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预防视角下“少数人”权利受侵根源探究

预防视角下“少数人”权利受侵根源探究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06

预防视角下“少数人”权利受侵根源探究

“离异妇女”、“上门女婿”以及“出嫁女”等,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出于各种原因正在承受着不公正对待的这部分人,正是本文所讨论的“少数人”。下面笔者将对少数人的概念、需要保护的理论依据、产生的原因进行界定和分析。

一、少数人的概念

本文中,笔者讨论的少数人是指在一个相对独立的村民自治机构管理的范围内,相对于多数的普通成员而言他们在某些方面具有自己的特征,同时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或是处于需要被关注和保护的境地,并且是长期遭遇偏见或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群体。

二、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依据

(一)少数人权利保护源于人权理论

本文讨论的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少数人作为组织成员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它多数成员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正如,我国著名学者李银河说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多数人往往会蔑视少数人的权利,认为不值一提;可是在一个社会中,少数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会最终损害到多数人的宪法权利,在一个不严格执行法律的社会中,多数人的权利会受到间接的损害。因此,当代人权的精髓就在于不仅是保护多数人,而是要保护少数人,人权是所有人的权利。

(二)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平等价值观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平等原则已成为各国所确定的最根本的价值观。我国在农村自治组织中实行的是直接民主选举制度,那么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了当然的规则。但是,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村民自治组织中,当出现多数人利用这一民主原则而对少数人的利益进行侵害时,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却不能提供一个有效解决的途径,这就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德沃金有两个重要的个人主义原则,第一是政府责任原则,第二则是个人责任原则。它们一方面给少数人的选择留出足够的空间,一方面确保由于境况而非选择的原因造成的劣势者得到补贴和保护;同时要求由于信念、偏好和个性而做出的选择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责任。这两个原则与上述人权理论一起,为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三、村民自治中少数人权利被侵害的原因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少数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现实的利益冲突;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农民本身的因素;既有经济基础的原因,也有上层建筑的原因。这些因素的互相交织,形成的少数人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历史原因

我国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中封建专制制度在我国存续了两千多年。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一切大权集中于皇帝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套完备的专制机构和官僚队伍,各地方官被形象的称为“父母官”,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下,使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发展并不充分,有的地方往往是村官一个人说了算,做出决定不经过村民会议;还有就是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并不高,往往抱着谁当上村长和我没有关系的想法,不想甚至不愿意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这样往往就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少数人”。

(二)地方政府的原因

地方政府的思想认识,对村民自治的运行具有重大的影响。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往往是以经济指标为主,对村级自治组织只有一个要求,只要经济指标上去就行。对村民自治中出现少数人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则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为由,不予及时解决,甚至是不闻不问。如村民自治集体组织中的女性村民因为嫁给了非农业户口人员,但该女性村民并未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结婚后,其户籍并不能当然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不能享有城镇居民享有的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因此其最终的保障仍然是农村土地。所以,一般不能认定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但有的集体组织却仍以该女性村民已经出嫁,并且是嫁给了非农业户口一方为由,不承认其村民资格,在分房和发放村民福利时不予考虑。当女村民不服村里决定找到镇政府要求村民自治组织承认自己的村民资格时,镇政府工作人员仍会以这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为由,不予受理。

(三)法律制度的原因

当前,在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作为法律保障的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办法》,即“一法两办法”。但在实践中人们通过践行法律才发现,目前的“一法两办法”也存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1.出现了直接民主间接化的现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村民会议如何授权及那些事项可以授权则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村委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不管本村人数较多或是居住是否分散都纷纷成立村民代表会议组织,直接由村民代表会议代替了村民会议。同时,关于村民代表如何产生,法律只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缺乏可操作性,就造成了村委会成员自己指定村民代表,变向的剥夺了一部分村民的民主权利,使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发展。

2.“一法两办法”未规定独立的监督权

3.我国缺少社员权的救济制度,使少数人的权利保护成为法律的盲区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宪法上结社权是社员权产生的依据,没有结社权,则不可能成立社团,也就不可能产生社员权。一般认为,结社权公认是公法上的权利,而社员权则属于民法上的私权利,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村民自治中的村民社员权可以看作是宪法上结社权在私法上的延伸。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社员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单行法中偶尔可见关于社员权的表述,如股东权、合伙人的权利等。更加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一种私权利,在正在进行编撰的《民法典》中也没有社员权的规定,这也正反映出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完全漠视民法已由个人法时代进入团体法时代的事实。从而,也使团体中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当然的成为了法律保护的盲区。

(四)村民素质的原因

当前,由于我国广大的农村经历现代民主的历程时间尚短,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不足并且还受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影响,再加上村民受教育程度较低,这就使我国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表现出独特的个性问题,主要表现有:

1.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严重

在广大农村群众中还存在着等级宗法思想、听天由命的惰性心理、自甘示弱的小家观念、官本位意识浓厚、家族观念突出、主体意识欠缺、奴性心理严重等问题,这些思想的存在,就为少数人权利受到侵害提供了可能。

2.民主与法治精神欠缺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联系,二者是统一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同时,法治又是民主的保障,没有严格的法治,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与加强。由于“人治”观念在广大农民中依然根深蒂固,再加上法治精神的欠缺,往往导致少数人不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村民权利。

3.部分村民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突出

广大村民不了解他们作为社会个体应该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和亲属,再加上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家族血缘关系上而不是建立在一个理性的社会基础之上。村民们往往只关心直系亲属的福祉,对与自己毫不相关的人所遭受的困难容易视而不见。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在相对贫穷的农村,人们为了眼前的利益,往往急功近利,或是利用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的地方、或是通过家族的力量控制选举、或是利用人数上的优势,在制定政策时对少数人的权利肆意侵害。但,任何自治组织的发展都是建立在人们可以互相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因此,这种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必然严重阻碍村民自治的发展。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我家的宠物
快乐小天使
未来的机器人老师
庐山漂流
我学会了洗手帕
美丽的公园
家乡的竹林
墙角的小蚂蚁
离群的小鸡
课间十分钟
这就是我
一场意外
一件有意义的事
有趣的美术课
我的外婆
研究生入党申请书
工人入党申请书
2007入党申请书范文
中学生入党申请书
医生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的写法
农民入党申请书
公务员入党申请书
2007年大学入党申请书
如何写入党申请书
怎样写入党申请书[附范文参考]
大学入党申请书
如何写入党申请书
2007年大学生入党申请书
入党积极分子申请书
论和谐正义观
地铁车辆辅助逆变电源分析研究
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共线运营方案
论“需求层次理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变频技术在地铁自动扶梯上的应用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模式的探讨
ITS在道路交通中的应用
智能交通技术本土化问题讨论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城市交通建设
“对话”随想─访谈类节目的感与悟
从经济正义到政治正义:休谟与洛克财产权理论之比较
谈思想政治教育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浅谈中国发展道路
地铁环控热负荷的分析
试论平衡高师声乐专业学习中的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的关系
《小壁虎借尾巴》教学设计3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
《夏夜多美》教学设计2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6
《夏夜多美》教学设计1
《小壁虎借尾巴》教学设计5
《四个太阳》教学设计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7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3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4
《小壁虎借尾巴》教学设计4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1
《夏夜多美》教学片段一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5
《荷叶圆圆》教学设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