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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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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9

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追求自由、安宁的私生活,极力反对他人对私生活的干扰、干涉和干预。我国近些年新颁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方面的权利主张也是给以确认和支持的。本文就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的关于相邻关系中私生活隐私保护方面纠纷的新情况,提出相邻私蔽权的法律概念,并从相邻私蔽权的含义及特点、相邻私蔽权设立的法学理论基础、相邻私蔽权设立的现实意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为我国尽快立法确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相邻私蔽权 相邻关系 不动产 地役权

[案例]

王某和张某均系某村村民,王某的房屋坐落于张某房屋的正南面,为二层楼房,2003年9月,王某在未与张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在其北屋二层的后墙上开设窗户,因屋后没有院墙,王某从窗户中可直窥张某家中的一举一动,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张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经查,王某开设的窗户长50公分,宽80公分,距离地面1.6米。

[审判]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并未规定“相邻私蔽权”,且王某的窗户距地面较高,故对张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使用了“等”字词义,保护相邻私蔽权为 “等”字所包含,有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王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据了解,此类案件在全国已发生多起,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评析]

一、相邻私蔽权的含义及特点

旧中国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的影响,设有 “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其第993条规定 “土地所有人,与他人之土地由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暴动及其他此相类似者侵入时,得禁止之。”新中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新旧中国民法虽未明确规定 “相邻私蔽权”,但从立法本意看,应包含有相邻私蔽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相邻私蔽权呢?笔者以为,相邻私蔽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己的生活隐私及财产秘密不被相邻他人窥视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具体言:

第一,相邻私蔽权的主体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邻私蔽权属于相邻关系范畴,是基于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权力的扩张或限制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二,相邻私蔽权的客体是相邻方个人生活隐私不被窥探、干扰的权利。权利人对妨碍共同生活安宁的,有权请求排除妨碍。(相邻私蔽权与隐私权联系紧密,是否可以援引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调整而无须单独设立一项权利,我们将另文讨论。)

第三,相邻私蔽权的内容是一方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生活安宁的权利,与相邻另一方妨害其生活安宁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四,相邻私蔽权的限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邻私蔽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法国民法典第678条规定,“相邻人在墙壁上开设窗户或建筑物上设置阳台或其他类似的延伸出去的设施,如该墙壁与相邻人的不动产之间的距离不足19分米,不得对他方相邻人的不动产进行直线眺望或开设观望窗孔,不论该不动产是否设有围墙;但是,如受到眺望的不动产或其一部分为享有眺望权的另一不动产之利益而设有不得进行建筑的通行役权时,不在此限。”由此,笔者认为,在制定相邻私蔽权制度时,应参照国外相关规定,依照“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寻求一个合理的、可以量化的标准,对相邻私蔽权制度加以限制,以防止该项权利的滥用。如,相邻不动产,须相隔特定的距离,达到相应的高度,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尤其应考虑相邻不动产建造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判定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这种权利,达到一种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相邻私蔽权设立的法理基础

第一,相邻私蔽权是相邻权

相邻关系制度脱胎于罗马法中的地役权制度。最早的地役权就是为了调整耕地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地役权是调整相邻关系的基础。相邻权只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所有权的扩张致另一方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一方所有权中被扩张的部分就是相邻权。相邻关系制度从发端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由私法的相邻关系到私法与公法的相邻关系 ,再到私法相邻关系、公法相邻关系及自律法相邻关系并存的局面。由私法的相邻关系到产生公法的相邻关系 ,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及城市化进程急速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主体不断扩大,相邻关系的内涵也不断扩张,新的相邻权种类不断出现,相邻私蔽权的出现即代表了这种发展趋势。

第二,相邻私蔽权属不作为地役权的一种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予以承认。一般认为,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其特征在于:(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相邻关系 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最主要、最基木的关系 ,其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所有权行使效力及范围进行直接限制,因而多属强制性规范。相邻私蔽权即为禁止相邻他方为一定行为而设定的权利,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而也就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根据民法原理,凡是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排他性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是必然的和现实的。

三、相邻私蔽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法律意义:符合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传统法律功能根木无法保护人的感受,它最多只能保护与人的生存最密切相关的、最基本的权利。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朝着既保证生活的安宁权,也保证生活的幸福权发展。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隐私权或其他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保护,表明了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相邻私蔽权的权利主体追求的是生活的安宁、精神的愉悦、心情的放松。妨碍相邻私蔽权,必然会给受害方生活带来不方便、不舒适、痛苦、焦虑、无法享受乐趣等精神损失。因此,相邻私蔽权的保护,保证了权利主体生活的安宁,保证了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生活的幸福,符合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

2、社会意义:代表现代文明社会的迫切要求。相邻私蔽权是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而来的,它体现了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极力反对他人干扰、干涉、干预个人的私生活。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相邻关系制度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不断拓展着发展的空间,可以肯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涉及私蔽权的相邻纠纷会不断增加。相邻私蔽权必将在人们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

四、结论

相邻私蔽权是相邻权的扩张,属不作为地役权的一种,确立相邻私蔽权是社会发展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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