度改革, 最终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

本文着意探讨税收政策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现实中,我国还在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给予外资极大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外资。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对于完善现行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国际资本的流动,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投资者类型,划分为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按照投资期限,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理论研究较有意义的划分是根据是否对海外企业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将国际投资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外国证券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含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投资者为了获得长期利润而对在投资国以外的另一国经济中经营的一家企业进行的投资;投资者的意图是取得该企业管理的控制权;通常,控制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确定的,一个投资者或者一个紧密结合的集体在所投资企业拥有25%或更多的投票权,可以作为控制所有权的合理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国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实物、技术等在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如果一个企业全部资本中25%或以上来自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该企业就被称为外国投资企业。

可见,现代意义上的FDI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投资办厂,还包括持有他国股票或债券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规划权利的投资形式。因此,本文中的FDI是指“他国(地区)的居民实体与本国的企业建有稳定关系,具有长期利益,并对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的投资。”就一国(地区)而言,根据流向,国际直接投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者对外国(地区)输出的投资,一般称为对外直接投资,即作为资本输出国的FDI;一类是外国(地区)投资者对本国(地区)输出的投资,称为引进国际直接投资,即作为资本输入国的FDI。本文讨论的是作为资本输出国FDI。

根据资产的形式,FDI分为三类:一类是不动产的投资,如新建或扩建厂房设备;一类是跨国并购,也就是说在不进行产权投资的条件下,发生所有权变更。跨国并购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第三类是举办外资企业和增加持有股份。

在中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文中统一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一国两制”的国情,作为东道国的“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而仅指大陆地区。因此上述意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包括港、澳、台商投资兴办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政府减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为了扶持某些地区、行业、企业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规定,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的减轻某些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国际直接投资税收优惠原则包括两种不同类型,即全面优惠原则和特定优惠原则。各国普遍选择的是后者,即对外国纳税人就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殊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国际直接投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政府额外给企业补贴的一种形式。与直接补贴相比,税收优惠具有成本小,有法可依,优惠目标确定,旨在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扶持经济发展中的薄弱产业、重点产业、有明确的产业目标和区域目标。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括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对外开放和实现社会公平等等。外商直资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此,本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范围的就界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方式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及其相应的对策。

第三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是绪论。绪论首先指出本文研究的背景,改革开放20多年后,原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引起了很多的争议。接着对外商直接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进行界定,着重指出本文研究的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对中国大陆进行的直接投资。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最后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主要讲述国际直接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理论。本章从两个方面考察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即为什么企业投资海外而不是在国内投资,以及为什么企业投资海外而不是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税收优惠作是调控经济也是社会的特殊政策工具,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的特殊功效,它是解决由于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次优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有时甚至是较为有效的方式。

第三章分析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对我国前期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描述,并认为虽然外国直接投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涉外税收、各项税收总额及关税的增长,但给予其税收优惠也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我国的税基,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两税并轨的实现,正是分步骤地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以最终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

第四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本章指出应将目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到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长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安排一个适当的过渡期。

第二章 国际直接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理论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因,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为什么企业投资海外而不是在国内投资,以及为什么企业投资海外而不是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垄断优势理论认为企业如果具有一种或多种当地厂商所缺少的优势,如对某种专门技术的优势,对某些原材料来源的垄断、对销售渠道的控制、规模经济优势、产品开发与更新能力优势等等,并且这种垄断优势足以抵消海外经营所产生的障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额外增加的成本,就将在国外直接投资中获取更高的利润。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价格因素和成本因素对生产的重要性在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是不同的,在不同阶段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区位以使成本最小化,而国际直接投资就是生产过程或产地转移的必然结果。内部化理论则回答了第二个问题。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等市场属性的不完善,导致企业的交易成本增加,因此需要通过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由企业建立内部化市场来弥补这一缺陷。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回答的更为全面,它综述前述理论的基本观点,提出了一个更一般和更为广泛适用的“邓宁模式”,以解释跨国公司的存在以及外国直接投资现象,该模式提出三个最基本的决定FDI的要素—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

