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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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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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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借贷率 借贷形式 借贷用途 影响因素

(一)土地改革一两年后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状况

1.土地改革后遗留的私人借贷关系

在旧中国,农村广大贫苦农民债务负担异常沉重。据研究,20世纪30~40年代,湖北省农村农户负债率在50%~60%之间甚至更高[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中,把劳动人民对地主阶级的债务也同时予以废除。

2.土地改革后一两年借贷关系的发展

——————————————————

综上所述,土地改革后一两年,湖北省农村的私人借贷虽然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还不活跃,或者说基本上是处于停滞状态。这不仅表现为废除了对地主阶级债务后遗留下来的旧的债务关系处于呆死状态,还表现为新发生的债务数量较少。如在上页表中,新债务的发生数量只相当于旧债(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已完全废除,对富农及债利生活者的债务大部分废除,旧债主要是劳动群众之间的债务)的31%。当然,这种比较只有相对意义,要判断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是否停滞,还要分析当时农村经济生活中私人借贷的实际供求关系状况。从土地改革后农民家庭经济的弱小,特别是50%以上的农产还处于贫农的地位、生产生活还面临困难的总体状况看,农村中对私人借贷的需求还是很大的。在国民经济百废待兴的情况下,国家银行仍要挤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贷款,政府还积极倡导、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则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村的资金需求和紧缺。农村中屡屡发生贫困农民向较富裕农民强借的现象,也说明国家银行、信用社和农村民间自由借贷的现况还不能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需要靠进一步发展私人借贷来解决。

当时的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应付一年一度的饥荒或其他生活费用的临时支出。农村私人借贷的停滞使农民很难渡过难关,埋怨“四门紧闭,借不到钱”。

(二)农村私人借贷停滞的原因、解决措施及效果

1.土改后农村私人借贷停滞的原因

土地改革中废除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对于作为私有产权重要内容的债权产生的严重的冲击、平均主义思想和借贷政策上的偏差,是造成土地改革后私人借贷停滞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① 原始数据出自:《襄阳专区四个乡借贷租佃典当买卖关系的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 SZ18-1-14;《孝感专区五个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4;《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

(2)对土改后农村中的借贷关系没有立法保证。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建立民法体系。对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主要是通过政策进行调整。尽管在土改中对旧债务进行了区别对待,宣布“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议定”,规定农村中的债务纠纷,一般由当地区乡村人民政府同农民协会处理,区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县司法机关裁判,但却没有明确的司法依据。从借贷关系调整的实践看,主要做法是乡村政权和农会主持协商调解,在我们掌握的材料中,只有在基层政权的赞许甚至直接组织下强借的事例,还没有见到强制私人借贷负债户还贷的事例。

(3)土改前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未能很好处理。大多数的债务长期拖延,放债户不敢要,借债户拖欠不还,双方观望。有少数乡对农民的旧债处理不当,如松滋官渡乡对农民的旧债处理办法是,马上能还即停息付本,不能还者即转为新债,按二分付息;钟祥延年乡农民之间的旧债则强行自行废除[8]。

(4)在借贷中违反自由借贷政策。有些区乡干部片面强调“团结友爱”、“互助互借”,由此出现乡村干部、群众甚至好吃懒做的懒汉找借口向有粮户强迫借贷的情况。如恩施高桥乡3户富农借出的610斤谷就是群众集体喊着“自由借贷”的口号到富农家里强迫借出的[10]。

(5)新的债务利息未明确规定,高利贷与一般借贷没有明确界限。一般群众只有一个“放债非法”的笼统概念。有些人虽然知道“允许借贷自由,利息双方面议”,但不知道到底多少利息才算合法?如咸宁周严乡一个中农说:“放债呗,利少了划不来,多了,你要他的利,他要你的本。”[6]这句话可以代表一般中农的思想,想放不敢放,踌躇不前。

