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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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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30

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上)

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上) 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上) 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上) [摘要]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以多元的个体存在为主体前提。在资源有限、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的背景下,为了对资源作最有效、合理地利用,尽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必要的。法律上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指对于他人而言,物主个人、社会群体、国家共同主张物主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依据得以确立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群体根据无害性义务准则而给予的一致公认。

[关键词]所有权、必要性、正当性、依据

财产所有权是民商法的起点。但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和这种权利的依据问题,很少有人关注。在民法学者看来,财产所有权来自于法律规定,这就够了。但是,如果财产所有权仅仅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话,其隐含的意思就是说,拥有立法权的人可以这样规定财产所有权,也可以那样规定财产所有权;可以承认财产所有权,也可以不承认财产所有权。对财产所有权作如此解释,等于是将财产所有权视为儿戏。

财产所有权的真正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在法律背后起作用的某种东西。对财产所有权的法理依据的认识,是确立正确的财产所有权观念的基础。而只有在正确的财产所有权观念引导下,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才能真正使社会普遍地-由国家立法者、政府到普通个人-尊重和保护财产所有权,才能使社会经济交往和运作有着可靠的权利保障。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财产所有权[①]?

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这种哲理思考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财产所有权、真正地确立尊重和保护财产所有权观念、完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一个长期以来将财产所有权妖魔化、缺乏对财产所有权的应有尊重的国家来说,要想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不可能的。

本文试图通过探究财产所有权的哲理依据来为我国的关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确定理论根基。

一、 所有制、所有权与个体财产所有权概念简述

在中国的特定的社会运作历史背景下,对所有制、所有权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对人们关于历史、社会的发展的思考、对人们有关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选择的态度具有决定性、奠基性意义。中国的学者们都知道“所有制”和“所有权”[②]两概念是有区别的,但几乎无人能说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所在。由于在理论上不能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这两概念,所以,在实践中就将对某些特定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的理论上的反感具体地转化为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反感、轻视、不尊重、不保护的态度。因此,在汉语语境中,对这两个概念加以辨别是必要的。

所有制是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常用词汇。在汉语语境中,经长期使用,所有制已经形成相对确定的含义:它是指对作为生产资料的物的占有、利用的各种主体形式的总称。它包括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利用,集体占有、利用,或国家占有、利用,或者社会共同占有、利用。所有制形式依据占有、利用生产资料的主体的不同而划分为个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但是,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象它的概念在字面上所显示的那样仅仅表示一定的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表示在一种特定的主体对社会生产资料占有之条件下的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运作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综合的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以,马克思认为,对一种所有制形式加以解释和描述实际上就是要将一种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加以解释和描述。

所有权是法律用语,其含义不是指人对物的占有状态或占有形式,而是指人对物的占有、利用状态的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是对与占有物品的主人相对或之外的其他人的限制规定,即,其他人不可改变主人对物的占有、利用状态。因此,所有权是表示人对人的关系。

就所有权而言,无论其主体是个人或集体、国家、社会,其内含都是相同的:都意味着一定的主体对物的占有状态的不可侵犯性。

但是,所有权的存在,通常必然意味着存在着多元的、不同的主体。即,多个主体各自拥有着对各自占有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前提是独立的人与独立的人的对立。反之,单个人对物不存在所有权问题。只有占有这种自然现象。单一的整体社会共同占有物,也不存在所有权,也只有占有。所有权的作用就在于区分不同的主体各自占有的物的范围,防止、禁止每一主体对其他主体的占有物的随意支配。

如果只有一个所有权主,则所有权概念就失去意义。因为在只有一个所有权主的情况下,不存在对不同的主体加以区别、区分从而禁止相互侵犯的必要性。当整个地球上只有一个人-如果这个动物可以被称为人的话-的时候,此人可以任意地支配整个地球的全部资源-只要他具有足够的能力。由于不存在与他相对的其他人,他不需要宣布他对地球或地球上的全部资源的所有权,他甚至根本不需要所有权这一概念,因为不存在其他人对他的任意支配地球资源行为的侵犯。

