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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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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7

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上)

" 在民主思想库中存在的种种各不相同的民主观总起来可以概括为两种民主观: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和以自由为导向的民主观。从人类民主的实践来看,前者往往导致失败的民主,后者则导致稳健的民主。

一、卢梭的设计

平等的民主观假定存在着一个和谐完美的社会状态,存在着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完全平等的社会。平等的民主观肯定自由的价值,为了实现自由的理想,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只有通过集体的努力才能最终实现。为了化个人的力量为集体的力量,就需要纪律,必要时还需要强制,迫使个人为集体的目标服务。这时,人虽然为纪律所强制,但是人却因此而更加自由了。平等的民主观隐含着这样一种政治观:政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核心,政治领域拥有唯一的真理,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政治哲学包含了所有人类生活的真谛,政治民主也就包含了所有方面的民主。1

平等的民主观的思想根源在于把法国十八世纪的思想观念即自然秩序、理性、平等和自由观念极端化。平等的民主观认为,人性是善的,是可以完善的。具有良善本性的自然人是绝对的参考标准,据此所有现存传统、既成制度以及社会安排都必须推翻重造,而最终目的则是保护人的完整的权利和自由。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把人从既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就要剥夺人身上的不构成共同人性的因素,把人还原为自然的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消灭所有差别和不平等,消灭特权,消灭所有权力和服从的中介点,排除人身上的所有集团和传统利益集团的因素。所以,平等的民主观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均是人,是人的理性和人的得救。它认为,为了加快人类走向自然和谐的步伐,有必要使用强权。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平等的民主观的代表人物。卢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类似于数学真理或柏拉图式观念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与众意不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并且也不是人民的考虑,因为“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2不过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认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为了造就认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教育和培养人们无拘无束地表达公意,根除利己主义,恢复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过掌权者即卢梭的立法者抽掉个人所固有的因素,从而“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赋予个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量。把每个人都改造到“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并且由此而导致的“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3。于是,个人主义为集体主义所取代,利己主义为美德所取代,个人意志也将完全服从于公意,每个人均“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4,人类也就进入了最完美的境界。显然,卢梭想塑造的新人是纯粹的政治动物,毫无特定的私人或社会忠诚,也没有党派利益,一心只忠于公意,一心只为公共利益服务,能够自由地祛除遮蔽了真与善的种种不符合公意的打算、利益、偏好或偏见。并且如果有人拒绝成为新人,那么就可以迫使他成为新人,因为拒绝成为新人,无异于拒绝服从公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5平等的民主自然而然地拥有了无视个人权利、随时使用强权的正当理由。

公意的外在化是主权者,而主权者就是自然和谐秩序的实际代表。卢梭把外在化的公意和人民主权观念相结合,塑造了平等的民主观,它的内涵是排除党派政治,反对代议制度,尊重多数的至高权威,重人治轻法治,祈求合乎标准的人民,祈求神明式的立法者,追求政治生活规模的最大化。

排除党派政治的理由是,公意的确认只能通过全体人民而不是部分人民的努力,只能通过作为纯粹个人的人民,而不是作为某一党派成员的人民的努力。“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为了发扬光大公意并使人民不犯错误,就要消除党派,如果消灭不了,那么就增殖其数目并防止各个党派之间的不平等。

在卢梭看来,党派制度既然是阻碍公意正确表达的因素,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自然也会阻碍民主。因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过是党派的分立和制衡,而党派集团总是从自己的立场作出判断;如果一旦一个集团取得了优势,所谓平衡也随之丧失,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也就成了空话;而即使真的势均力敌,由于各个集团均在不同的方向使劲,结果也只能是无所作为。立法的目的不是获得平衡和妥协,而是根据公意行事,为人民谋福祉,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既然做不到这些,那显然是不民主的。

反对代议制的理由与排除党派因素相同,因为公意既然不能通过党派来表达,自然也不能通过某个代议团体或机构来表达。何况主权作为外化的公意既不能转让,也就不能代表。“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6古代罗马人和古希腊人经常集会、既行使主权又行使部分政府权利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热爱自由,而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英国人民就成了议员的奴隶。因为“不管怎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7所以,卢梭心里的民主实际上就是直接民主,一种一致同意的民主,一种程序极为简单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

