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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平等性质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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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为什么要建立平等性质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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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6)

为什么我们要从平等方面去考察社会?这是因为,对平等感的追求是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基本利益。马斯洛说,人有受尊重的需求。当和别人发生关系、进行交往时,每个人都有一种和别人相比的需求,希望别人重视自己、把自己当回事。对这种需求可以作进一步划分。这一需求中较高的部分是对别人的优越感,如果自己比别人强,比别人生活得好,比别人地位高,自己就会十分高兴,会感到生活真美好,天是那么的蓝,草是那么的绿;而平等感则是较低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得不到优越感,起码也要有平等感,最起码也要在某些方面获得平等感,否则会十分难受。看什么都烦,干什么都没劲。天是阴暗的,草是枯黄的。见了那些比自己地位高的、生活好的,或者遇到看不起自己的人,会怨愤、讨厌,如果见到他们倒霉了,那才高兴呢。宁可一个月不吃肉,也愿意看见一个平时在各个方面高于自己的人在下雨天的马路上摔一跤。一个高中二年纪的班级,其中成绩排名前十位的学生会有些许优越感,排名最后十位的会有些许自卑感。如果学校还在其他方面歧视那些成绩差的学生,他们会更加自卑,同时产生反学校、反社会的情绪。他们会在情感上和那些成绩好的同学、和老师、和校方,越来越疏离乃至对立,因为他们的一种基本生命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我们可以从生活状态和社会规范这两个角度去考察一个社会体的平等状态。显然,有的社会十分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在收入、法律地位、生活机会、衣食住行的水准等等方面有很大差距;有的社会则十分平等;有的社会半平等半不平等;有的30%的方面平等70%的方面不平等;有的70%的方面平等30%的方面不平等。这样的差别是如何发生的?其背后的原因何在?

一、为什么农业的、争利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体,都是很不平等的?

中国三千年所谓封建社会,是很不平等的社会,可以说是等级制社会,从皇帝到大臣、知府、知县,从一品到九品,然后就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广大百姓了。同样,欧洲自古罗马到中世纪也是这种状况,从国王到公、侯、伯、子、男爵,到自由农、半自由农、隶农、农奴。古代印度则有种姓制度,最高是婆罗门,依此下来是刹帝利、吠舍,最低的社会阶层是首陀罗。社会学上称这样的社会体为传统社会,等级身份是其一大特征。

如何衡量一个社会平等或不平等的程度?人与人之间收入差别有多大是一个指标,每个人享受的权利大小也是一个指标。沃兹在《为多元主义和平等辩护》一书中提出了另一个标准。他说,如果在一个社会体中,有一种资源能直接转化为其他所有资源,比如钱能买到所有资源,能买到权力、名声、学术成果,甚至能杀人不偿命;或者是权力能搞定所有东西,那就说明这个社会体很不平等,因为掌握这种控制性资源(比如钱或者权)的人就比掌握其他资源的人更有优势。进而言之,如果有一个固定的社会集团(比如婆罗门)垄断了这一控制性资源,那就是最不平等的状态(Walzer,1983)。

印度古代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两大种姓,是分别掌握宗教和军事大权的两个贵族集团,他们凭借政治军事上的统治地位,享受着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各种好处和优越地位。吠舍则是平民大众,首陀罗们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比如养猪、打扫卫生、作佣人等。固定性的垄断,是通过世袭制度或者家族方式来维护的。印度种姓制度是世袭的,古代欧洲的贵族也都是世袭的,传统社会的国王、沙皇、皇帝等是世袭的,奴隶、隶农、自由农也都是世袭的。相比较而言,古代中国在官员上实行科举制似乎是一个例外。但是,那时的中国人是通过家族来维护这种垄断,简单说就是,一个家族以一位做了官的人为核心,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赚钱,并全力培养子孙读书应试。虽然在垄断的程度上要逊于直截了当的世袭制,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个相对固定的社会集团处于社会的上层,这个集团以官位作为轴心,通过家族方式控制其他社会资源。

