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09-05
探索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论文
论文摘要:刑事立案监督可以有效地监督立案活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着种种地问题,致使该制度很难发挥应有实效。
论文关键词:刑事立案;立案监督;问题;完善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监督的范围不明确。从主体上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他具有一定刑事立案权的主体都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
从范围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以及“立案后又撤销或者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都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2.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获得立案监督的信息却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举报、申诉及各机关信访部分的移送,线索相对狭窄。
这就造成了很多应当立案监督的案件无法进入立案监督程序。 3.立案监督缺乏保障机制,效果不好。
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或人员存在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抵触,导致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现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性和不可违反性,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软权力”,法律对如何保障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因此很难达到监督效果。
4.监督效益较低,不利于诉讼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法律规定 针对现有刑诉法中监督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极立案行为的规定,应修改法律将立案监督的对象扩大为所有具有一定立案权的机关,而监督的内容具体扩大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两个方面。只有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建设,扩大监督范围及实效 1.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缺乏实效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
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抽调精干的业务干,组成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制定一套包括案件督办、催办、案件质量评、过错责任认定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2.设置监督派出机关,搭建监督平台。
为了进一步弥补监督力量的不足,可以在被监督部门设常设性质的监督派出机关。这种具体机构的设置,不仅可以对被监督机关保持直接、正式、长期的密切联系,形成全程全方位的监督工作体制,而且可以有效的指导被监督方的立案侦查工作,被监督方也乐于接受,可以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3.建立当事人参与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并允许当事人参与到监督程序中来。
一方面可以扩大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督的实效。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1.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监督者的知情权是顺利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为了改变我国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没有知情权的现状,应当由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知情权。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了解被监督的立案活动,而被了解机关则应当依法配合。 2.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进行立案监督的基本保障。为了提高监督效果,有必要依法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包括立案前对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权以及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程序合法与否的调查。 3.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处分权。
处分权是保障监督权的最直接的条件,赋予检察机关的处分权,可以极大的提高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樊亚.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J].高教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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