2.活跃农村私人借贷的措施及成效

为了开展农村借贷,活跃农村经济,中南军政委员会分别于19

50、1951年春耕生产之际,适时发布春耕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提倡农村借贷自由。1953年3月6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又颁布命令,明确提出“保证借贷自由”。湖北省各级政府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2)今后的借贷严格执行中南军政委员会1953年3月6日公布的“保证借贷自由,利息多少,由双方面议,各级政府和农会不得加以干涉。”[6]

(4)提倡货币、月利借贷。以货币代替实物,提倡月利借贷,资金周转较快,又能解决农民季节困难,不致背债。

(三)1953~1954年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情况

1.影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1953年下半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农村自由借贷、雇佣关系、土地买卖、土地租佃都作为互助合作的对立物受到批评,认为“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13]此后,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的认识发生了变化。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南汉宸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的报告中指出:“私人借贷是自由的,只要有借有还,利息双方协议,不加干涉。那么,是不是会发展成高利贷?不会的。因为我们的信用合作不只一种,银行机构也推下去了,高利贷是发展不起来的。”[14]1953年年底在学习《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副局长王沛霖指出:“自由借贷的存在和一定时期的发展,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调剂农村资金、解决部分贫苦农民临时生活生产困难上还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允许自由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但自由借贷是建立在个体农民自发发展基础上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追逐利润,是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一种借贷关系,自流发展下去,就会走向高利剥削,助长阶级分化。并且由于这种借贷资本是极其分散零星的,在互助合作普遍发展后,合作组织扩大生产增加设备所需要的借贷资金日益巨大和集中,自由借贷形式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要。因此,在今后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方向上,应是积极而稳步地发展信用合作,逐步改造自由借贷,并与高利贷去作经济斗争。”[15]即在肯定了农村私人借贷曾经发挥过有益作用的同时,侧重于在现实条件下的消极作用,并且认为消极作用要大于其积极作用。由于在思想上认为农村私人借贷必然会发展为高利贷,在行动上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形成的政治气氛对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发展趋势无疑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2.1953年年底至1954年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情况

二、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利息与借贷信用

(一)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的借贷形式与利息

解放前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形式复杂,高利贷剥削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盘剥广大农民的重要手段。解放后,从湖北省农村的调查情况看,土地改革后到实行统购统销之前,农村私人借贷以粮食为主,借钱也折成粮食,形式较解放前简单。在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农村私人借贷转向以借钱为主,据对湖北省5个乡的调查,货币借贷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只占借贷总额的2.63%,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占借贷总额的75.25%[18]借贷形式与利息一般有以下几种:

4.仍有青黄不接时,借谷折钱,秋征还谷,认涨不认跌。

5.“新谷钱”、“新花钱”(俗称望期、青苗债)。公安中和乡发生在青黄不接时,以低价放款折谷,一般低于当时市价的50%,秋征还谷利66%~70%以上。

7.借钱还工。这种形式所占比重较小,方式是贫困农民在生活困难的时候,拿农闲时间的工价,到忙月还工。

从调查情况来看,月息在三分至五分间的借贷利率农民普遍能接受,据农民反映:“五分以上的利息太高,借债的人借不起,如果是三分又太少,放的人划不来。”[11]无利借贷虽然暂时对部分贫雇农有利,但因出借者一般不是出于自愿,故不能长期流行,因此过分强调甚至强制推行无息借贷,对活跃农村借贷会有负面影响。

(二)土地改革后农村私人借贷信用

解放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建立一般需要双方当面言定,并订立借贷契约字据,或再加第三方作保,一般还指定抵押品,抵押品多是田地、房屋、家禽、较大的农具等。若没有任何财物做抵押,则需要同时有担保人并写有借据。如解放前江陵县三合乡地主放债时有三看:一看借债的家里是否还得起,是否有物质做抵押;二看借债者劳动如何(准备借债人还不起时以做长工做抵);三看保人硬不硬。有这三个条件才能借到手,否则连地主的门都不能进[24]。