在传统社会里,通过争利性力量的优势而获得的政治权力,就是沃兹所说的控制性资源。这是一种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社会状况,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物质财富,但他们在财富分配、社会地位、社会尊重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弱势,因为他们缺乏组织性的争利性力量。他们在各方面都感到不平等,但无可奈何、逆来顺受。统治者们告诉他们:这一切都是上天的安排。开始时他们可能还不能接受这种说法,后来就慢慢地麻木了、麻醉了、自欺欺人了,就真的认同和接受了这种说法。对于他们来说,能吃饱穿暖就已经知足了,人的自尊感、平等感不要也罢,反正要也要不到,不如不去想。当然也不是完全得不到,在家中、在邻里之间,还是能享受到平等感、自尊感的,所以那时的百姓们对于家庭、家族、邻里、同乡,还是有感情的。可是见了官员,只有害怕、恐惧、敬畏、怨愤、崇拜;不会有情感的认同,不会有喜爱之情。官员们在百姓心中,或者是主持正义的青天,或者是搜刮民脂民膏的恶魔,但都是在各个方面高于百姓的。百姓们之所以无法和官员建立情感认同,一是因为争利性的传统社会的官府总是欺压盘剥百姓,二是因为百姓和官员相处时,感受不到平等、自尊。因此,传统社会的社会化交往程度是很低的。因为是农业、手工业的自给自足经济,所以百姓之间缺乏来往;因为统治集团对百姓基本上是分配意义上的关系,是等级制关系,百姓也是能避就避,统治集团和百姓的关系90%以上只是税收意义上的。那是一种原子式社会。一个个家庭就是一个个原子,相互间没什么关系。那时,没有人提出平等性社会规范,因为百姓之间只要范围超出了本村本乡,就不发生什么关系;而官府和百姓之间则是纯粹的不平等关系,而且不可改变。这时,如果有鼓吹平等思想的政治哲学家,到处宣扬“人人生而平等”,一定不会有什么人理睬,他的这一主张不会被百姓们看作曲高和寡,而是被视作荒诞不经,痴人说梦。

在任何一个社会体中,其物质财富都有一个在各个成员之间分布或分配的状况;同样,平等感以及尊重感、优越感也有这样一个状况。那么,为什么农业社会、争利性关系占主导的社会,总是很不平等的社会呢?

因为农业时代的国家,基本都是某一个强大的军事集团通过暴力征服建立的。他们从一开始就是和广大被征服的百姓是一种争利性关系。凭借已经建立起来的暴力优势地位,他们不仅是要尽可能多地夺走百姓的物质产品,也会在尊重感、地位感、行为方式等其他方面欺压百" 姓。他们会在各个方面享受暴力胜利给自己带来的丰硕果实,他们会在物质生活、尊严、地位、优越感等各方面高百姓一等,他们是上等人而百姓是下等人。更关键的是,他们不必多考虑百姓们的感受、意愿和利益,因为不论百姓高兴还是不高兴,都不会对他们的幸福生活有实质性影响。其一,百姓们除非普遍地生活不下去了,否则就是再不高兴也不会造反。其二,百姓们高兴不高兴,不会对生产有多大影响,也就不会对统治集团的生活水平带来多大影响。因此,犯得着照顾百姓们的情绪吗?犯得着去增加百姓们的物质利益吗?犯得着去尊重百姓、给百姓平等对待、满足百姓们的自尊心吗?有这个必要吗?

二、为什么互利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体,都把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理念之一?

