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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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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1

渐进改革的新动力——从“化整为零”到“合零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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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困境与期盼结构

1979年以来持续了二十余年的中国改革的根本特徵是甚么?答曰:是传统社会的转型与产业社会的进一步转型这样双重的现代化齐头并进、纠缠不清。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不得不面临「理论结构深层次的自我矛盾」(金观涛语)或者「阐释中国的焦虑」(张颐武语)。於是出现了知识界的混乱和两极分化,或者把既存的现实认作定盘星,或者把一阵风似的知识时髦奉为「急急如律令」,或者在前现代、现代以及后现代的形形色色的大小叙事乃至学术泡影之间茫然自失、手足无措。也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中国的改革实践不得不採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路线。针对複杂的问题状况和理论上的两难,政府的具体应对策略是把时间作为参量的「先后有序」以及在社会中营造出相应的「期盼结构」: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后实现共同富裕;先按照有效率的开发独裁的模式讲纪律,后按照分配公正的逻辑讲民主。这种策略当然是可以奏效的,但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经济要维持相当速度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嚐到甜头、看到盼头。换言之,只要经济的馅饼还在日益增大,即使切割分配上有些不公正,吃亏者所得的那份饼倒也未见减少甚至还略有增加,这时肚里憋了些气他也仍然可以忍耐,当下的不满会与未来的满足相抵销。但是,倘若经济的发展一旦停滞,杯里分羹、鼎中染指的小实惠没了,甚至连希冀似乎也要落空,这时忍耐的底线就会显露出来。

另外,「先后有序」的策略还受到一个特殊事实的限制,即当代中国与东南亚中进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的出发点上有根本性不同,首先得通过化公为私的方式创造出一个资产阶级作为产业化的主导力量。这就涉及全民所有的资产如何重新分配的问题,因此不得不提前思考分配公正的原理,不得不提前应对民主化的要求3.在此存在着一个深刻的悖论:过份强调公正就无法启动改革,而过份忽视公正又无法使改革成果合法化。如果改革不能及时甚至尽早在制度安排上找到适当的均衡点的话,实际上很有可能把旧体制的失败风险全部转嫁到下岗工人和破产农民身上,形成了该负责的集团不负责、已经受益的阶层永远受益、过去没有选择自由的人们现在除了自认背时倒楣之外别无选择这样一种极其不公正的事态。其结果,改革就有可能被低层造反的行为所否定,二十余年的努力或许将付诸东流。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出现了一种通过不断刺激景气而形成的实惠性期盼结构──盼股票牛市、盼搬进新房、盼加工资、盼添电器、盼回归、盼入世、盼奥运,等等。在有关的圆梦过程中,国家变得越来越像个控股公司那样的经营机构,政治本身也变成了特殊的利益分红方式。问题是怎样才能维持这样的期盼结构、避免幻灭?怎样才能在必要时别开生面,创造出一个更高尚的新型期盼结构来?

自1999年夏天起,向农村圈地的热潮尚未消退,不同机构乘实施证券法之机向股市圈钱的做法也开始愈发露骨。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和行政部门的改革加大了失业率上扬的幅度;在有些地方,欠发工资的现象也已经日常化;贫富悬殊极其严重,「共同富裕」的承诺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怀疑4.特别是入世之后,农村以及许多企业都将受到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使得很久领不到薪水的普通职工和老实巴交的种田人更加不安,也使得在旧体制余荫下暴发起来的富者,更加倾向於把财产转移到比较安全的海外(无论是新加坡还是新西兰)。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人们之所以能够一直容忍全民所有的资产被非正式地私有化,是因为知道在中国要创造新生企业家只有这个招;但是,当人们发现自己的牺牲并没有像预期那样换得应有回报,流失的国有财富并未转化成国内生产性投资的源头活水,而仅仅是中饱了少数权贵的私囊和欲壑时,特别是由此造成的亏空还将由可怜的小股民、小存户以自认倒楣的方式去包揽分摊,不满就很可能像火山一般突然爆发出来,把那个脆弱的期盼结构沖得「落花流水春去也」。