根据企业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具体动因有所不同,通常将FDI划分为两种类型。市场导向型和资源导向型。市场导向型是指为了开拓、占领海外市场而进行的国际直接投资。大部分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和发达国家对新兴市场的投资都可以归结为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直接投资通常不很注重运营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对进入该市场的其他竞争对手来说是一样的。对大多数市场导向型的投资来说,关注的首要因素自然是市场潜力。其次,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性、熟练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也是影响市场导向型FDI的重要因素。资源导向型是指其投资的目标在于获得东道国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发展中国家吸引的FDI通常属于这种类型。由于大部分这类投资是为了出口这些资源以及利用这些资源生产产品从而返销母国或出口到第三国,具有流动性高、稳定性差的特点,因而东道国市场大小对其影响不大,投资者对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性要求也不高,而是特别关注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成本以及其他经营成本。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理论

一、税收优惠理论依据

税收优惠的理论是研究税收优惠问题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只有说明了税收优惠为什么应该而且可能存在并发生作用,才一有可能进一步分析税收优惠的合理运用,探讨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调整问题。西方经济学对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最优配置原则涉及到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假设前提,即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垄断,外部经济,公共品等引发市场失灵的因素,也不存在扭曲性的政策干预。二约束条件,即生产效率条件,最优生产条件,交换效率条件,这些条件都能得到实现。三是产生的结果,即资源最优配置状态。

然而在现实经济中,前面的经典性假设前提是不成立的。从而帕氏最优配置状态也不可能实现,但可以退而求其次,以次优原则实现资源配置的次优效果。次优原则是指在最优条件不能实现时如何建立能使资源效率损失最小的优化条件,这就是资源有效配置的次优问题。导致资源有效配置的次优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常见的市场失灵有外部经济、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失业与不充分增长,税收政策则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过程以修正市场失灵并进而解决资源有效配置的次优问题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调控经济也是社会的特殊政策工具,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的特殊功效,它是解决由于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次优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有时甚至是较为有效的方式。

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也是针对市场效率进行的。由于外资进入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干预,国际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是克服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外资进入会带来知识扩散和流动性工人技能水平提高等正外部效应,但是由于这些外部效应所带来的利益不能由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因而导致外商的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因此有必要要求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增加其私人边际收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距,鼓励外资进入。

对跨国公司而言,当技术与管理无形资产全部被内部化的情况下(即没有正的外部效应),投资的收益率将包含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净收益,此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当这些无形资产所创造的利益不能被公司内部化的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就不是在社会最优水平上进行,投资所带来的外部收益需要以政府的鼓励措施来补偿。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如果实现正的外部效应,同时没有政府优惠补贴措施,他们将不愿意投资在这个东道国。还有的观点认为,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也是对外资采取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因为通过向新进入的外国投资企业提供鼓励优惠措施,可以减少其成本,增加利润,可以增强其管理,技术及开发能力,使其潜在的优势逐渐发挥出来。在政府与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获取是不充分、不完全与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找到一种“征税的超额负担”为零的“非扭曲性”税收来实现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是根本不可能的。尽管税收优惠政策会带来诸如税基萎缩、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加剧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作为鼓励投资的一种重要政策工具仍有其独特作用。

发展经济学家罗森斯坦•罗旦和纳克斯都认为,发展中国家只有全面地、大规模地在多个工业部门,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本,通过这种投资“大推动”,才能冲出贫困恶性循环,迅速实现工业化。罗斯托指出,落后国家要实现经济起飞,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有一定的资本积累率,至少达到10%以上。但是,储蓄、投资不足恰恰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困难,因此能够刺激、引导私人部门增加投资和储蓄的税收优惠便成为政府必然的最佳选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和争夺国际游资方面效益显著,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欠缺和不平等竞争的补偿。