同样地,当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作为整体占有整个地球、作为整体占有地球上的一切物质资料时,这个国家或社会也不需要所有权概念,因为,不存在与这一国家或社会相对的其他国家或社会的存在,也不存在它的占有、支配物质资料受侵犯的可能。

当地球上虽然存在多个国家或社会,但其中一个国家或社会宣布作为整体占有地球表面的一部分的一切物质资料时,该国家或社会可以对与其并存的其他国家或社会主张对自己已占有的地球的一部分的所有权,但在该国家或社会内部成员中,其中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主张对该地域、以及该地域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在这个国家或社会内部就丧失所有权概念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总之,财产所有权必然意味着多元主体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多元主体各自的个体所有权。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就是多元主体情况下的个体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谓的多元主体中的“个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以法人形式存在的集体,也可能是与个人、集体并存的国家(政府)。

简单地说,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所有制是以对生产资料的主体占有形式的描述为中心对复杂的社会生产方式加以抽象表述的理论概念。所有权是通过财产(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归属状况的描述而体现的对人与人的关系状况的描述。

所有制是一个宏观描述的概念,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运作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社会生产方式。它无法通过具体的、微观的、个别的人与个别的人的关系来体现或被人们所感觉、认知。所有权是一个微观的概念,它体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和其它方面的社会生活中的各个人的具体的行为和活动中。它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具体的、微观的、个别的人与个别的人的关系来感知。

所有制强调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所有权所说的对物的占有包括着对一切物的占有,其中既有对生产资料、也有对生活资料的占有。[③]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区别的根本点在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主体形式的不同。但是,就所有权而言,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所有制下的财产所有权,都是统一的。无论什么样的主体的所有权,所表示的内容都是相同的。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以整体的名义占有一切物质资料的情况下,它可以表现为一种所有制,但在这个国家或社会内部不存在任何可以被称为“所有权”的概念和现象。于是,这种所有制不需要借助所有权来体现。只有在存在多元的财产主体的情况下,所有制才是通过所有权来体现的,即,这里的所有制是对一个一个个体的所有权的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所有权现象的集合共同表现为多元的个体所有制。

如果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既有大量的个人各自独立地拥有的财产,又有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拥有的共同财产,这就形成混合的、多元的所有制,这就需要以所有权概念来界定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拥有的财产。只有混合的、多元的所有制情况下,国家所有权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

只有在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财产所有权必要性和正当性问题。

二、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必要性

在多元主体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有财产所有权概念和制度?这是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必要性问题。

(一)、资源利用效率的理由

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强调的主要是第一个理由。用现代语言来说,这个理由就是追求效率的理由。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著中所设想的公有制[4]作了这样的批评性评价:“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在他自己想来,这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在家庭中,情况正是这样,成群的婢仆往往不如少数侍从为得力。”[5]

当代美国法学家贝勒斯总结了两种赞成财产私有的实用主义的论点,实际上都是出于对资源利用的效率的考虑。“一种赞成私有财产的论点强调:如果人们在占有和使用有限的资源时没有安全保障,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如果人们不能确保对物的持续占有,就可能发生混乱异己对资源的浪费。”“另一实用主义的论点则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如要人们对于继续使用某些资源并依此获益抱有信心,那么,他们就有使用资源创造利益的积极性,资源的利用便会更为有效。”[6]完全地、带有某种极端色彩地主张效率价值,并以此来考虑财产私有的理由的当数美国另一法学家波斯纳。他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7]波斯纳进一步从效率的价值考虑出发提出财产权的三大原则:普遍性原则、排他性原则、可转移原则。[8]他甚至全面地主张以效率考虑作为进行财产权和其它权利的判归依据。

