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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图书馆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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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试论图书馆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1)论文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 论文论文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图书馆信息服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图书馆信息收集更及时,信息传播更广泛,但也面临着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只有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保障图书馆信息传播;规避侵权风险,依法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传播科学文明。 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发明创造,离不开文明的传承,更离不开科学文化的传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已由过去单一的图书文献服务进人到电子图书、多媒体、多功能的信息资源数字化服务。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信息传播更及时、更方便、更快捷,同时图书馆也面临着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本文提出一管之见,与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运用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解决图书馆信息传播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一、传播信息是图书馆的使命,保护知识产权是图书馆的责任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教育服务机构,是信息的存储中心,更是信息的传递中心。在广泛传播文化知识、传递信息资源的工作中,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保障作者的个人权利。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保障人类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慧财产权。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产以及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力总称。

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发明者,从而激励知识创新,激励发明创造,激励文艺创作,也促进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文学艺术成果的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理论体系,其本质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人类智慧财产权。

(二)信息传播是图书馆的使命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机构,同时也是公益服务机构。而信息传播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社会性、服务性、教育性的直接表现。

图书馆肩负着传承文化、传播知识信息,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的责任。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是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读者的知识信息需求。

图书馆在不断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传递信息知识中进一步发展。

(三)图书馆在全面、准确、及时传播信息的同时,面临着知识产权问题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知识信息更多地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现代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呈现信息资源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

图书馆在现代信息服务中,比以往服务更全面、更准确,也更及时。但在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传播同时,图书馆也面临知识产权问题。

比如,图书馆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信息服务中面临的复制权问题;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开发中利用数据库版权问题或发行权问题;网络信息传播权间题或发表权问题等等。

二、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根本保证 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2001年10月27日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下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下同)进行了修订。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不仅为国际贸易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也是我国、经济建设、图书馆信息服务、信息传播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保障图书馆信息传播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民法权利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期限,如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等,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

图书馆在信息服务和信息传播中,即要保护著者的著作权,保护专利人的专利权,又要满足服务社会,满足读者知识信息需求。因此,图书馆要协调著者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一致,运用法律法规,保障图书馆信息服务和信息传播。

(二)规避侵权风险,依法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有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信息”。

其法定许可五种情形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43条作了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

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

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43条对五种法定许可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图书馆信息服务在信息传播中依法办事,做到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就能规避侵权风险,既保障了著者的个人利益,又满足了公众的知识信息需求,促进知识信息的共享。

三、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传播科学文明 规范服务就是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图书馆信息服务行为,它是对图书馆信息服务行为的规定,是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以及传播的规定。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范图书馆信息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保证图书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传播科学文明。

(一)使用复制权 图书馆在数据库建设或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在馆际互借或文献传递中,往往会通过影印或扫描建立数据或制作文献资料副本。不论是传统的复印,还是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都面临复制权问题。

只有在非营利、非商业、非系列的状况下,在以满足社会需要或读者需求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复制权。从而做到保护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复制权。

(二)使用信息传播权 图书馆信息服务最直接表现为信息传递或信息传播,在图书馆馆际互借工作中,信息传播权问题尤其表现明显。图书馆馆际互借是图书馆之间根据协定相互利用对方的馆藏来满足本馆读者信息需求的文献外借方式,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外延,是馆际间合作的一种方式。

它能将参与协定的其他图书馆的馆藏作为本馆馆藏信息资源的延伸,从而弥补各自馆藏信息量的不足,实现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的共享。传统环境下的馆际互借一般是实体的书籍或期刊等文献在各馆之间流通,其传播范围是有限的。

现代图书馆的馆际互借更多的是在网络的环境下,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传递。由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其信息接受对象难以跟踪了解,对信息利用的结果无从知晓,因而面临信息传播权问题。

图书馆在信息传播中,特别是在馆际互借中,应给所传递的信息注明权属或给读者予以友情提示或告知。

(三)使用版权或发行权 图书馆在对科研情报研究的二次文献中,在开发数据库时,都面临着版权问题或发行权问题,特别是对声像资料的翻录、翻译,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的版权或发行权问题。图书馆在信息服务工作中,应根据合同协议分清权属,正确使用版权或发行权。

(四)发表权 图书馆在开展知识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中面临知识信息发表权问题。图书馆请著名的专家、学者,为广大的读者讲学,进行学术报告、知识讲座,讲授的知识信息,有的是讲授人未曾发表的,特别是高校图书馆收藏的优秀学生论文,是作者不曾发表的,在传播过程中,都应征得讲授人或作者本人的同意,在保护讲授人或作者权益的同时,正确使用临接权,使图书馆能够成为版权人和读者的桥梁,成为信息资源的管理者,成为知识共享的组织者,成为信息传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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