二、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资效果的理论分析

左大培对于外资企业税率优惠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通过税率变化吸引外资要受到外资企业的赢利率与外资流入的机会成本的影响。理论上可以把最后流入的资本报酬率视为“外国资本的边际效率”,可以表示为 r=MQ*(1-tf)-MC。其中,r为外国资本的边际效率,MQ为外国资本的边际产出,tf为外资企业的销售税率,MC为外国资本使用本国生产要素付出的边际成本。一般说来,外国资本的边际效率r随着流入的外国资本数量的增加而递减,一个原因是外资增加,导致对本国要素需求增加,导致本国要素价格的上升,降低了外国资本的边际效率,另一个原因是外国资本的边际效率也会随着流入的外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因为在上述的给定条件下,最初流入的外资所选择的必定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项目,而以后增加的外资则只能得到回报率低的项目。

从外资流入的机会成本来看,国外资金的预期利润率不能低于投资国或者其他国际市场可能获得的利润率。从长远来说,外资流入的数量必定服从(1-ty)*r=(1-ty)*〔MQ*(1-tf)-MC]=a。其中ty为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占其利润总量的比例,a为外资流入的机会成本。只有当各国存在成本差异等客观原因,使外资在东道国的边际报酬率高于投资国或其他国际市场上的边际报酬率时,外资才会发生流动。税收优惠政策只能通过造成成本差异而影响外资进入决策,可以将外资的利润率人为地提高到投资国或者其他国际市场资本边际报酬率,从而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三、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

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倡导公平原则,这不仅是经济全球化中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我国出于保护民族产业的需要。虽然我国目前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平等竞争、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同样应为尊重,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放松市场准入限制等这固然与市场经济和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相吻合,但是内资企业要求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也无可厚非。目前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别过大,使得内外资企业的盈利能力相距甚大,难以作到公平竞争。不少行业的国有企业因为缺乏竞争力而相继被外资企业收购、兼并、控股。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外资规模不断增加,外资企业税基不断扩大的今天,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差距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经过20多年的引资实践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投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发展经济的资金缺口大大缩小,追求外商投资规模的增长己经不再是我国外资政策的首要目标。这为我国减少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逐步实行内外资税负公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例外原则

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持因素,保持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相当规模是十分必要的。相应的,保持适度的税收优惠力度激励国际直接投资也是必然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投资环境与发达国家及周边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而且,我国周边的许多国家近几年来都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来吸引外国投资者,因此,对国际直接投资增设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增强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吸引力,针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与我国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需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只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有效的引导国际直接投资投向,提高我国利用国际直接投资的质量,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三)适度原则

在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与税收收入是此消彼长的。而且过度的税收优惠并不能带来国际直接投资的同步增长。这就要求税收优惠要适度。首先税收优惠的量要适度,这主要基于两种考虑: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的最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二是适度的优惠是提高税收优惠效率的保证。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最佳的度,应准确、合理地计算税收优惠的税务成本,以尽可能小的税收代价来获取更多的收益,其次,从税收优惠的范围上看,税收优惠不应当对所有的外资实行普遍的优惠,而应当针对特定行为、特定产业和特定项目给予优惠,如此才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

第三章 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第一节 FDI调整阶段的税收政策

由于外资来源的多元化,税收激励对FDI作用的敏感度下降。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我国之前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全方位优惠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外资流入劳动密集型行业。

(2)当时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水平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倾向性不强,降低了“以市场换技术”的实际效果。

(3)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有效地在行业层次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只是笼统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客观上也促使FDI更多流向生产周期短、成本较低的低附加值行业,甚至于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

(4)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地区倾斜,客观上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

(5)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与外资企业对民族经济的贡献挂钩。

(6)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

表1 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比较

税种 比较项目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流转税 增值税 不能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税 用于出口生产的进口原材料免税

