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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失衡、两级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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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2-02

权利失衡、两级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

" 一、贫富悬殊与两极社会

1.贫富悬殊:收入与财富 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人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1]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按照世界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Best)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Normal),但超过0.4就算进入警戒状态(Ware),达到0.6则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Danger)。 2.两极社会的定型化

收入分配与社会的分层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地说,在一个常规化的社会中,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差别,总会固化为社会的分层结构。而目前的中国,正处在收入差距固化为社会分层结构的过程中。

在目前的中国,收入的差距和财富拥有的不平衡,正在开始定型化为一种两极化的社会结构。在这种两极化的社会结构中,一端是以拥有大量财富为特征的社会强势群体,另一端则是以拥有众多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中间阶层则发展相当缓慢。

在强势群体方面,社会中的资源和财富正在向这个群体集中。在80年代,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呈现出一种扩散的趋势,改革也曾带来一个短期的平等化效应。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社会资源配置反转过来,呈一种重新积聚的趋势。其结果是,社会中的各种资源,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区、少数群体甚至少数人的手中。可以说,自90年代以来,一个拥有了社会中大部分资本的强势群体已经成形。构成这个强势群体的,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而在整个90年代,则是这三部分精英形成共识和建构联盟的时期。

而在另外的一端,则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的几个部分构成:除了部分富裕农民之外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

这三部分人几乎构成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个群体首先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同时,这个群体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也是很弱的,甚至在文化和话语的生产上也处于弱势的状态。与其他国家的弱势群体相比,目前中国弱势群体的结构性特征主要表现在:这个弱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转型的产物,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并不是由于自身的劣势沦入这个群体的;群体本身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群体性和集中性;这个群体中的某些部分与整个社会的结构处于断裂状态。[4]

二、两极社会与权利失衡

报告提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期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内没有政策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

1.两极社会的背后是权利失衡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在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对于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因素会共同加剧着社会的不平等?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2.权利失衡——出租车行业的案例

最近的一篇有关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调查报告,详尽地分析了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行情况,同时也给我们分析贫富悬殊是如何形成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5]北京的出租车行业(可能全国许多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是——个被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

按照这些出租车司机的说法,他们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9000元左右,即每天大约300元。 那么这种收入格局是如何形成的?在过去,昂贵的购车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在那种情况下,出租车司" 机每月向其交纳一笔可观的“份钱”作为租车款,还情有可原。但近些年来情况已经明显不同了。首先是车价大大下降了。正如有的司机所形容的:现在的夏利10万元可以买3个。二是现在的出租汽车公司已经用风险抵押金等名目,基本将购车款转嫁到司机的头上。就是说,一个司机要租用公司的出租车,要向公司交纳3万到5万甚至更高的风险抵押金(达到甚至超出夏利车的车价),许多跑“双班”(一个车由两个司机跑)的出租司机开一辆旧夏利给公司交的风险抵押金高达8万元。尽管从理论上说,在合同期满后风险抵押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正如上面的报告所披露的:许多人离开公司的时候,风险抵押金已经被公司连扣带罚所剩无几。[6]这意味着,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购车款基本是由司机垫付的(司机普遍将这称其为自己的投资)。正因为如此,有人说,现在的出租车公司实际是空手套白狼。但从最后收入的分配上来看,同时付出购车款和劳动的司机只能得到收入的1/3,而出租车公司则得到2/3(当然这当中也包括一些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和成本,故不能完全看作纯收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收入分配的格局?许多人将其归之为出租车行业的垄断以及大量想做出租司机的人的存在(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所谓劳动力的几乎无限供给)。这当然是没错的。但问题在于,只要是在这种垄断行业中,只要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这种极端不公正的收入分配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就是必然会存在的吗?实际上,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或者说达致追求利益能力均衡的机制是缺乏的。正如有关的调查所表明的,在签定有关的合同时,作为劳方的司机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试想,如果有能真正起作用的出租司机的工会组织,有工会与公司之间的工资谈判机制,有工会可以施加压力的制度化手段,利益分配上的如此不合理的状况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即使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而事实上,为了保护劳方的利益,我国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对企业内和行业内的集体协商制度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特别突出了工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但在出租车行业中,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得一盘散沙的司机缺少用集体或组织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种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目前的中国,收入的差距和财富拥有的不平衡,正在开始定型化为一种两极化的社会结构。

3.追逐利益能力的差异: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

追求利益的能力与权利的失衡,已经开始成为形塑中国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结构的一种重要力量和机制。如前所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两极化结构就开始形成和定型化。而追求利益的能力与权利的失衡,就突出地表现在两极社会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其实,所谓强势或弱势的概念,首先指的就是社会影响力或是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强势群体一方,前述的三部分精英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90年中前期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在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

三、权利低水平均衡下的非制度化生存

1.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与非制度化生存

那么权利的失衡是如何形成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在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低水平均衡。更确切地说,目前我国各群体在社会权利上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非正式层面的事实上的权利失衡结合在一起。

让我们首先来看权利的低水平均衡。所谓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在现实的层面上表现为,对社会各个群体——包括穷人和富人——的权利保护均处于一种很低的水平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低水平的权利均衡。在最近一段时间,“私有财产人宪”的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这种权利的低水平均衡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富人的财产还是穷人的财产,都缺少法律的和制度化的保障。前者如资本创造的财富,后者如城市中被强制拆迁的住房和农村中被强制征用的土地。而在市场经济所创造的新的社会关系中,这种权利的保护就更是缺乏。如在面对政府的时候,私有企业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劳方的时候,资方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资方的时候,劳方的权利是什么?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普通民众的权利是什么?对于上述诸如此类的权利,不仅缺乏保护,甚至连基本的界定都付诸阙如。