前面我们说,民主自由这些社会规范性的理念,都是由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所引发的,而又反过来促进人与人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平等这一社会规范性理念,同样如此。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核心社会价值。

社会哲学界习惯把某些思想家归为“平等主义者”,比如罗尔斯主张每个人的首要福祉(Primary Goods)是平等的,比如那各尔(Thomas Nagel)主张“经济平等”,德沃金主张“资源分配的平等”。而另一些思想家则是“反对平等”的,比如诺齐克和布坎南。但实际上,虽然诺齐克反对经济收入和首要福祉的平等分配,但他主张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平等的,布坎南也主张每个人应享受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待遇。功利主义则主张,在计算社会福利总量时,每个人的价值是一样的,一个亿万富翁流下三颗眼泪,和一个拾垃圾的贫民流下的三颗眼泪,两者的福利效用是同等的。民主主义者更是主张,不管官大官小、不管财富多少、不管学问高低,所有国民在选举中都是一人一票。总之可以说,平等性是当今所有社会价值理念中的要素。如果有人提出了一种不含有平等性的社会价值主张,它一定不会受到广泛接受和欢迎。从这个意义上说,并没有“平等主义者”和“非平等主义者”的严格区分;也可以说,当今所有社会价值哲学,都是平等主义的,区别只在于:各自强调不同方面的平等。他们相互间所争论的,并非要不要平等,而是:究竟要哪个方面的平等。

那么,这些政治哲学家为什么都不约而同地如此看重平等这一社会理念?

也许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探讨这个问题。

第一,平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以每个人对“自己被平等相待”这一普遍的心理需求为基础的。

当我们使用“自由”这个词时,一方面表达的是一种生活状况,一种生命欲求;另一方面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同样,当我们说“平等”这个词时,也是表达这两层意思。在这里我们必须看清楚,其一,由一种生活状况、生命欲求,是不能直接论证出社会规范的。不能说,我张三希望有自由,就必须确立一种社会规范来保障我的自由。不能说,我张三希望娶三个妻子,所以社会、别人就必须通过社会规范来保障这一自由。我作为一个员工想和老板拿一样的薪酬,社会就必须建立社会规范来实行这种平等。其二,反过来说,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必须从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欲求出发,都是对每个人利益欲求的某种统一安排。互利性关系就是意味着每个人之所以要相互联系起来、组成社会,目的只是为了每个人利益的提高。自由是个人的基本需求,平等感同样也是人的基本需求。如果说,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每个人需求的更好满足,这是最高的社会规范;那么,自由、平等就是这一最高社会规范的具体化。去掉这两个理念,去谈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那只能是空谈。

每个人都有对平等感的欲求,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欲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失落、难过以至痛苦,这是人的基本利益,它和对物质生活水平的需求是相互独立的。一个金融学博士毕业联系工作,甲银行提供月薪五千,但内部人际关系和谐,员工之间十分平等;乙银行提供月薪六千,但内部等级森严,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很不平等。刚刚毕业、急需用钱的这位博士很可能会选择乙银行,但只要工作几年下来,他就可能更愿意去甲银行。而作为银行行长来说,他要从银行的整体利益考虑;他要调动员工们的积极性,就既要提高他们的收入,也要注意满足他们对平等感的需求。

第二,互利性的利益关系,使得每个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更好满足,都愿意去尊重他人对平等感的需求;而每个人的平等感都得到满足,则为大家更好地进行互利性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争利性社会关系中,有力量的组织、有力量的人,总是在力图削减他人的利益,从而提高自己的利益。而在互利性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要去试图满足他人的利益,并用这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利益。满足他人的利益,并不仅仅意味着给他人提供大米、汽车、酸奶、药品、商品房,还意味着给他人提供平等感乃至优越感(比如客人就是上帝,以客为尊)。这是一种交换的关系,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互敬互爱,相敬如宾。在这种互利性的情感与态度的交换中,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提高。

强烈要求平等的人,基本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自身组织性的争利性力量不强,生产性能力不够,文化教育水平不高。这些是由诸多历史、社会、传统以及个人原因形成的。比如美国黑人、印第安人;中国的农民、下岗工人;等等。当他们感受到社会规范对自己的不平等待遇时,当他们发现自己的生活水准和中等阶层以及社会上层差距很大时,自然会心气难平。他们会为了得到平等而努力、而斗争。而在一个互利性社会中,他们的心态直接影响到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实现。社会其他阶层会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理性地去满足弱势群体的平等感,使得他们能心平气顺,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合作。