怎么办?显而易见,要防止财产的转移或者浪费,首先必须建立形成健全的国内产业资本市场,在加强对私有权利的保障机制的同时,建立起整套能兼顾公正分配和公平竞争的新的游戏规则体系。还要指出的是,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社会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利益集团和价值多元化,分散自立的区域经济圈也隐然可见,但国家权力结构仍然故步自封,保持着一元化的集中格局;这两者之间的构造性结合方式是很不适当的,必须加以调整和重组。另外,权力交替的程序性规则也必须进一步明确化、合理化,以防止当政者在面对继承关系的糊涂帐时不得不靠豢养和宠幸佞臣的下策来维护大位根基的「苏丹制」(sultanism )那样的弊端以及统治的合法性危机5.总而言之,现在只有通过在国政层面的变革以及权力结构的重组才能把已经取得的零散成果串起来,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形成新的整体性期盼结构,避免人民对改革前景的幻灭。

处於这样的脉络当中,我认为目前的中国还没有步入「后改革」时代6,而是正骑虎难下,不得不继续探求「改革过大关」的适当出路。换言之,在改革的瓶颈阶段,成败或许系於一念之差,但更上层楼的可能性依然没有终结,甚至还能出现刷新政治的最佳时机。因此,气可鼓而不可泄。其实,如果说过去二十余年的渐进路线推行了一种「化整为零」的改革,那么今后中国应该果断地转向「合零为整」,在五六年里大致完成政体重构的研究和部署,以便在下一个二十年期间内尽早形成一种能够满足双重现代化的要求、兼顾理性和人性的真正有效率的政治经济结构。否则日益蔓延的制度腐败就有可能使中国重蹈拉美中进国家在社会转型方面功亏一篑的覆辙,而地方的经济离心力又有可能使中国在政治上的集权体制支撑不住。需要指出,这里所提倡的「合零为整」并非对「化整为零」式渐进改革的否定,而只是渐进路线的延续和深化,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反覆过程的一种推动装置。

二、司法改革的多米诺骨牌

在1990年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虽然远远不能令人满意,但在内外压力之下实际上已经悄然起步,只是与经济改革相比,「化整为零」的渐进路线贯彻得更加彻底,其各种举措也更加不动声色而已。例如推行农村基层选举、导入公务员制度、精简行政机构、建立现代租税和财政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功能、提高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地位、普及当事人对抗主义审判程序等等,就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可以说,正是由於这些有限的成果积少成多、互相促进,目前已经酿成了「改革过大关」的不可逆转之势,才使「合零为整」的思路显得有些现实可行的意义。尤" 其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实践。

在1990年代之初,社会渴望安定化的开明政治,国家也不得不通过制度性措施来回应这种要求,於是根据程序公正原则进行的司法权合理化就成为比较适当的突破口7.阅读过吉拉斯(Milovan Djilas)的《新阶级》(The New Class )一书的人对以下命题是能够心领神会的,即:真正的司法独立是启动政治变革的关键。不过,非常有趣的是,在中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初始理由却很简单,就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的财政负担和案件积压。因此,其起点无非要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让当事人自己来分担查明事实方面的制度成本而已,并不涉及任何敏感的政治问题8.但在两厢情愿、皆大欢喜的气氛里这么轻轻一推,制度逻辑的多米诺骨牌就哗啦啦倒将下去,连锁反应的另一端却是关於加强司法权、提高职业法官地位、刷新审判正义观,以及重构国家体制的合法性基础等各种各样的诉求随之鹊起!