土改后农村的私人借贷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借出:一是在农户间较隐蔽的借贷。这种方式主要在亲朋好友或其他间接的关系中进行,“放债户与借债户多半属于亲戚家族或过去有较深厚私人感情”。“借放双方,深恐三者知晓”。[25]借出户放远不放近,放外乡不放本乡。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纯粹是一种信用借贷,不需担保或抵押,而借出产在外乡放债则要通过中介人的担保。二是在青黄不接或遭受灾荒时,通过乡村干部的政治动员的借贷,具有强借性质。农民认为这是一种救济方式,借入户不打算还,借出户也不敢要。三是农村中的积极分子、贫雇农及孤寡老人公开地放债。这种方式一般不需要抵押,而是依靠信用借款,借时凭口约或字据即可通融。因此,与解放前相比,土改后湖北农村的私人借贷的信用形式发生了变化,即抵押借贷所占的比重极少,绝大部分是信用、担保借贷方式。在还债时,借债户中欠债不多而又有清偿力者能很快清偿,对于家庭贫困、暂时无力偿债的农户,借贷双方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分期或缓期偿还,极少数农民典卖土地偿债,这完全是信用使然。总的说来,农民间自由达成借贷契约的借贷关系,完全依赖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彼此私有产权的尊重和相互间的信用度。

三、土地改革后农民借贷的原因与用途

(一)土地改革后农民放债的原因

根据对湖北省农村20个乡的调查,解放前,农村剥削阶级即地主、富农及以债利营生的债利生活者,放债户占总放债户的24.25%,占放债总数的50.1%。他们放债利率很高,多以高利剥削为目的。土改后,随着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农民放债的原因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说来土改后农民放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二)农民借债的用途

四、国家农贷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对私人借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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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改革后国家农贷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分析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

当然,从前述更大规模的调查材料看,到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规模虽有所缩小,但缩小程度有限。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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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基本结论:

第一,土改后,农村的私人借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的落后、家庭经济的弱小,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和现代金融体系的不发展。私人借贷主要发生在贫雇农和中农之间,借贷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也有用于发展生产的。农村私人借贷的开展,对于解决部分农民资金的短缺、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少数农民因偿还债务而加重困难,也有少数农民通过放债获得收入而地位上升,只要存在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不能因此而否定私人借贷的积极作用。

第二,与解放前相比,该时期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较为简化。在粮食统购统销之前,农民之间以借贷实物为主,统购统销之后以借贷货币为主。正常的借贷利率在3%~5%之间,同时还存在大量的互助性质的无利借贷和少量的高息借贷。私人借贷利率是由农村资金供求关系和风险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过分提倡无利借贷或强制降低利率,不仅会遏制私人借贷关系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增加隐蔽形式的高利贷。

第四,国家银行业务在农村的延伸和农村信用社等现代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私人借贷、弥补了农村资金的不足,并使私人借贷利率呈下降的趋势。但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正式金融组织,管理严格,贷款手续繁琐,强调专款专用;而民间借贷较为灵活,且对贷款的用途没有限制,便于农民及时得到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和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民间借贷既是当时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也会在今后的农村金融活动中继续存在(尽管需要进行管理和引导)。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现代金融组织已经十分发达,但形式多样的民间借贷甚至是私人借贷依然存在,就说明了这一点。

[参引文献]

[2]《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7~678页。

[4]王学者:《浠水县南岳乡农村私人借贷关系调查》,《人民日报》1953年8月8日。

[6]《农村借贷情况与活跃农村借贷问题(草案)》(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0。

[9]《孝感专区五个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1。

[10]《恩施高桥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11]《襄阳专区四个乡借贷租佃典当买卖关系的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1。

[12]《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40,第

7

3、74页。

[14]《南行长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国金融》1951年第1卷第7期,第17页。

[16]《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1955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54。

[20]《宜城县龙兴乡农村经济调查几个材料的整理》(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5。

[21]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

8

5)》,湖南省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10月,第188页。

[23][英]亚当·斯密著、杨敬年译《国富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25]《南漳县第二区消溪乡农业生产典型调查总结》(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26]《应城县义和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27]《咸宁县第一区周严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28]《汉阳梅福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31]《湖北农村经济(1949~19

8

5)》,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91页。

[32]《孝感、浠水、江陵、当阳和谷城等县信用合作社情况调查表》(1955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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