因此,每个人都希望获得自由度、平等感,每个人的这种欲求应该在互利性博弈中不断地从他人处得到满足,并成为其他互利性合作的基础。而作为社会规范的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则把这种相互满足的关系状态固定下来,以使大家能效率更高地、效果更好地进行合作和博弈。也可以这么说,人们通过货币这种社会规范性符号相互交换产品,通过“自由平等”这种社会规范性理念相互交换自由度和平等感。

三、如何具体确定平等性规范

我们必须看到,自由、平等作为社会规范,有着很大的先天性缺陷,那就是模糊性。人的欲求成十上百,都是人所追求的自由,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是成百上千;其中,哪些自由应该通过社会规范加以保障,哪些不能成为规范?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成为社会规范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合理的自由;否则就是不正当、不合理的自由。而在数不胜数的人们的利益关系中,哪些应该保持平等,哪些不能强求平等,同样需要仔细划定。成为了社会规范的平等才是正当的平等、合理的平等;否则就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平等。

在这里,有两个端点,一个端点是十分的不平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平等。这样,广大百姓的平等感得不到满足,他们对社会体的认同感十分之低。我们经常说,效率和平等是一对矛盾,但在很大程度上两者其实是相互促进的。平等感得不到满足的人缺乏合作性生产的意愿,不论就一个公司内部还是从一个社会的角度看,都是这样。缺乏平等的公司,会缺乏凝聚力,那些感到平等感受挫的员工,会缺乏努力工作的热情。而缺乏平等的社会,人们之间也会缺乏团结,缺乏合作的积极性。所谓平等感,当然不是说一定要薪水一样,而是指规章制度的一视同仁、同样贡献同样报酬、收入差距不是很大,等等。另一个端点是十分的平等。社会规范确定了人们在各方面都是一样的。权利、机会、待遇、生活水平,都是平等的。这样一来,大家的平等感" 倒是都满足了,可是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也没有了,优越感也都追求不到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活力减弱乃至消失。因此,这两个端点都不是我们所希望的状况,我们所希望的,是某种中间状态。人的欲望毕竟不止“平等”一个,人有多个欲望,必须在它们之间求得某种平衡、折中。

这种“中间状态”的平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再有一种能转化为其他各种资源的控制性资源。

现代的互利性社会,是一个分工明晰的社会。只有分工明晰,各个专业领域的能力才能增强,社会整体效能才能提升。这是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娱乐等方面的分工。权力不能转化为金钱、学术水平、其他的专业地位,等等;同样,金钱也不能转化为权力、学术等其他资源。一个连和尚都要讲行政级别的官本位泛化的社会,只会使除行政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发展迟缓。当社会分工足够发达时,要做高官,就只能凭借长期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精神,而不能因为曾经拿过奥运冠军或者得过数学的世界大奖。要做成功的企业家,就只能凭借经营管理才能,而不能靠和官员拉关系,靠权钱勾结去发展企业。要做著名的教授,就只能凭借大量的读书、调研,深入的思考、分析,而不是靠和学术杂志的编辑不断联络感情以发表论文;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吃吃喝喝以获得项目。

社会功能的分工得到明晰划分,意味着每个领域都有着专属于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地位评定方式。一个局长在自己局里会有很好的地位感,但在一个画家眼里,可能还不如一个画院的学生。一个专栏作家见到一位千万富翁,也不会有什么自卑感,他会想:你有你的职业成就感,我也有我的职业尊严;谈不上谁高谁低,大家平等相待、平等相处。这样一来,虽然在各个领域内部仍然有地位差别,但在各个领域之间则是一种平等的态势。人们不是为了更加平等才去进行社会分工的,但深入的社会分工确实促进了平等感的加强。

第二,在个人权利上,所有成员一律平等。这是互利性社会在平等性上的最重要体现。而在传统社会中,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基本上是一句空话。各个阶层的权利和法律待遇是不同的。等级制绝不仅仅意味着收入的不平等,而是社会规范、法律法规上的方方面面的不平等。

