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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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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_法学理论论文(1)

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从制度上对共有的含义,共有的两种类型以及这两种类型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规定,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共有制度。

2009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二编专门用了一章“第八章”对共有进行规定,表明对共有制度的研究有了新的成果,共有制度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可见,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数。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一的主体不能构成共有的主体。 第二,客体特定。

在共有关系中,客体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体。这些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而只能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物。

第三,内容复杂。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因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与单独所有相比,其内容十分复杂。

二、共有的分类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法所谓共有,不仅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且也包括准共有。

(一)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公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

各个共有人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来确定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的。 那么,如何确定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呢?《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根据本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首先要看按份共有人之间对份额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来确定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额是多少,其份额就为多少;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共有人按照份额行使权利,是指共有人对于全部的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并行使占有、使用权,份额越大,则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份额越小,则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小。

各共有人应就占有、使用和收益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全体协商的意见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关于份额的处分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

但是,《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也就是说,对于按份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

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应当按照约定,但请求分割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的,该共有财产也必须进行分割。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允许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常态,不允许分割是特例。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对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所作的法律上的限制。

这种限制表现为:第一,主体只限于其他共有人。如果其他共有人丧失了共有人的基础关系的地位,则其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同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主要是价格条件。

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原则上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同等条件又不单单指价格条件,它还包括付款条件。

例如,价格相同,但共有关系以外的购买人的付款条件是立即支付,而其他共有人的条件是分期支付,或者是隔一段时间后支付,这时就不宜认为是同等条件。在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其他交易条件是否需要完全相同,要看该条件是否影响到拟转让的共有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影响,则应认定为同等条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影响了,则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其他共有人就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拟转让的共有人应当向其他共有人负有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是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关键。

拟转让的共有人仅告诉其他共有人其份额要转让即可,至于转让价格,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购买,则可以提出价格条件,这样能够保证拟转让份额的共有人获得较多的转让价款。 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对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这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之间有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外,应当视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部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

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

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遗产;

4、其他共有财产。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准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本条是关于准共有的规定。

对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共有,学说上称为准共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的准共有仅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有。

法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有设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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