在这种歪打正着、四两搏千斤的演进过程中,有两组矛盾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一组是传统的承包责任与现代的公正程序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本来审判独立的前提应该是既有很高的制度效率又有很好的群众效果的程序要件,但从中国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来看,所谓「下放审判权」始终是以层层递进的归责机制作为担保的,表现为「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责任制」、「审判长责任制」等等9.程序公正原理以这样「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进入司法系统的确是很有中国特色的。至於作为媒介物的责任制会不会反过来导致程序的蜕化变质,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迄今为止的司法改革是卓有成效的12.导入抗辩制色彩较浓的审判方式使任何个体在公共空间里都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发言机会,而举证责任的新规定又大幅提高了当事人委託律师进行诉讼的比率,其结果,法院的生态环境正逐步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部宣泄不满、寻找说法的动机显然得到强化。特别是行政诉讼提供了「民告官」的渠道和方法之后,借助法律程序来抵抗滥用政府权力的倾向的希望已经浮现,围绕审判的相互作用越来越成为法院之外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改革也是为国家体制营造某种新的可视性期盼结构。如果法官真正有威信,审判真正能独立,这种期盼结构就可以为根本性的政治改革提供必要的缓冲装置和动力。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却使上述期盼面临落空的危险。

为了防止这样的结局,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例如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伦理纪律、制订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实行立案与审判的分离、加强审判人员回避和忌避、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资源配置、以再审听证会和「阳光工程」等方式提高程序上的透明度等等13,其中有些做法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也不得不指出,以下两项改革出现了好心办错事的失误:一项是容许人大代表干预具体审判过程的「个案监督」,另一项是容许公共传媒进入法庭进行报导的「舆论监督」。

「个案监督」的做法与现行宪法关於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似乎是吻合的,也似乎符合民主政治的理念,但却损害了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制度性基础,甚至使上诉之类的程序都有可能在人民主权至高无上的口实之下变得名存实亡。

据我个人的採访调查,在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人民代表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某个诉讼案件搞所谓「一锤定音」的现象,也存在个别人民代表居然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向同级或上级法院施加压力的实例。最高人民法院囿於司法独立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一既存体制的框架,明知「个案监督」贻害无穷也不敢公然纠正,只好採取不了了之的「搁置」方式(但在地方上这个拖字诀被领会得如何还是个问题)。200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宪法进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为立法权划了一条底线,为今后抵制「个案监督」留了伏笔,但在不握有合宪性审查权的状况下,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是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舆论监督」不仅符合民主精神,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自从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着作权纠纷集团诉讼的审理过程后14,法院报导蔚然成风,彷彿是美国在1960年代以后推动的观察法院运动(court watching movement )的再现。然而在中国,法官的社会威信以及民众对诉讼报导的反应毕竟与美国的情形有很大不同。结果是有些事与愿违的:过去观看公审大会和处决的猎奇起哄心理,如今正在诉讼实况转播中寻求满足,有的法官和律师甚至还流露了借媒体和被告出名的低级趣味,严格的程序要件和严密的法律议论被淹没在所谓直接民主的表演竞赛的热闹之中,传统审判过程中的煽情因素不仅未能克服,反倒借助现代报导设备的影响力得以成倍放大,理性化的现代审判中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的各种装备上旗鼓相当这一基本要求几乎被完全置之度外。

在这里,人们所共有的最大误解是把审判程序的透明性与审判参与者活动的透明性混为一谈,忘记了经过摄影师、记者等剪裁加工的视觉印象或语境对於舆论以及法官心证的影响足以威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一潜在趋势。

实际上,「个案监督」和「舆论监督」不仅未必能提高法院的社会威信,反而有可能压缩审判空间,甚至会导致司法人员在立法机关表达的权力意志与报导机关反映的群众情绪之间的夹缝里进退失据。这样的尴尬和无奈,可以说也正是司法改革当前面临的「鬼打墙」困境的一个缩影。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许多好措施,但在政治体制不变的假设下就很难落实。例如:对法官编制的精简和单独系列化涉及地方人事管理制度、异地任职涉及家属岗位待遇的区域差异、资讯技术的採用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推广涉及财政拨款的方式和规模,都不是法院系统有权拍板的。

以这样严峻的事实为背景,为了维持司法改革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在一些技术性、形式性问题(例如法袍、法槌)上继续大做文章,向社会直接传递「我动故我在」的资讯,或者仅限於在自己许可权的雷池之内以身作则,进一步施展自我革命的拳脚(例如执行机构的分离自立)15.但是,现行体制下最高法院的权力资源相当有限,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影响也受到多般制约,如果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腾跃,弄不好还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反而削弱最高法院的威信、调控手段以及司法权已有的制衡力量。