所以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会提出“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由英国殖民者形成的美国人在《独立宣言》中则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都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第一句就是“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极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明确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我们今天也在不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民主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是一票?为什么不是工薪阶层一人一票,百万财产者一人两票,亿万财产者一人三票?为什么不是高中毕业者一人一票,本科毕业者一人两票,博士一人三票,教授博导一人四票?每人一票强调的就是平等感。对平等感的需求是人的根本需求之一,不管是穷光蛋还是亿万富翁,不管是小学毕业还是大学教授,都是人,都希望获得平等对待。当每个人都在社会政治层面得到了平等的尊重,每个人都会比较的心情舒畅。

具体来说,个人权利的平等包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政治权利上的平等,每个人都有选举权,一人一票;就业机会平等,在聘用、薪金、提职等方面不得用能力和业绩以外的因素给员工不同待遇,不能因为某员工是女性或者是农村来的,就给她(他)比其他员工低的报酬,虽然她(他)的能力和对公司的贡献并不比其他员工差;消费上的平等,产品或服务不能拒绝某些人购买,欲出租的房屋不能拒绝某些人的求租。

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城市居民和农民所享受的社会政策是不同的、不平等的,这既严重损害了农民们的物质生产生活水平,也损害了他们的平等感。在互利性日益加强的当今中国,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们的基本利益得不到满足,其他中国人的生活也好不到哪里去。现在政府正视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为了提高农民们的生产生活水平,消除他们的受歧视感;也是为了提高其他中国人的福祉。

第三,在基本生活保障和受教育方面人人能享受到平等的资源,这由国家从税收中统一支出。

第四,收入差别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只有在物质财富十分匮乏的情况下,社会体才会订立规范,使每个人的生活水平大致相同,都能勉强维持温饱。比如原始村落,比如战争期间或者灾荒期间。那时大家顾不上什么物质享受、什么优越感,什么效率,连平等感都顾不上,就是要维持群体的生存。可是一旦情况好转,人们就会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追求效率、追求优越感、追求物质文明及其他文明的创造。这时,没有哪个社会体会去订立标准,强令大家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一致。如果有人呼吁建立这种平等,则会被大家认为是荒谬的。因为那样做虽然满足了社会成员们的平等感,可是却要令大家在其他方面付出很大的代价。

虽然大家也都明白,为了其他方面的生命需求,应该在一些方面接受人与人不平等的现实。我一个打工仔骑自行车,而老板坐奔驰,我是可以接受的。但这种接受又有一个程度和范围。现在都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社会贫富分化的程度,如果基尼系数是0,说明各人收入完全平等;如果低于0.2,表示收入十分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而社会学家告诉我们,一旦贫富分化达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国际上通常的说法是:超过0.4为“警戒”。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6,表明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拉美平均0.522的基尼系数,意味着该地区不少国家已经相当接近甚至超过了0.6的危险状态。

今天中国人对于财富分配的意见,对于一些富人的意见,主要在于:其财富的获得不合理、不合法。认为那些财富中有很大部分是贪污而来的,是瓜分国有资产而来的,是偷税漏税而来的,是钻政策空子而来的,是通过权钱交易而来的,是通过政策性垄断而来的。可是,假如一位大老板,其财富的来源清清白白、正正当当。那么,他手下的骑自行车的打工仔们,他所在城市每月拿低保的下岗工人们,见他坐奔驰、住别墅、娶模特、喝洋酒,会是什么感觉呢?有意见吗?他的钱可全是合法合理赚来的。那些低收入者还真是提不出什么意见。但心里舒服吗?也不太会。低收入者们的心态是矛盾的,一方面知道这些老板对于经济发展不可缺少,是交税的大户,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基础教育真的离不开他们;另一方面,亲眼目睹这样巨大的生活水平的差距,再有胸怀、再有涵养的人,也高兴不起来。他们体验到失败感、沮丧和受挫。他们不会讨厌这样的老板,不会对他们有仇富心态,不会敌视他们;可也不会喜爱他们,不会在情感上认同他们。红眼病确实显得心胸狭窄,忌妒心也确实会令自己和别人都不舒服;可大家都是凡夫俗子,红眼病和忌妒心的确是人的心理结构的一部分。反过来,作为一位腰缠亿万的老板,享受奔驰车法国酒固然很爽;感受那些收入比自己低百倍、千倍的人对自己的崇拜之情、敬仰之意,更是超爽。可是,当他们坐着锃亮的奔驰车穿行在自行车的车流之中,当他们吃完一桌三千八百元的鱼翅燕窝走出酒店,路边就坐着一排正吃着三元盒饭的民工,这些富人们也会感受到别人对自己的红眼病和忌妒心,会感受到别人在情感上对自己的排斥,感受到双方心理上的距离。这种忌妒、排斥和距离感,一定会通过某些方式表现出来。这些会在不同层面给这些" 富人带来一系列的不利:低合作性,不安全感,情感拒斥。

