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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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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浅论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探究

论文关健词:言语行为理论 价值 缺憾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具有了三种功能描:描述世界,创造世界与心智加工,纠正了传统的语言单一功能,进一步明确了语言的重要性。本文对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并对该理论的价值与缺憾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一、引言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理解的话,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做言语行为。任何一种语言里话语的数量从理论上讲都是无穷的,但人们运用这无穷的话语所能达到的交际目的的种类则是有限的。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传达交际目的或意图。不论我们是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们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

(二)Austin对表述句与施为句的区分

Austin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 -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他认为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Austin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前者为表述句。( constative,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描述状态、报道事态。)表述句的话语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后者为施为句(performative )。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

(三)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1)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此外,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

2)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

3)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

不过Austin在寻求施为句的话语的语言形式方面所做的努力,至少使我们从反面得到启发:对语言功能的判断,不能单以语言形式为依据,而这点后来成为语用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四)Austin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Austin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甚至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 state that I am responsible 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

Austin认为,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

Auatin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许多人就此展开了讨论,其中对说话行为(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争论尤其激烈,很多人不同意Austin的分析法。他的学生Searle也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批评并进行了发展,将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和规范化。

(五)Searle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在继承和批判他老师的日常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使之进一步“系统化”和“严密化”,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1965年,Searle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言语行为”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雏形,并在他1969年出版的《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一书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建构了他独特的言语行为理论框架。此书的出版标志着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即我们所称的经典言语行为理论。

1)和Austin一样,Sean。也认为说出某种语言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如做出陈述、发出命令、提出问题、做出承诺等等;说话即在行事,意义等于某种行为,所以它声称语言研究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1969;17).

2) 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与语言哲学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上。(1969:4)他认为:“语言学哲学是试图通过关注个别语言中具体语词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来解决具体的哲学问题,而语言哲学是试图对语言的某些普遍特征,如所指、真理、意义和必然性,从哲学上给以明晰的描写。”在他看来,语言学哲学可以看作某种方法的代名词,而语言哲学可以看作某一学科的代名词。他(1969;4)明确指出,他虽然有时使用语言学哲学,但是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

3 ) Searle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属于Sauss,所说的“语言”这一范畴。言语行为的实施必须遵行语言的规则,因此必然牵涉到语言的许多形式特征,但Searle认为,任何纯粹研究这些形式特征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还必须说明这些特征如何被用来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任何一句话,在一定的语境中必定实施了一定的言语行为;反之,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必须通过某一句话语方能实施。

4)在Searle看来,很难说对句子意义的研究和对言语行为的研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研究,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同一个研究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当然,这种观点有人接受,有人提出异议。

5)在(言语行为)(1969)中,Searle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命题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在他看来,locutionary act只不过是illocu-tionary act的一个类。发话行为是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是通过做出指称或断定来完成的行为。

6) Searle认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跟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并不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发话行为只是说出词、词组或语句,而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定的条件下并怀着一定的意图来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因此,我们可以完成一种发话行为,而没有完成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也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发话行为来完成同一种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如:

( I ) W ill John leave the room?

( 2 )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 3 ) John, leave the room.

(4) If Only John would leave the room?

(5) If John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the room.

在Searle看来,这五句话语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但在不同的场合,五句话实施了不同的言外之行为。

(六)实施言语行为的规则

既然Searle把使用语言看作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行为,那么应该遵行哪些规则呢?前面我们提到Searle的老师Austin曾提出过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恰当条件。在此基础上,Searle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使它们更完善。

在制约人们活动和社会行为的各种规则中,Searle首先区分出两大类: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调节性规则调节独立地存在于规则之外的行为或活动。构成性规则则不同,遵守构成性规则本身便构成或产生某种形式的行为或活动,违反了构成性规则,这种行为或活动就不存在了。Searle区分这两类规则的目的是要说明使用这一种社会活动应遵循的是构成性规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通过语言来实施某一行为,例如“命令”,我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如果我们违反了其中的一个规则,我们就不能有效地发出命令。

任何两个人在进行语言交际时.不论说话人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不论他想要实施什么言语行为,交际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具有语言交际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说话的一方必须能够按照所使用语言的规则成功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一方也必须能够按照所使用语言的规则正确地领会说话一方的意图。

(七)Searle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1)断言类(assertives )

(2)指令类(directives )

(3)承诺类(commiasives)

(4)表达类(expressives )

(5)宜告类(declarations

Searle的分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这样的分类是相当概括的。要把那么多种言语行为归纳成若干个大类是很难做到的。不过至今没有人突破他,提出更合理的分类。这也是大家至今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分类的原因。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常规昨非常规的间接言语行为

1975年Searle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为认识言外之力的本质,解释言外之力和句子形式或规约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言外之力和说话双方共有知识、会话原则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从而弥补了他早期经典理论的不足。Searle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目的在于想要说明和解释下面两个问题:

(1)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看,说话人在说出一句话来表示一定意思的同时怎么又表示另外的意思?

(2)从听话人的角度来看,听话人在听到这样的话语之后有是如何理解到说话人要表达的另外那层意思的?

Searle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之间之所以能传达出多于或有别于话语字面意义的含义,他所依靠的是他和听话人之间的共有知识,这其中包括语言和非语言信息,以及听话人所具有的一般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Searle看来,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两类:规约性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表现形式上,前者含有言外之力显示项(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ors)或言外之力显示手段(IFIDs),换言之,这类间接言语行为是通过使用一定的规约手段来实现的,依据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即合适条件可给以解释,听话人是根据语句的字面之力,按照使用的规约习惯推断出言外之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例如使用can you pass me the salt?这类语句;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则没有明显的句法标记,要给以充分解释,听话人必须联系语境依据说话双方共有的知识、言语行为理论和某些会话原则才能推断出言外之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如:A提出: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这样的建议,B回答:I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但靠字面意义和和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人无法从B所说的字面意义中推断出表示“拒绝”的言外之力。

三、官语行为理论的意义

首先。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它使传统哲学家眼里的描述世界、传递信息、辨别真假的语言具有了一种新的功能,即行为功能,从而人们开始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中来理解语言;其次,对语言本质的看法的改变会直接导致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变化。第三,奥斯汀在意义的真假之外找到意义的另一因素一语用力量,从而使人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对话语意义的理解是语义学中的“意义”与语用力量二者的整和;第四,“语用力量概念的引人,既为语用学与语义学划除了界线,又说明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紧密联系。“语用力量”概念在语用学中的重要性可以与语义学中的“意义”概念相称。从这点来说,奥斯汀对语用学研究的推进,甚至比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推进还要深人。这样,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对语义学和语用进行了合理的整合。奥斯汀的学生塞尔曾对这一理论加以进一步的阐释,指出言语行为是一种派生的意向性,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就在人脑、语言与世界三者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从语言与世界这一外在的关系来说,语言作为一种行为直接参与到改造世界的实践之中,从而使人类思想凝固、镶嵌于世界的图景之中。从人脑与语言这一内在的关系来说,它可以通过人脑的意想状态激发出丰富的思想内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语言具有了三种功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语言它是表达世界的一种途径,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它是创造世界的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派生的意向性它又是心智加工的一种产品。因此,在言语行为视野下,语言就成为协调内、外两个世界的有效方式.成为可以跨越任何边界的一种特殊资源。此外,奥斯汀在传统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人了新的评价维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适、是否精确、是否得体,这就使得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说”的、价值等领域变得可以言说,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这一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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