当前,最高法院其实应该以加强审判系统整体的独立性为近期目标,充分把握今年首次实施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时机,立即将全国审判机关的人事权收回到自己手里,实现垂直管理(这样的做法并非十全十美,但在现阶段对於落实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必要的)。与此同时,把定编工作与新的资格认定结合起来,在严格控制今后法官职称授予的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大幅提高其待遇。由於财政制度不可能立即改观,最高法院应该在下一年度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争取中央预算中的大宗司法专项拨款作为调剂手段并直接控制之,以增强地方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对最高法院的向心力、保证改革的举措都能落到实处。为了尽快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最高法院还不妨考虑精简自身的人员编制,与此同时设置跨越" 行政区划的分院或者直属的巡回法院作为上告机构,在限制性的一定条件下与中级、高级法院平行或者共同受理二审案件,并酌情调整管辖权和决定审判主体,也不妨为上告机构另行设立对变更之诉进行覆审(reversal)的程序。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可以扩大当事人选择的余地,而且还能通过交叉进行「下凡人事」和「选拔人事」的做法从上到下逐层改善法官素质。然而,上述的迫切举措也都牵扯到国家权力结构改造问题,审判机关本身还是鞭长莫及的,需要综合性决策机构统筹安排16.由此可见,司法改革的确已经把政治体制改革的课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改造政体未必引起社会动荡

对於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持反对意见者倒不多,只是人们大都要求在绝对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设计万无一失的可操作性方案。但这实在是过份的奢望,也有可能就是无限拖延改革的巧妙藉口。因为政治改革涉及权力再分配和利益关系的重组,不同势力的竞争和冲突在所难免,问题仅仅在於如何控制其程度和范围。何况在经济格局已经丕变、新兴阶层已经坐大的当今中国,就算旧体制原样不变也无法回避冲突,而政治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来适当处理新的社会冲突。

不过,如果把后一种认识推到极端,认为自1990年代后期起利益均沾、欢喜皆有的改革模式已经终结,今后的任何改革都必然要引起社会动荡,这种主张同样难以认同。尽管国内的分利集团已经达成了安定的均衡,但只要不回到锁国状态,新的不均衡就必然会产生。因此,谈改革的前途不能脱离对外开放的环境17.可以说,在开放的动态当中,国内精英阶层试图以改革终结换取社会稳定的那种想法无异於「刻舟求剑」。

政治改革其实不等於一场零和游戏(zero-sum game ),也不是非採取休克疗法不可,更不至於动辄招致亡党亡国。特别是在制度演变到民意表达渠道丰富多样和畅通无阻的场合,公共选择的正当程序可以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保障,使任何过激行为都成为多余,社会动荡反倒难以出现。

那么,现阶段中国政治改革的实质内容如何?在我看来,不外乎回应经济改革引起社会结构多元化、自由化之后的客观需求,接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中已经提出的课题,重组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立法权真正符合民主政治的标准,以加强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使司法权真正符合独立审判的标准,以加强个人权利的制度性保障。

这样的作业势必进一步促成对政体的全面而根本性的改造,否则期盼的结构就有可能变质为欺瞒的陷阱,但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採取渐进路线。

这样的政治改革怎样才能启动?鉴於特殊国情和当前这个精英阶层的功利主义倾向,可以考虑首先从增益游戏(plus-sum game )开始,在权力周边而不是权力中枢铺开;不妨参考「经济特区」的做法,限於一定领域内进行全新的制度安排试验,并使之成为进一步整体性政治改革的驱动装置。根据上述思路,在维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主权象徵的前提条件下,现在可以着手的改革部署有两项:第

一、把被讥讽为「政治花瓶」的全国政协转变成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并列的立法审议机关,进而改造成孕育代议制的温。第

二、设立宪政委员会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在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缔造出相互制衡的关系。在边缘地带进行的这些增益性改革都不会对现有的国家权力结构造成巨大冲击,施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如果获得成功则可以为一系列后续改革提供支点和参照物,如果失败也无碍大局,更不至於诱发甚么社会动荡。

