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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如何完善证人出庭现状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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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7

刑事诉讼中如何完善证人出庭现状

一、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分析

(一)相关立法疏漏

《刑事诉讼法》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同时又规定证人可不出庭仅仅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形,两种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致使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可选择。《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作为定案根据,证人有作证义务。”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仍占极少数,这种状况与新审判方式主旨大相径庭。同时我国法律没有完全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致使法官根据传闻证据定案做法完全合法合规。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基本要求。

(二)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机制欠缺

根据一份“你为什么不愿意出庭作证”调查问卷(多选)显示,79%受访人选择了“担心打击报复”这一项。首先,没有一个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并且缺少专业人员。对证人进行保护不是简单24小时守卫就可以的,尤其是涉毒、涉黑类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组织性强,证人遭受伤害可能性更大。其次,缺少证人改名换姓、整容规定,证人在成功指证被告人后如何回归到正常生活,他十年、二十年后,还会不会受到被告人、在逃犯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打击报复。最后对证人事前、事后保护不够全面具体,对打击报复惩罚力度不足。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就餐、住宿、交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项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且各地财政状况不一致,没有专项资金来支付证人费用很难保证证人利益实现,证人补助,也仅仅是弥补其损失,尽管我们不能拿金钱去衡量一个人,但我们是不是该去奖励那些出庭作证的人,他们理应得到相应奖励。

(三)耻诉厌讼法律传统影响

同样是这份调查问卷(多选)显示,39%受访人认为“不想卷入官司”。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形成的这种耻诉厌讼传统思想,在人民群众心中根深蒂固,谁都不想进“衙门”哪怕只是做个证。个别证人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明哲保身思想,加上法制观念差,作证意识不足,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往往认为揭露和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职责,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不作证也不犯罪,与己无关。

二、如何完善证人出庭现状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确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现状,但某些规定仍有不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对证人出庭作证既要注意从制度上、法律上加以完善,又要注意公民和司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为此,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加强制度规范,完善法律规定

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应当出庭作证义务,同时符合法定情形时,证人可不出庭而仅提供书面证言,在立法上相互矛盾。正确做法应是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庭质证主要方式。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作为补充,只有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才允许使用书面证言。对于那种以证人书面证言方式替代证人出庭作证错误做法,应予纠正,明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而《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对于有必要情形也要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防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同时加强对法官培训和管理,采取一定督促措施,改变其轻视证人出庭做法,这也是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二)完善对证人保护和补偿救济机制

1.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

尽管《刑事诉讼法》已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保护证人有法定职责,但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法制比较健全国家,证人保护是一个很复杂问题,我国没有专门《证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也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切实做法。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借鉴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在证人保护机构设立上的经验,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独立证人保护机构,专门负责对证人全面保护。其次要明确规定该机构的职权、工作程序,还要有相应财政经费支持,保障机构运转,在保护内容上也要对证人财产权进行规定。最后对一些特殊案件也要规定证人作证后可改名换姓,改变户籍地,改变工作,解决证人后顾之忧。

2.确立证人经济补偿和奖励机制

一方面,确立证人经济补偿机制,经济补偿规定要细化,要从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最好是由最高法单独制定一个法律解释。同时还要对一些证人提前支付就餐、住宿、交通等费用,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对证人作证给予适当奖励。

(三)普及法治教育,转变错误观念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尤其要重视对高校及以下学生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逐渐改变耻诉厌讼传统法律思想,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法定义务和责任,减少其恐惧心理,从心理上消除他们后顾之忧,激发同犯罪作斗争积极性,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氛围,改变中国封建文化所形成的那种耻诉厌讼传统法律思想,树立正确法制观念。使每个公民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他们由被迫作证变为自觉作证。

总之,虽然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率提高有积极作用。但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增加、修改和删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诸多方面。如果不能改变传闻证据适用规则,完善法律和制度,确立证人保护和补偿机制,证人出庭率不会有质的提高,立法也就不会达到预期目的。只有通过加强制度规范和完善法律规定,确立证人保护和补偿救济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法律和制度完善上以及公民和司法人员素质提高上,努力转变错误法律观念,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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