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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_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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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9-17

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_刑法论文(1)

量刑情节是调整量刑幅度、保持量刑平衡、准确适用刑罚的重要依据。在审判实践中,一起犯罪案件只存在一个量刑情节的情况适用起来比较容易,但犯罪现象十分复杂,同一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

这种数个量刑情节并存于同一案件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量刑情节的竞合。下面就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同向量刑情节是指一个案件中具有若干个作用相同的量刑情节。在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对量刑起从宽作用的称为从宽情节竞合,对量刑起从严作用的称为从严情节竞合。

总体来看,对同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必须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必须衡量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往往制约着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同样的情节会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而在作用上有所区别;其次,要区分从宽情节竞合与从严情节竞合。

因为这两种作用方向不同的情节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关系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从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从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就越小;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就越大。

这是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往往会增强或削弱情节本身对量刑从宽或从严的影响力。当然,在总体把握上述两个方面的基础上,在适用同向量刑情节竞合时还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从宽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多为多功能情节,因此对从宽情节竞合的适用,必须根据多功能情节的适用规则先确定每一从宽情节的具体处罚幅度,即究竟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还是属于减轻处罚的情节,抑或是属于免除处罚的情节,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对各种从宽量刑情节竞合时作出的选择结果有以下几种:从轻情节竞合,减轻情节竞合,免除情节竞合,从轻情节、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相互交叉竞合。对于免除情节竞合的适用较为简单,只须直接适用处罚即可,而对于其他情况则必须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1、从轻情节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从轻情节的多少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当增加从轻处罚的幅度。

那么从轻情节能否变为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呢?对此在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轻情节竞合不能升格为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轻情节竞合应当变为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不考虑从轻情节时即应判处较重的刑罚,甚至法定最高刑,那么从轻情节就不能变为减轻处罚的幅度;反之,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或较轻,不考虑从轻情节就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法定最低刑,此时再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已失去实际价值,那么从轻情节的竞合就可考虑减轻处罚,因为在这种从轻情节竞合对于量刑从宽的影响力极强的情况下仍选择从轻处罚,则不能更好地体现出从轻情节竞合所具有的从宽价值。

因此,在从轻情节竞合的情况下,既不能肯定均可变为减轻情节,又不能排除变为减轻情节的可能。

2、减轻情节竞合。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从轻情节竞合的处理方法处理,即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最后确定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下,减轻情节竞合只要在法定刑以下适当增加减轻的幅度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犯罪的危害程度较小,法定刑也较低,而减轻情节又表明犯罪情节轻微,则可认为构成免除处罚的情节。

3、从轻情节、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相互交叉竞合。总的来说,这种情节交叉竞合则进一步加大了对量刑从宽的影响,故从轻情节与减轻情节竞合至少应适用减轻处罚;从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竞合,减轻情节与免除情节竞合,以及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情节三者竞合,应适用免除处罚。

同时,在从宽情节竞合适用时还必须考虑“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的原则,如在同一犯罪中,存在可以从轻情节、应当减轻情节和可以免除情节竞合时,则首先应考虑适用减轻处罚并适当增大减轻的幅度,如果犯罪较轻,还可考虑适用免除处罚,但必须排除适用从轻处罚。

(二)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在现行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加重处罚情节,在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从严量刑情节中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刑法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和行为加重犯属于定罪或罪数问题,不属于刑罚裁量范畴。

因此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问题也变得比较简单,只有从重情节与从重情节的竞合。同时从重情节又均为单功能从严情节。

那么,当从重处罚情节竞合时如何适用,或者说能否改为加重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法定加重刑作了严格限制,如果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升为加重处罚,则必然扩大法定加重刑的适用范围,而这是违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等基本原则的。

因此,对从重情节竞合的适用,只能采取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适当增大从重处罚幅度直至“顶格判”的办法,而不能改为适用法定加重刑。

二、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是指同一案件具有若干作用相反的量刑情节。如同一案件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

与从严和从宽这两种方向对应的情节纵横交错,必然会对量刑产生相互矛盾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历来是审判人员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认为,当逆向量刑情节中的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相对应,但数量不等时,可先将两者相减后再将所余情节按一情节或同向数情节的适用原理适用。如当犯罪人具有两个从轻情节和一个从重情节时,可按一个从轻情节对其量刑;如果具有两个从重情节和一个从轻情节时,则相减后按一个从重情节对其量刑。

我们认为,这种方法过于机械。首先,这种“情节相减”或“情节抵销”的方法,是以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功能相对应”为前提的,而“功能相对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中,只能发生于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之间。

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在从严处罚情节中则没有相对应的情节。因此这种方法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其次,即使“功能相对应”的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竞合,也不宜简单地予以相减或抵销。因为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本身均具有层次上的差异,如从重程度大于从轻的程度,或与之相反,若相互抵销,则不尽合理。

因此,将两个对量刑影响存在程度上差异的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机械地予以相减或抵销,很难保证罪刑相适应。再次,从刑法规定来看,从轻情节中“可以”情节居多,“应当”情节较少,而从严情节均为“应当”情节。

由于“可以”和“应当”的法律含义不同,故具体适用时也应有所区别,不能相互抵销。 对于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对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整体评价。

具体犯罪较轻或一般的,在适当兼顾从严情节的同时,应多体现从宽情节的作用;反之具体犯罪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在适当兼顾从宽情节的同时,则应多体现从严情节的作用。因为,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往往会使从宽情节或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受到一定的抑制。

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考虑逆向情节竞合的适用。第二,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分别作出整体评价。

这种评价实际上是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对量刑作用程度的总体比较。如果从宽情节的程度大于从严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宽处理,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从严情节的程度大于从宽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严处理,则从重处罚;若二者的程度相当,则既不应从严,也不应从宽,按照同类案件正常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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