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城建税 增值税额的7% 全免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的3% 全免 利用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经营前五年免税 从事出口业务的,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后,在出口值占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税

先进技术企业,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过后,继续减半征税

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给与所得税减免优惠。但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优惠待遇显得不公平,因此,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即“两税合一”政策,为内外资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成为调整阶段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必然趋势。

此前,由于税收激励政策的缺陷,使得我国FDI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因素:首先,大量投资于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FDI,使得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中占相当大的比例,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其次,投资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的FDI多采用进口原材料,出口制成品的加工贸易方式,所获利润中大部分流向拥有知识产权的境外母公司,对民族经济的拉动作用有限;

最后,大规模投入制造业的FDI,客观上阻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所以,这一时期所实施的税收激励政策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总体发展的要求和需要。

第二节 税收激励的成效分析

此外,之前的税收政策还导致了我国外资在不同产业中分布的失衡现象。截止到2002年底,第一产业吸引外资项目个数为12217个,合同利用外资的金额为157.59亿美元,仅仅占全部合同利用外资总额的1.90%;而第二产业则有5242.86亿美元,占总额的63.32%。2003年,第一产业实际使用外资所占比例仅为1.9%,而第二产业中的比例为74.2%,第三产业为23.9%。第二产业中的FDI过度集中于消费品工业。在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中,外资过多地流向商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业等利润较高的行业。2003年这几个行业在第三产业中实际利用外资所占的比重为64.91%,而流向公共部门的就较少。外商直接投资中70%以上是以设备原材料作为资本投入的,在部分行业中,外商的确转让了很多技术,但对核心技术进行封锁。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所产生的净顺差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顺差的83%。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2005年我国FDI的70%流入制造成业,多集中于纺织、机电等附加值较低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在我国出口中均占据重要地位,2005年我国纺织业、机械制造业出口分别约为1076亿美元和350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16.3%和34.13%。

根据经济增长模型,FDI对于经济的影响主要通过两个方面,首先是FDI对资本积累的贡献,其次是FDI对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在外资企业最集聚的10个行业中,外资总资产占的比重达到了10.18%,大致与东亚其它国家的情况持平。

考虑到中国较高的储蓄率,以及FDI对于资本积累的挤出效应,FDI通过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限。FDI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可能更多地体现在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方面。90年代,FDI能通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达到了2至2.5个百分点,中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一半要归功于FDI。不难看出:我国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激励政策对FDI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FDI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又可以大致区分为四类:创造就业、贸易扩张、技术升级及推动经济增长。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及受到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当时的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效应,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革和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势在必行。

更重要的是,从税收政策的发展阶段可以看到,中国政府通过对政治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使得国内法律法规、国民素质大大提高,随着这些因素的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不断改变。从起步阶段,仅仅是设立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对直接投资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并颁布很少的法律法规开始,到稳步发展阶段、高速发展阶段各类型各层次的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不过,从本章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发展阶段中,对FDI的刺激作用其实是不明显的。

第三节 两税合一对FDI的影响

所谓两税合一,是指将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这两部法律法规分别是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1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遵循的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计的方案。该方案既是我国的实行的对内外资征收的统一的税收政策,也是对外资的一种税收激励政策,恰恰也正是这些优惠政策,在十多年内产生诸如上述列举的一系列问题。

两税合一是在这几年被广大学者和政府部分重点讨论的新改革方案。2007年3月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将对境内内资和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25%。而在此前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都不复存在。内资企业平均高于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的所得税率成为过去。

两税合一不是单独的两部税法合二为一,不是简单的按照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标识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降低了8个百分点。而是表明企业投资活跃、就业岗位增加、外商投资逐步转型、增值税改革的开始,尤其是真正意义的税制改革大潮在2008年到来。“两税合一”将为增值税转型带来“钥匙”,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税合一”,关系到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退。种种迹象表明,所有以前存在税收激励政策将开始改变其形式和内容。

