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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实现途径探讨(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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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行政法治实现途径探讨(1)论文

摘要:行政法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认为是实现法治工程总体目标的关键。对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现状进行简单的介绍,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途径以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治;现状缺陷;实现途径 1完善行政立法 1.1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的公开化 由于立法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导致了破坏行政法治的现象,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一是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二是将立法听证会制度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三是向市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四是设置专门的立法咨询机关、咨询程序。最后,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和立法责任承担制度。

1.2必须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 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法律应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的意志。这样的行政法律才能够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得以切实履行。

第二,行政法律应符合客观规律。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弃客观规律的法律都会影响人民的权益。

一方面,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方式的行政法律,改善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制定的行政法律必须与WTO的规则相符,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行政法上保障我们在国际往来中应享有的权利。第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要素,是法的细胞,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

在制定行政法律时,应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部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确具体。第四,行政法律规范应协调统一。

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协调统一,低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不得与高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相抵触,同层次不同部门的行政法律文件也应协调统一。 1.3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现行行政体制特别是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体制上的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将只能是一句空话。

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前述两个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如何科学稳妥地推进各项措施,保证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这样才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1.4改进政府管理手段 要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靠公众信息网,实现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公共行政业务的网上办公,提高政府办公的透明度和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界定部门职能。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清理多头行政管理机构,正确处理省级部门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要严格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等问题。 1.5确立执法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意味着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空间和时限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现代的行政程序以民主为基础,兼顾行政效率。设计合理的程序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

行政程序为情报公开、听证、咨询等民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原则、步骤、方式。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就是民主制度的实施过程。

设计合理的程序,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控权机制,其中包括相对人的权利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程序对权力的控制。通过法定的合理的程序限制行政权的肆意,促使“合理性”的形成,具有“事中防范”的积极意义。

2强化司法监督为重心,逐渐完善其他监督机制 2.1强化司法监督 首先,要扩大司法监督的范围。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从而大大缩小了司法监督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三类: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制定规章的行为以及制定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到国务院都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撤销的权力。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目前有关法律的精神看,可以不予考虑而无撤销的权力。

因此大大缩小了司法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人大的监督。

就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的监督是力不从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有“自己作自己的法官”的局限性。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问题涉及到宪法制度,本文不想深人。不过,在保留人大的最终监督权的前提下,赋予法院对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撤销权”,以便与《行政复议法》相衔接,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

2.2逐渐完善其他监督机制 从上可以看出,强化司法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强化司法监督并不排除其他监督机制。

司法监督也有其缺点,如滞后性、程序繁琐、司法人员对行政业务不熟悉等。因此,逐渐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也是必要的。

其一,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这个手段,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消除行政活动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加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改变目前监察机关从属于行政系统的状况,使之从属于权力机关系统,使其地位更具权威性,从而使监督更加有效。

其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关键是使人大的监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使监督落到实处。

一方面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行为特别是政府高级官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在权力机关内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其三,进一步加强大众传媒对行政权运作的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对行政行为的报道,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

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大众传媒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舆论监督中的重要和有效的环节。 参考文献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务印书馆,1961. 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J].现代法学,1999,

(1). 余新春.浅议行政违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陈步雷.治价值普适性之我见[J].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

(6). 许崇德.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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