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7
实用主义对法学研究之影响
一、实用主义之内涵
实用主义认为,当代哲学划分为两种主要分歧,一种是理性主义,是唯心的,柔性的,重感情的,理智的,乐观的,有宗教信仰和相信意志自由的,另一种是经验主义者是唯物的,刚性的,不带感情的,悲观的,无宗教信仰和相信因果关系的,其价值代表其伦理意义。实用主义则是要在上述两者之间找出一条中间道路来,是经验主义思想方法与人类的比较具有宗教性需要的适当的调和者
皮尔斯(Peirce)在一八七七年用法文发表的一篇名为《怎样是我们的观念清晰》被视为现代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处女作,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是论述实用主义方法论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提出了实用主义关于用行动效果检验观念的意义的原则。一九零四年九月皮尔斯发表了《什么事实用主义》(What Pragmatism Is)一文,除了概述了实用主义的基本原则,也简单的回顾了实用主义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詹姆斯(James)以真理为中心,研究什么是“真的”,并提出了彻底经验论(Radical Empiricism),他认为:“世界上没有一样东西是完结的,它没有本体,只是一直在变动中,它是有多样的个体所组成,而非一种实有”“一概念如果能够知觉到其对象,就是真的,一命题如果被接受后将它付诸实践而可以产生满意之结果,就是真的”。
杜威(Dewey)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以科学唯物理论与詹姆斯链接,服膺于Watson的行为主义,认为心灵是身体的一个机能从而提出了的科学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他认为:“除了以自然科学方法所得到的知识以外,没有别的真正的知识”“一切概念理论和其他工具一样,他们的价值不在于他们本身,而在于它们所能造就的结果中显现出来”。
实用主义思想发展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全部实用主义理论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真理?他们认为真理具有四重性:一,真理不是终极的目标,而是人们追求实效的过程,实用主义强调事物无穷的变化,否认终极目标的存在;二,真理是主观的感觉,实用主义的发展观与自然主义;三,真理是经验的总结,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科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四,真理是工具因为否认了终极真理的存在,所以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总是处在行为之中,人们所设计的达到某一前进目标的手段即为真理。
冯友兰在《三松堂自序》中说:“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它的真理论。因为无论怎么说人们总是不能走出经验范围之外而有什么认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靠经验,所谓真理无非就是对于经验的一种解释,如果解释的通它就是真理,是对于我们有用。”
实用主义方法论的根本原则是一切以效果功用为标准,其目的在于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科学和宗教的对立。他们试图改变亚里士多德“主语――谓语”的逻辑形式,不就概念本身而论概念,而去探究它会产生什么效果,反对先验,只关注最后的事物。总的来说,实用主义哲学在目的上注重“应用”,而在手段上趋于“多元”。
二、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是美国土生土长的法学,严格来讲其并不算是专门的学派,而是发生在现代美国的一场实用主义运动的法学分支。19世纪中期美国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联邦主义战胜了落后保守的分邦主义,实现国家真正统一的同时也带来了西部大开发和南部的工业化热潮,有力的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从法律上讲,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与英国式的传统保守法律制度形成鲜明对比,霍姆斯感叹:“令人吃惊的是,我们现在司法判决沿用的竟然还是亨利四世时代制定该法的理由。”从法律思想上讲,美国独立以来一直沿袭的是传统的自然法学,欧洲历史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思想,英国式保守的严谨法学态度一直牢牢地控制着美国法官。而19世纪末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目的在于对保守思想的反叛,这种反叛发端于对自然法的法律神话及分析式机械论的怀疑,大胆的怀疑和新理论新原则的提出是这一时期现实主义法学的共同特色。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在the Path of the Law一文中确立了他的现实主义法律观。他对法律的定义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言。霍姆斯从法官的立场出发,要求法律适应社会的变化并为社会的发展服务。在讨论法律本质问题上,他认为“任何时代的法律的本质,大体上都相当于当时认为方便的东西,就是他能够产生所预期的效果的程度”。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逻辑推理,它是社会的实际,是一系列的事实,“真正的法律是由替代传统的解决社会需求的方法和原则构成的”,法律的标准是人们对各种社会价值选择的结果,那些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需求经过多数人认可的就可以成为法律。
现实主义法学作为近百年来狂卷美国的一场实用主义法学运动,该运动适应了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全部社会现实,由此造就了一场空前的法律改革大潮。现实主义法学总结并促进了这一革命的过程,它至今在美国仍有巨大影响。
三、人本主义法学之理想法
二十世纪初,自然法学复兴,研究方法论呈现出了理性与经验之融会贯通,无不可称为实用主义之时代。人为思考之主体,人将生活事实所累积的经验加以分析考察检讨,为的是改善人类的生活,丰富人类的生命,除了去深刻认识人以外的客观环境,也回归本心,深刻认识人自身的生存及其意义,此一认识外界大自然与认识内在人本身,以及领悟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间关系的能力就是人的理性。
人本自然法认为法是以人为本源,以人间为场景,以融贯理性与经验为进程的理想,不断的开展不断的实现,不断的满足人的生存需求。“从事物存在之本质出发,人本的理想法,其形塑的素材是双重的,一为客观的事实,一为主观的思维,前者可以经验的方法研究之,后者可以形而上的方法探讨之。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人之存在,本质上就是双重的,一方面是肉体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是智慧判断的思维,后者经由前者获得彰显,前者藉由后者展现活力。理想既然是人的理想,法律既然是人的法律,而人有其双重性的存在本质,所以人本的理想法之探讨研究,方法论上是离不开理性与经验的,更确切的说,是将理性与经验融会贯通,才得以整全完善”。
在实用主义指导下,人本法学主张法律目的在于以人为本源,法律之诞生,变异,演化甚至消亡,都是为了人的生存,没有人,就没有法律。法律因其人造物之特征,成为人追求美好生存之工具:人如何思想,法律就依人的思想而存在,而为人所用,而谋人生活之福祉。
四、结论
总体而言,实用主义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目的和方法论上,法之存在目的是为了人的生存,而人本主义法学之追求是使得法更“有用”,更“实用”,从而成为人追求美好生存之工具。而一切以效果功用为标准的方法论原则,也使得法律脱离了形而上的先验论和极端实证主义的桎,走向了经验与理性结合,以人为本的社会化,世俗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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