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3-12
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 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的条件在现实生活当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不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他们一般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民事赔偿责任。但在该类案件执行中常常发生被监护人成年了,并且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人民法院此时具有三种选择,一、继续按照原法律文书执行,被执行人为监护人;二、当时的侵权行为是被监护人实施的,现在被监护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了,应当裁定变更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追加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被监护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
一、侵权行为是由被监护人实施的,基于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这一事实,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普通的、抽象的连带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也因此对诉讼标的具有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监护人当时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履行能力,才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现在被监护人具有了民事责任能力了,而且也有履行能力了,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也随之自动消失,此时被监护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自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监护人具有过错时即应由自己负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这从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本意来看,赔偿义务也应当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条规定,诉讼时被监护人已成年,应当对未成年时所作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这说明最高法院的观点亦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负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是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监护人并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只承担风险责任。
二、我国民法上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兼顾公平责任的。监护人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本身就存在过错,才会承担由被监护人履行的赔偿责任。如果此时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话,就免除了其过错,相当于未经审理就变更了判决主文,这侵犯了受害人的实体权益。
三、被监护人虽然已有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是刚成年,履行能力也比较差,如果此时全部由其负担赔偿责任,对其今后的生活是一个较大的负担,不利于个人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这类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大都是由于监护人的履行能力比较差,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结案。此时无论单独执行哪一个,都不能最快的执行完毕,不能最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监护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后,应将被监护人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这样,既符合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又容易操作,易于案件的早日解决,也有利于更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我的家乡
- 我的小狗叫“利利”
- 游兴隆热带植物园
- 坚持就是胜利
- 我的妈妈
- 人类的朋友
- 小女孩让座
- 小鸟死了
- 小学生日记一则
- 未来的房屋
- 学钢琴
- 我的表哥
- 我第一次做豆浆
- 我的课余生活
- 任旭的妈妈
- 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孕育生长的反思
- 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法学理论论文(1)
- 关于房地产抵押若干问题的思考(5)法学理论论文(1)
- 在我国物权法上确立居住权的几个问题(3)法学理论论文(1)
- 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法学理论论文(1)
-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法学理论论文(1)
-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3)法学理论论文(1)
- 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孕育生长的反思
-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2)法学理论论文(1)
-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 欧共体法律体系研究(20)法学理论论文(1)
-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3)法学理论论文(1)
-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2)法学理论论文(1)
- 法律责任是行使权力的动力保障法学理论论文(1)
- 预先追偿权的法律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 《我是什么》教案
- 《葡萄沟》教案
- 《纸船和风筝》教案
- 《称赞》教案
- 《酸的和甜的》教案
- 《秋天的图画》教案
- 《风娃娃》教案
- 《农业的变化真大》教案
- 《黄山奇石》教案
- 《回声》教案
- 《农业的变化真大》教案
- 《地球爷爷的手》教案
- 《黄山奇石》教案
- 《画家和牧童》教案
- 《坐井观天》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