强调极端的人民主权,其结果必然就是承认事实上的多数专制,否定宪政制度,也就是以人治替代法治。从理论上来看,卢梭并不认为多数的意志本身就是公意,甚至是所有人的意志也不是公意,因为人民也可能会受骗。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所以,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但是卢梭也认为,“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除去原始契约需要全体一致的同意外,“投票的大多数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其原因则是“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 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益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卢梭虽然对此作了一个补充,“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8但是,这一假定在实际上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卢梭的推理只能无条件地给予多数以至高无上的权力,给其以人民的名义指鹿为马、信口雌黄的自由。实际的政治后果则必然是多数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谁反对多数,谁就是人民的敌人,谁就应当被无情地加以消灭。

多数权力至高无上的结果就是人治替代法治。卢梭的确尊重法律的价值,因为他也认识到法律对于自由的价值,但他在本质上尊重人治甚于法治,因为“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9,过去的法律对于现在没有约束力,只要主权者认为不适当,就可以“千百次地废除它们”。这就在理论上摧毁了法治,从而也就摧毁了宪政制度生存的可能性。

在卢梭看来,严格的民主或者真正的民主从未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实现民主的条件非常苛刻:一是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二是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三是要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沦为舆论的奴隶。不仅如此,而且“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10

不过,如果存在经常能够治理得很好的人民,他们就不需要被人统治,他们就有资格享受民主。当然,这样的人民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就有必要对新生的一代进行新式教育,对已经存在的人民大众进行再教育,塑造民主所需要的人。所谓民主所需要的人也就是具有很高德行的人,也就是所谓适于立法的人,即“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立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11

但是,由谁来充当教育者呢?卢梭转而祈求全能的立法者。卢梭心中的立法者形象是:“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势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12这个立法者显然就是神明,是在一切方面都表现非凡的人物。

卢梭也希望立法者能够拥有“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13,用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而不是直接用暴力去强迫。但是,既然立法者能够合法地运用暴力,它在无法借助信仰权威之时,就会直接诉诸暴力,这时又有谁能够制约立法者呢?祈求神明并赋予其不受制约的权力,其结果必然是引来貌似神明、自称圣灵、滥用强权的暴君。

最后,卢梭还希望人民能够时刻关心政治,把政治事务当成他们的主要事务。他认为,如果公民对公共聚会太冷漠,“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濒临毁灭了。”14他希望,人民能够时刻保持政治热情,永无休止地参与政治生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自由。这势必导致社会生活的全面政治化。塔尔蒙说:“高度情感化的集体政治行动势必抹杀私人生活领域,富有激情的群体可以施加极其暴虐的压力,政治扩大到人类生活所有领域,不留丝毫余地,这是走向极权主义的最为便捷的途径。”15把政治看成人类生活的核心,把所有人花极大的精力亲自参与政治当成是摆脱奴役的关键,卢梭最终完成了设计平等的民主观的使命。

二、法国大革命的实践

卢梭的民主理论把人民主权观念推向极端,但其结果必然是把民主推向专制暴政的极端。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专政就是运用卢梭思想改造社会的政治实验,雅各宾专政的实践揭示了平等的民主观何以想追求民主却走向专制暴政的逻辑。

首先,雅各宾分子为了实现他们心目中的民主,主张利用国家强权来塑造新人。1793年6月雅各宾分子执政,执政的第一个月就公布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法令。他们的想法是以国家代替父权,把年轻的一代教育成新时代的人,爱劳动、守纪律,与被认为已经腐烂的不可救药的人隔离开来。对于成人,则实施再教育,并选举道德模范,从六十岁以上的人中选品德高尚者为道德监护。当然,由于战争迫在眉睫,这一塑造新人的措施实际上只停留在口头上和纸面上,并没有替代既存的教育制度。但为了塑造新人,雅各宾派却实施了钳制舆论、实施新闻管制的政策,查禁了所有被认为是阳奉阴违的学院、学术机构、医学机构、艺术团体、法律机构,逮捕甚至处死被认为是反革命的作家、记者,报纸或者是被封闭,或者成为政府的喉舌。中国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幽灵在法国大革命中再显威风。