正因为对各个群体的权利均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保障,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普遍的“非制度化生存现象”。举例来说,在经济生活中,如果一个企业遭遇到被政府部门处罚之类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过错),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政府有关部门中有没有熟人或“关系”;如果没有,就要尽力搜寻朋友、下属以及他们的亲属中有没有上述的熟人或“关系”;找到了这样的熟人或“关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当然是请吃饭、送礼物,以求通融;如果遇到的是较大的问题,就需要行贿或其他的交易了。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圆满”的结局,对企业的处罚规避掉了,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有关的人员得到了好处。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会结识新的朋友、缔结新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故技重施”做好准备。甚至一些本来正当的事情,也需要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来进行。

上述状况,在中国企业界中恐怕不是个别的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生存状态称之为“非制度化生存”。

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对社会行为主体的权利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保障,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

而弱势群体的“非制度化生存”更是显而易见。在收容制度废除之前,一个公民在城市的大街上行走,只因为没有" 证件或证件不全,就有可能被收容,甚至受到人身侵害乃至失去性命;一个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在不经过房主同意的情况下,以极不合理的补偿费用,被强行拆除,而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除了很少能解决问题的上访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在每一年,全国大约有几百万的农民工的工资被全部或部分的拖欠,而他们除了采取爬吊车威胁自杀的方式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

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2.权利的事实上的不均衡

但是,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个方面,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群体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是不同的,因而他们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也突出地表现在前面所说的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 但在现实中,这两种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区别不开的。比如,一个民营企业要在银行贷一笔款。假设从项目本身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很小,银行是应该贷给他的。但在现实中,要真正贷到这笔款,有时候又需要向银行的有关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行为是趋利还是避害?从本应该按正常程序就应该得到贷款的角度说,这是一种避害,即避开了应得到贷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对那些应该得到贷款的企业和项目得不到贷款而言,这又具有趋利的含义。其实,非制度化生存环境的魔力也就在这里。正如我们在一开始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这时候是非可能都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能找到谁来疏通和解决问题。从逻辑上来说,趋利与避害越是交织在一起,它的威力也就越大。

而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是与这种权利的事实上的不均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3.权力与庇护主义

沟通正式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非正式层面的权利不均衡的,就是庇护主义的结构。因为在权利缺位或不均衡的社会中,要寻求对自己权益的保护甚至扩张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与权势者建立庇护主义的关系。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庇护主义关系的盛行。

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在目前的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在某些方面弱化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强化了,特别是权钱关系要更为密切了。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在缺乏对企业活动制度化保护的情况下,开始形成由官员与企业主个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近些年来有许多调查表明,在民营企业家所结交的朋友中,政府官员均占第一位。这也可以从一个方面看出这种庇护主义的普遍性。而在这种庇护主义关系中,实质的内容则是腐败性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成员的权利越是缺位,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程度也就越低;而社会生活制度化的程度越低,对于建立庇护主义关系的需求就越强烈,腐败性交换的机会也就越多。

近些年来以庇护主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腐败性交换无疑是以瓜分国有资产为目标的。那么,随着瓜分国有资产过程的大体结束,庇护主义关系的模式是否会终结?可以说,瓜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形成庇护主义的唯一原因,庇护主义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权利的缺位。只要权利缺位的现象存在,庇护主义就是不可避免的。最近一位商界的朋友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大部分要开发的土地已经基本被瓜分完了,剩下的也已经在开始实行比较规范的招标拍卖,而瓜分国有资产也已经基本完毕。这时候,企业家能够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的好处已经越来越少了。他问我这个时候私营企业家的独立性是否可能会增强。我的看法是,如果可以将非制度化生存分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和“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两种类型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趋利”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可能会走向衰落,而以“避害”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却仍然可以存在,甚至有可能发展起来。因为提供好处和不提供害处,都会造就对“保护”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解决权利缺位的问题,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化保护,是我们重建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

四、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从权利的低水平均衡到高水平均衡

1.公平的社会必然是以权利均衡为基础

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这个问题对于当下中国的现实涵义是:在过去20多年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分化在明显加剧,贫富悬殊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由农村和城市中的贫困人群所组成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则是由富人所组成的强势群体。而且,由于市场转型本身的不规范,财富积累过程明显地带有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因素。有人将其称之为财富的“原罪”。而社会对这种财富积累过程的不满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新的产权关系的出现,改革前不曾存在的劳资关系出现了。因此,如何处理穷人与富人、资方和劳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

如前所述,在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背后,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同。指出这一点的目的是在于,在关注贫富悬殊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分配制度上(尽管这是很重要的),而是必须将其背后的社会权利问题纳入关注的视野,因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会权利的分布。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通过社会权利关系的调整,来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过程。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社会也出现过严重的贫富分化。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期,社会公平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种改善与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劳工之间的权利均衡,并最终形成了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主义制度框架。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大体保持权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权利均衡,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们都知道,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西方社会中罢工之类的工人运动已经越来越少,原因之一就是这套权利均衡机制在起作用。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非正式的层面上,不同群体的社会权利远不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 ,而是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

2.走向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

最近一段时间,有这样两种呼声。一种是呼吁保护富人的财产和权利。另一种则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财产和权利。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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