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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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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该制度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被借鉴到了票据法中。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了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持票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应该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谨慎地适用。

[关键词]票据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将财产移转占有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使占有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关系,因而该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对于善意取得行为法律关系的调整,传统罗马法的基本态度是否定的。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无论财产几经周转,除非取得时效阻却,原财产所有人都可以依法追回。1我们从“物在呼叫主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等法律性谚语中,也可以看出罗马法原则上是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发源于罗马法。

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一般被法学界认为是现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依此原则,“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2此项原则虽未明确提出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但它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这一立场出发,规定动产真实权利人对动产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得请求返还,只能对过错人请求赔偿。该原则客观上保护了交易安全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英国普通法所吸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发达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3“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人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4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礼与涤荡,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扬弃。同时我们又滋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以满足现代人不断膨胀的财富增长欲念。于是,善意取得制度,一项本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被我们借鉴到了票据法中,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

三、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不仅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还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可以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在票据转让流通过程中,由于诸多纷繁复杂的因素,受让票据的人往往并不知道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也很难要求他去逐一辨别查明。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在转让完成后,因无权处分行为使转让无效,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则使受让人产生不安全感,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随时担心交易的安全,以致于不敢接受票据,这必然阻碍票据的流通。相反,如果依法确认善意受让人能够即时取得票据,则能消除受让人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受让票据,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从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四、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否则,持票人有可能滥用此项制度,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解释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二要件说9

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二)、三要件说10

(三)、四要件说11

(四)、五要件说12

(五)、笔者观点

笔者基本赞同四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 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首先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当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事后发生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受让时为善意,即使受让以后得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仍属善意,以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其次,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还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交易的一般习惯以及当事人双方本身的情况确定,同时还应考虑票据本身的特殊性质。从举证责任方面看,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其是否善意的举证责任主要归由受让人(善意人),原权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陈述可判定非恶意的具体事实,否则将不得主张善意。这势必导致受让人承担因不能举证善意即被推定为非善意的风险,有违善意取得的时代精神。所以,现代各国都认为,举证责任应由让与人负担,即受让人无须举证证明其为善意,而由让与人举证证明其系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让与人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 ,也符合举责任的原则。

4、 必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深,票据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功能日益强大,流通性也不断增强。然而,流通性的加强必然伴随着风险的不断加大,最常见又不断加强的风险是,在票据的流通转让过程中,往往发生原票据权利人由于自己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被他人不法获得,然后由不法获得者将其转让给善意而有支付了对价的第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原票据权利人与第三人都是无辜的,如何对这二者进行保护使其利益得到衡平就显得相当重要,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交换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依法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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