其次,以人治替代法治。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废除司法程序,废除司法独立,只要救国委员会和治安委员会的命令就可以逮捕任何人,只要经国民公会多数决议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革命法庭的审判只是一种形式,只是执行两个委员会和国民公会的决议。二是视宪政程序为无物,一旦国民公会不如其心意,他们就动员民众走进国民公会,干扰议会的正常议事活动,或者发动“广场短路”,也就是越过国民公会,越过宪政程序,敲响钟楼的警钟,直接召唤民众集会,取得人民的支持,胁迫国民公会,或者干脆直接号召人民起义,用武装力量迫使国民公会就范,重新制宪。所以,雅各宾专政时期的国民公会总是面临着种种压力,这种压力来自当权者,来自群情激昂的民众,更来自恐怖统治的威胁。其结果就是宪政结构时刻处于不受约束的人民主权的威胁之下,大批的人由于失却了正当司法程序的保护而被随便送上了断头台。丹东派代表人物在审判之时竟被剥夺了申辩权,并匆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罗伯斯庇尔及其战友圣" 茹斯特等也因为其反对者利用国民公会的不受制约的多数权力而被捕,并丝毫未经司法审判而被押上断头台。卢梭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16雅各宾专政由于废除了法治,的确是充满内战和内乱的民主,但是公民却似乎也没有因此而滋生足够的力量和恒心,他们恰恰因为失去了法制的保障而丢掉了安宁,他们并没有摆脱奴役,他们想争取自由,但他们获得的却是杀人和被杀的自由,他们时时处于丧命的危险之中。托克维尔在分析法国大革命社会思想背景时发现:“人们所要求的乃是同时而有系统地废除所有现行的法律和惯例;我立即看到,这是有史以来一场规模最大最为危险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将成为牺牲品的人对此全然不知;他们以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无震憾地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面而突然的改革。这些可怜虫!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17以废除法治来获得自由,获得的只能是杀人和被杀的自由,只能是奴役者的自由和被奴役者的不自由。

第三,清除所有党派,消灭所有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中介机构,让人民以一盘散沙的形式直接面对国家,直接表达自己的真正意志,从而澄清公意。于是所有的民众团体被强制解散。即使是雅各宾派本身,罗伯斯庇尔也曾经想取消其存在,只是由于政治活动的需要才不得不保留,但也只是允许其自由集会,只允许其作为松散的俱乐部存在,不允许其发展壮大,拒绝各民众团体合并到雅各宾派的要求,更不允许其发展成熟的组织形式。在大范围的民主政治中,广泛的民众政治参与如果没有借助一定的制度机制加以组织化,其结果就必然是民主本身无法制度化,成为骚乱的民主,不稳定的民主,短命的民主。雅各宾专政消灭党派组织,其结果就是刚刚建立的民主因为缺乏组织机制去整合人民参与而总是处于风雨之中;雅各宾派本身也始终没有及时发育成一个成熟的政党,把民众的宝贵支持组织起来,为自己执掌政权打下牢固的组织基础。雅各宾派虽然在实际上掌握了国家权力,但由于缺乏坚实的组织基础,其实际地位却非常脆弱,不堪一击。

第四,界分敌我,实施恐怖政治,消灭所有被划为人民敌人的人。先是把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保皇党人和人民事业的捍卫者两个部分,然后又把人民事业的捍卫者即爱国者分为具有邪恶的公民和具有真正信仰的人,并且在具有真正信仰的人中还要划分出层次出来,从中选出道德典型。在敌我区分中,甚至反对卢梭也成了反对人民的标准。而且为了明显区分爱国者和人民的敌人,居然设想要给爱国者分发“爱国公民证书”。这种划分的直接后果是,一旦罗伯斯庇尔掌握了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以后,这些被视为不同层次的人民敌人的人就会依次惨遭屠杀。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凡是与罗伯斯庇尔不同政见者,均被视为人民的敌人,可以根据国民公会的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处死。1793年10月处死了在押的吉伦特派领导人。1794年3月,罗伯斯庇尔逮捕了违背其意愿要把恐怖统治推向极端的埃贝尔派的领导人。1793年11月,罗伯斯庇尔又逮捕并处死了违背其意愿要求终止恐怖统治、主张恢复法制、提倡司法与人道相结合的丹东派,并于1794年4月将其主要代表人物送上了断头台。救国委员会高度集权,特派员手握生杀大权,可以滥行恐怖,肆意杀人。即使雅各宾俱乐部也经历了多次内部清洗,并且每次集会均有人进行严密监视。暴力统治的高峰是1794年6月国民公会通过的牧月法令。该法令大大简化了审判程序,预审制度和辩护人制度均被取消,惩罚全部为死刑,并且没有证据也可以通过自由心证法得以定罪处死。结果大批无辜者惨遭杀害,人头纷纷落地。实施恐怖统治的间接后果则是因为支持政权的人民越划越少,而敌人则越划越多,政权的基础越来越薄弱,政权最终为自己树立的强大敌人所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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