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9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7)刑法论文(1)
注 参见黄肇炯着:《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议》第1条。
注 参见甘雨沛、高格着:《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注 参见马进保着:《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注 参见黄肇炯着:《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议》序言。
注 如《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 注 参见徐宏:《简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载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注 参见甘雨沛、高格着:《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注 参见黄肇炯着:《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247页;另见马进保着:《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3款。 注 例如,移交被判刑人不得突破接收方法律为同一种刑罚规定的最高刑期。
如果接收方法律规定的最高监禁刑是20年,而判刑国对被执行人所科处的刑罚是20年以上刑期,那么,就只能执行20年监禁刑期。特别是在香港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移交被判刑人时修订有关刑罚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香港方作为移交方,对罪犯所判处的是自由刑,而依照接收方的法律,此种行为可判处死刑,接收方不得将自由刑改为死刑。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斯里兰卡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
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
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
4、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议》第6条第5款;《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8条第
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
4、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
4、6款。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议》第6条第3款。
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议》第6条第4款。 注 参见《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8条第5款。
注 参见《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 >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议》第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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