按照现行体制,国家立法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在人民主权的话语中,全国人大享有无限的、绝对的权力,但人民代表的产生却不取决於直接面向人民的竞选活动,全国人民代表的间接选举程序与基层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之间缺乏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承接次序,代表与选民之间也没有制度化的联系纽带。因此,立法权的民主化本来似乎应该体现在人民代表选举制度的变更上。然而,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根本的政治制度,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不採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如果从处於国家体制边缘的全国政协开始推行立法权的民主化,那么现阶段对常委会的日常活动方式暂时不必进行甚么改动,有助於政治过渡期间的社会稳定以及权力运作不间断。而仅仅加强全国政协的功能和许可权,基本上属於增益游戏的范畴,在改革起步阶段比较容易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接受。

政协改革的方向是把一个贵族院化了的协约性立宪机构改造成类似众议院那样的日常性民意表达机构,把政协委员重新定位为不同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的代表,容许或者迫使他们开始以职业政治家的身份参政论政,在提出政策建议和制订法律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实质性作用。也不妨在一定期间内把政协的审议功能主要集中在政治改革设计方案以及各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法律草案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有目的地回归到1940年代政治协商会议的初衷。

改造后的全国政协论坛应该逐步容许更加充分的言论自由和政见竞争,但最终决定权在一定期间内仍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保留。鉴於人员构成、制度性变迁的路径依存等因素的影响,相信在政协进行的决策辩论将更具备理性,更带有妥协艺术的色彩,也更有利於培养出议会政治所需要的那种「忠诚的反对党」。在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全国政协的改造应该也有可能试行焕然一新的制度模式,至少要废止最高法院向政治代议机构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之类的现行做法。

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导入通过竞选活动递补缺额政协委员的方式。按照新的选举方式经过几轮增选之后,政协委员的构成和性质就会发生彻底变化。待条件成熟之后,所有政协委员都作为职业政治家由直接选举或者逐层递进式的间接选举产生,具有绝对优势的中国共产党也与其他党派一同参加竞选,并按照各自的选区与选民建立明确的负责关系。顺便指出,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变化相配合,2001年7月1日启动的中共党内改革是难以为继的。在这个过程中,由政协造成的合法性竞争的压力将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政府机关进行相应的自我调整和变革,一场以小运大的渐进式政体重构运动就会逐步展开。

如果全国政协的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功,就可以把立法权的重心转移过来,与此同时,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改革的速度和力度,使之转变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类似参议院那样的机构。在适当的时候,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根据新的客观状况各自改变名称以及法律定位。

另外,由於司法改革的实践已经深入到「宪法进诉讼」的层面,离「宪法诉讼」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审查只有一步之遥,所以导入合宪性审查制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能够尽早设置宪政委员会,司法改革就可以突破瓶颈,迈进一个崭新的阶段18.

只要先政协后人大的代议制机构改革有可能实现,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推动建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势均力敌的宪政委员会。这个宪政委员会在初期将统一行使原来规定由全国人大享有的改变或撤消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许可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直接撤消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进行宪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许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在撤消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等等,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宪法直接负责。宪政委员会原则上只能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及其他低阶的法律性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在内),而无权审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制订的基本性法律是否合宪的问题,可" 以通过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修改建议案以及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方式进行补救。在宪政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也不妨逐步开始受理宪法诉讼,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仅限於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从事合宪性审查,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待条件成熟之后,宪政委员会将接替审理宪法诉讼的职能,逐步增强自身的司法性质。

等现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演化成为议会两院,并且重新制宪之后,再把宪政委员会改造成宪法法院。它必须独立於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后身还是国家主席,只对宪法负责。宪法大法官们按照宪法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序对一切已经生效的基本性法律、一般法律、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抽象性审查并能够直接否定违宪规范的效力,也可以批准并宣告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撤消。除有关的国家机关外,任何公民也都可以经由普通的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宪法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已经穷尽一切其他司法性救济手段的个人所提出的控诉或申诉──人权诉讼。