这是一种富人和平民的博弈,其中充满了矛盾。双方的利益是矛盾关系,既相互需要又相互冲突;而各方自己又是几种需求并存,这几种需求之间又是矛盾。如何才能均衡处理好这些矛盾?作为收入普通的一方,应该试图克制自己的红眼病,只要富人的钱确实是通过他自己的利他性才能、是通过他对社会作出的贡献而获得的,就应该承认他拥有财富是合情合理的;即使忍不住自己的红眼病,希图让富人多交一些税,这种累进税的税率也不要太高。作为富人一方,则应该多体会收入普通者的心态,多拿一些钱出来做公益慈善事业,当别人要求自己按累进制交税时,不要有抵触情绪。

因此,当富人赚到了大量财富,从而使得贫富差距非常大时,即使他们是经过完全合法的途径赚来的,也应该通过累进制的税收,通过慈善事业,对这种差距做一定的缩减。这更加有利于双方的和谐,从而更有利于双方的福祉。

四.经济平等的两难社会效应

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三部分作过一些分析,但因为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再作一些探讨。

前面我们说,当今的任何有影响的社会价值主张,都把平等性作为一个必要元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社会价值主张,都是平等主义的。可是,这样定义“平等主义”显然是从广义的角度说的。我们习惯上谈的“平等主义”,是指经济平等,也就是经济收入、生活水平最好基本一样;即使有差别,也相差不大。这可以说是“狭义的平等主义”,或者是“经济平等主义”。在本文第三部分中,它就是主张第三点“收入差别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

任何一种“主义”,都是一种社会价值主张,就是持这种主张的人所认为的“应该如何”。当狭义的平等主义者看到社会现实中人们之间收入差别太大,就会说:这是不应该的,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来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如果张三拥有大量财富,而且完全是凭借过人的勤奋和节俭,凭借高智商、高才能,赚取来的;社会、别人仍然可以(在道德上可以)命令她拿出或大或小的财富出来,回馈社会,以减少贫富差距。

经济平等主义者其实是完全清楚这种主张的副作用的,那就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张三们的生产积极性、投资积极性、进行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她们的这些积极性的减弱,就会令她们的员工减少收入,令政府减少税收,令GDP下降,对谁都无好处。但经济平等主义者们更加清楚这种主张的好处:对于社会中收入较少群体的益处,这种益处既在物质产品的分配上,也在平等感的满足上。

但是,当收入较高者与收入较低者进行对话谈判以达成社会规范时,经济平等主义者不能就说:因为这种主张对低收入者有利,所以要实行。谈判对话必须从双方的共同利益着眼。因此,经济平等主义者必须拿出别的理据。