那么,在两税合一的背景下,税收激励政策是否还存在呢?两税合一后,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规模和速度却并不受到影响。其一,税收政策在一国的投资环境中只能起到部分激励作用,并非决定因素;其二,由于我国超过70%的外资来源于与我国尚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虽有协定但并不包括饶让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关注的重心;其三,对中小外国资本来说,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一些影响,但从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这部分外资的减少反而会优化我国的外资结构,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率。此外,中国科学院预测研究中心对此问题专门做过研究,该研究从FDI每年的流入量和政策实施进行直接比较开始,通过分析中国预期汇报率和经济整体状况说明FDI并不会因为两税合一而减少,反而因此使得中国经济结构更合理,竞争更完善。

由此,FDI的流入并不减少,而且还能够调整外资进入的行业结构布局、增加高新科技公司外资的投入,提高内外资企业的完全竞争度、防止假外资和假外商的出现,从而很好解决因为FDI流入所产生的负面问题。

第四章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结论和建议

无论是实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因素积极引进外资,其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利用外资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配合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就是引导外资投向符合我国经济目标的领域,并且努力扫除外商投资的外部不利因素。

第一节 有差别地实施税收优惠激励政策

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明确,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因此应对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和企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如资源开发、高新技术开发、市场开发等企业;对通过境外投资项目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应实行全额退税;对海外加工贸易项目下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按贸易出口对待,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返销产品特别是运回的资源产品,免征进口税。此外,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多种形式的间接税收优惠,如实施延期缴税规定,鼓励境外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节 健全与实施跨国并购的法律保障

要通过健全与实施跨国并购的法律保障, 以减少跨国并购带来的风险。既要重视放宽跨国并购的立法, 更要重视对并购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以保证国有资产不被“贱卖”, 国家经济安全得到保护, 国有企业和民族工业恢复生机和活力。首先, 要制定统一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评估标准, 加强和规范外资购并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对外资购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应依法建立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与合理性;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特别要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商标、信誉和市场占有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中方投资没有评估或弄虚作假的, 除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注册外,还应根据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或情节严重程度, 对直接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 要密切监督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并购行为, 尽快制定外商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法规, 积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垄断和对民族工业的打压行为。

在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发展的今天,由于各国的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很多,这样就造成跨国纳税人税负沉重,打消了他们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一收入来源国与本国签订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双边协定,而另一收入来源国没有时,很显然,纳税人将选择签订了协定的国家。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外资投入,我国应该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

第三节 发展和完善外商投资导向的产业政策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进行产业引导, 2002年和2004年我国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两度修订,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对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做出了初步规定。

对此, 我国应该贯彻并完善, 并在此基础上, 加快制定《产业政策法》, 在对外招商引资策略从数量扩张向质量优化转变同时, 进一步发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对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基础的支柱产业, 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以及拥有资源优势的产业等, 应严格限制外资流入的规模和程度。对于那些国家允许的基础产业,鼓励有计划的外资控股。同时, 注意加强环境保护, 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引进利用外资行为。

第四节 抓紧立法工作, 提高反避税能力

大多数外商实行转移定价的手法是利用我国现行法律的漏洞进行的, 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惯例的基础上, 尽快制定一部完整、便于操作的《反避税实施细则》有效地制止外商的转移定价避税行为。涉外税务检查是一项要求很高的综合性工作, 检查人员必须精通会计、审计、企业经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并还要具备较高的侦查能力, 在提高整体素质中, 建立一支“反避税特种队伍”, 在严查重管中堵塞漏洞。

我国的法制体系并不是很健全,法律条文通常只是给出指导原则,实施细则模糊不清,这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随意性,曲解、滥用法律条款的事件频频发生。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而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现象,也并不鲜见,这不仅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应该为新的所得税法制定出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规范各执行机构的操作。以防范各地区政策不一,随意性大,和只出政绩没有效益等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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