上述政治体制转型的渐进方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吗?会导致社会动荡吗?我以为回答都是否定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於有没有充分的统治理性、改革意愿以及决断力。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改造全国政协和导入司法审查制就是中国今后发展的试金石。放行,渐进改革就得以获得新的动力,在人民中马上会激发出新的期待,并且为当局赢得更多自我调整的时间;其结果,政治体制转型就很有希望实现软着陆,与台湾和平统一的条件也会更加成熟。与此相反,告停,则意味着根据「依法治国」纲领进行政体重构的作业实际上将被推迟到2010年之后,很可能将错过渐进改革的最佳时机,不同利益集团在体制外部甚至激烈的社会冲突中寻求政治代表的概率也会明显增大。

当然,即使两个方面的改革得以尽早推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实际困难,相应的制度变迁过程也势必引起国家权力结构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但这些都不构成无法逾越的障碍。

四、结语

对於中国的政治改革以及宪政体制的确立而言,全国政协和司法审查是最关键的两个支点,没有这样的改革措施相配合,党内民主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化、基层选举的深化和有序化都无从着力,也无法形成互相呼应的有机联系。所以,「合零为整」的渐进改革应该从这两项作业开头。尤其是宪法诉讼,一方面可以把民间的各种诉求通过审判程序转达到制度创新的决策机构,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合宪性审查避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情绪化的公共选择对规范秩序的安定性、整合性造成直接冲击和破坏,是「合零为整」的适当操作装置。

假设连安全系数如此之大的举措都不在决策的视野之内,那么只好承认中国改革的确已经成了断尾巴蜻蜓──怎么飞也飞不出夭折的命运。说改革「夭折」而不是「寿终正寝」,是因为迄今为止的渐进改革并没有真正完成传统社会的转型与产业社会的进一步转型这样的双重现代化的课题。

正是这种未完成的现代化造成了二十年期盼之后目睹之怪现状:尽管稳定话语支配一切,但还是免不了富者为自由没有昇华为法定权利而感到不安,贫者为平等失去了国家保障而感到不安,仁者为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而感到不安,智者为学术界、思想界甚至演艺圈的怀旧保守而感到不安。但是,面对这样的社会不确定性,改革是欲罢就能休的吗?

实际上,目前的平稳局面是建立在渐进改革的基础之上的动态均衡。就像陀螺要站稳只得不停旋转那样,就像现阶段的经济成长率不达到一定百分点以上就会碰到许多更棘手的难题那样,改革一旦中断或松驰,权力结构就将失去必要的张力,作为改革成果的安泰景象也将流散成记忆的碎片。只有不间断的渐进改革和深入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切实维持人们的期盼结构,才能保证社会安宁以及经济的高速成长──这就是中国在渐进改革过程形成的稳定悖论。

註释

1Cf.Daniel Bell ,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 :A Venture in SocialForecasting (New York:Basic Books ,1973),and his The Cultural Contradictionsof Capitalism (New York:Basic Books ,1976)。山崎正和:《弹性个人主义的诞生》(东京:中央公论社,1984)表明日本的社会发展也经历了产业化和后产业化这样两个阶段。

关於这种变迁在政治以及价值体系方面的表现以及欧美各国的比较分析,可参Ronald Inglehart,The Silent Revolution :Changing Values and Political Styles Among Western Politic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and his Culture Shift in AdvancedIndustrial Society(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2详见韦伯(Max Weber )着,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第9章,特别是页3

7

4、441以下。

3有关的经验性描述,不妨阅读陈剑编着:《流失的中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透视》(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秦晖在〈「卖方缺位」与政治体制改革〉一文中(收在他的文集《问题与主义》〔北京:长春出版社,1999〕,页41-45)已经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在产权改革中对民主的需要更迫切的命题。

6关於「后改革」时代的可能性和特徵,吴国光在〈改革的终结与历史的接续〉一文(《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中进行了精闢的分析。

8据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任建新在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报告(1988年7月18日)

中关於审判方式改革的部分。

参阅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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