一种理据是功利主义的。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支持经济平等主义。功利主义主张,要不要确立一个社会规范,关键是看它带来的福祉总量。假设一个社会体有一百万人,每个人都有一个利益满足程度的状况。甲规范实施后,给每个人都各带来一个特定的利益满足程度;每个人的权重是一样的,这样就有一个这一万人利益满足程度全部加总的总值。乙规范实施后,也有这样一个总值。还有丙规范、丁规范••••••。我们应该选择带来总值最大的规范。张三作为一个成功的女企业家,住洋房、开洋车、吃洋餐、子女出国读洋大学,这时,每年多收入一两千万,其实对于她的生活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一个人也就是睡一张床、吃三顿饭,再多,也就没什么兴趣了。慈禧太后顿顿一百个菜,却感到没什么胃口,大太监李莲英问她:您老到底想吃点什么呢?慈禧说,我就想吃窝窝头。原来八国联军打进北京时,慈禧落荒而逃,竟然有几天吃了上顿没下顿,这时有人给她找来几个窝窝头,她吃起来觉得特香。这在经济学上,称作“边际效应递减律”。女企业家张三再多收入一千万,她的利益满足程度并没有什么提高,她已经享受得麻木了,她对这样的锦上添花已经没感觉了。可是,如果把这一千万分给一千个下岗工人或贫苦农民,就可能是雪中送炭。从功利主义的标准看,显然这种分配方式所带来的社会福祉的总值,要更大。所以,应该建立规范,把张三的一部分财富拿出来,给更有需要的人。

功利主义的这种观点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把所有的社会成员看作是同一个生命体验的主体;但问题在于: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生命体验的主体,所以这一前提是不符合事实的;富人们会说:只要我的钱是合法赚来的,我享受得再麻木我也要享受,那些穷人就是只能就着咸萝卜吃饭,关我什么事?因此,功利主义的理据是缺乏说服力的。

另一种理据可以称为“兄弟式关系理据”。那各尔在《论平等》中说,经济平等主义的理据是,它可以在社会成员之间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氛围,令大家像兄弟般友爱和相互关心。(Nagel,1977)这一理据是从每个人生命体验的相互关系上去看的。当一个社会体的成员们的生活,其共同性和联系性十分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非常多时,每个成员都会接触和了解到其他成员的生活情况,哪些人活得活得很好、好到什么程度;哪些人活得很差、差到什么程度,大家都知道。这时,包括富人在内的所有人除了考虑如何让自己活得好之外(对于每个人来说这从来都是第一位的),也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考虑别人的生活情况。当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考虑别人的生活情况时,就会形成一种共同的感受;而且如果这个社会体互利性很强,大家是相互做贡献、相互帮助、相互间不可缺少,那么这种考虑别人生活情况的共同的感受就会越强,这就是前面那各尔说的,大家会像兄弟般友爱和相互关心。如果大家都从这一共同感受出发来讨论问题,上面功利主义的那个计算公式就可能被大家共同接受。如果在一个有着十个兄弟姐妹的家庭里,老三非常富,老六非常穷,即使都是在凭本事挣钱,老三好意思不帮助老六吗?这种帮助不是道德高尚,好像老三我愿意发慈悲就帮助,不愿意发慈悲谁也不能指责我什么;这是一种底线道德,你老三不帮助老六的话,兄弟姐妹们都会指责你没有同情心、没有良心、没有人性。在这种氛围之下,富人一是顾及广大社会成员的可能的指责,二是自己也会有同情心、良心和人性,所以会去帮助穷人。这样,穷人、中等收入的人和富人都会同意:富人们应该帮助穷人。这样,我们的社会更像一个大家庭,社会成员之间更像兄弟姐妹,大家的关系更加团结、和谐,每个人不是都会感到生活更加美好?富人们是要有了一辆奔驰、一套别墅后再买一辆、再买一套呢?还是要这种团结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哈耶克是“经济平等主义”的坚决反对者,在《自由宪章》“法律形式的平等(Fomal Legal Equality)”一节中他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具体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他主张的最高价值是自由。这当然不是生命欲求、生活状况意义上的自由,而是规范意义上的自由,是自由权利;而且是强调经济方面的自由:经商自由、投资自由、定价自由、确定员工薪资的自由,也就是市场经济规范所保障的一系列自由权利。如果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经济平等主义的立场,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去缩小收入差距时,就会和这些自由权利发生冲突。这时,哈耶克坚决站在自由权利一方,认为经济平等主义性质的法律法规,是不正当的。

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平等,也是唯一不会损害自由的平等。自由不仅和其他方面的平等没有关系,而且在很多方面会注定制造出不平等。如果个人自由没有使得某些人的生活比其他人更为成功,自由的价值就会大为逊色。他又说:我并不反对" 一个大家的经济上较为平等的社会,一个贫富差距不大的社会,我其实是欢迎这样的社会。但是,我们决不能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去实现它,因为那就损害了自由的理念。各人之间经济状况不平等,是一个不好的社会现实,但我们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去改变这一社会现实。那些要求用累进税等法律的方式去改变这一现实的主张,是和自由理念不协调的(Hayek,1960)。

按照哈耶克的上述观点,他是把自由权利这一规范视作最高价值,和自由权利相比,其他都是次要的。如果平等没有妨碍自由,那么可以接受,所以他承认每个人在自由权利方面是平等的;但是,如果平等妨碍了自由权利,那就不能实行这样的平等。虽然他也明白贫富差距太大是不好的,可是,如果制定法律来缩减这一差距,就会侵犯富人们的自由权利,因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说,每个人利益的更大满足才是我们制定规范的出发点,是最高标准;但哈耶克却把规范中的一种,也就是自由权利,作为出发点,作为最高标准。我们应该明白,人是规范的主人而不是相反。规范只是因为人的需要才有意义。人是为了自己活着,而不是为了规范活着,更不是为了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活着。明明知道各人之间经济状况不平等,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却因为改变这一状况要和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所以宁可不改,这是不是太过偏执?自由权利、自由理念当然极为重要,可是,现代社会有着一系列的规范,有着一系列的社会价值,自由权利只是其中之一,它也并不具有至尊地位。

第二个要点,哈耶克说:先提出人与人生而平等,然后以此为理据,主张采取社会措施把人们变得平等,这种论证显然是不真实的。事实上,每个人的特点、禀性各不相同,人是大自然中最具多样化的。个人价值正是在这种多元

化中体现出来。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就削弱了人的多样性,就贬低了个人价值,我们的生活也就丧失了意义(Hayek,1960)。

平等主义者为了论证自己的价值观,确实使用了“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理据。当我们对“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作语义分析时,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对事实本然状态的阐明。如果这样理解,那么这句话是不符合事实的。退一步说,即使这句话符合事实,也不能进行推论说:因为大家在呱呱落地时在事实上是平等的,所以我们就应该在以后的几十年里都保持平等。由一种事实的、本然的状态,是推不出价值的、应然的规范的。也许,我们可以把“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理解为一种价值吁求、一种人性呼唤。哈耶克不同意平等主义,可是他论证的方式也是由一种事实本然的状态,推论出价值应然的规范。这是一种同样错误的论证方式。他说,因为每个人在事实上都是个性的、多元化的,而不平等正好符合这种情况,所以就应该是正当合理的。但我们知道,“人是什么样”和“人希望什么样”是两回事。一个小孩从小喜欢画画,但父母非要让他学电脑,那就是父母的不对,要保护孩子的个性嘛。可一个小孩生长在农村,在电视里看到城市的花花世界十分向往,他想:城里的小孩为什么能经常吃雪糕,而我就不能?我们不能说城市小孩经常吃雪糕是个性,农村小孩一个月吃一次肉也是个性。农村小孩可不想要这样的个性,他们只想平等,只想也能经常吃雪糕。没有了这样的个性,他们的生活就有了意义。因此,在考虑应该确立什么样的规范时,我们只能从人们的希望出发、从人们的需求出发,而不能从事实上的状态出发。

人人生而平等也好,生而不平等也罢,都无所谓;只要每个人都有期望得到平等对待之心,我们就要去建立一系列平等性质的社会规范。

参考文献:

1.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Copyright © 1983 Basic Books, Inc.1984.

2. Thomas Nagel, <Eqality>, delivered as the Tanner Lecture on Human Values at Stanford University,1977.

3. 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opyright © 1960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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