对于从效率角度来考虑财产私有的理由的当代的法学家们来说,除了增加了资源有限而人的需要无限这一论证前提之外,其论证思路与亚里士多德极其相似:“……一切资源均须由确定的主体拥有,或者,必须明了确定的主体如何获得对资源的所有权。……若资源为人所有,在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的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明确所有权的规则以及规范如何获得无主资源的规则可以减少就此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9]“假设所有的资源都归大家公有,每个人都是万物之主,那么,实际上人们将陷于一无所有的境地。人人都可以利用他需要的任何东西,……就如同众所周知的‘大锅饭的悲剧’那样,可能会导致效率的丧失(Hardin1976)如果每位农民都可在公共草地上放牧,那么他们都会尽可能多地放逐。这将造成毁掉草地的过度放牧,从而对大家都不利。如果将其放牧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他人不得进入其中,则每个人都会避免过度放牧。”[10]

(二)、自然需要的理由

由洛克提出的私有权之必要性理论被认为带有古典的色彩。洛克的理论简单而又明了。洛克认为,就初始意义而言,上帝将自然生长的一切给予人类共有,无人对自然资源享有天赋的排他性的私有权。但是,人的自然需要决定了必须将共有物变为个人的物才能被个人所享有,维持个人的生命、生存。因此,私有财产是以个体的自然需要所决定的。[11]

应当说,洛克在这里的讨论是从个体消费的角度来论证私有财产的必要性的。洛克的论证从逻辑上来看存在着一个问题,个体性消费不一定必然要实行财产私有。从人类历史来看,曾经有过基本生产资料公有与个体的消费并存的时代。因此说,洛克的这一论证缺乏充分的说服力。但是,考虑到洛克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是确认或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依据问题,并且洛克在这一点上的分析和论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加以讨论,所以,对洛克的关于私有权的必要性问题的论证的缺憾,我们就不必太在意。

(三)、个人自由的理由

黑格尔对私有权的论证充满了思辨光辉,也带有几分浪漫色彩。他开创了从人的自由的角度提出私有权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论证的思路。

首先,在一般的意义上,黑格尔认为,人的意志自由,不仅表现于其自身,而且要表现于外部领域。所有权就给人的意志自由提供了外部展示的空间。“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分离的东西。”[12]“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13]但是,由于人的意志是个体的意志,所以,所有权的意志体现,只能是个体的意志体现,只能体现个体的意志自由,所以,所有权只能是私有权。“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13]

(四)自然权利的理由

(五)、马克思对财产私有权的认识

马克思的理论是从对财产私有权的认识为开端的。

1、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一个带有原始性的问题:资本,亦即对别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的基础是什么?[17]

马克思首先抓住19世纪中期社会普遍存在的这样一个现象来加以研究:“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劳动者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是变成廉价的商品。”[18]

经过分析,马克思得出结论,私有财产不是外化劳动的原因,相反,在劳动异化的基础上,外化了的劳动成为私有财产的原因,私有财产是外化了的劳动的结果。

2、但是,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劳动外化是如何产生的呢?

马克思在进一步分析了当时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让?巴?萨伊、斯卡尔倍克、穆勒等人的关于分工和交换的论述后,认为,“……分工和交换是作为类的活动的人的活动和作为类的本质力量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然外化了的表现。”[21]也就是说,外化劳动起源于分工和交换。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的结果的话,那么,外化劳动又是分工和交换的结果。

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著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得出这样的看法: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的结果的话,那么,导致异化的是劳动的分工,从而,分工是导致私有财产的根源。“其实,分工和私有制[④]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22]

3、那么,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分工?或者说,分工是怎样产生的?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并不是人类运用智慧、深谋远虑的结果;分工产生于交换,而交换又源起于人们互通有无的本能、倾向。“分工的产生不能归功于人的智慧。它是物物交换和互通有无这种倾向的缓慢而逐步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互通有无倾向或许是运用理性和语言的必然结果。它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在动物那里是根本看不到的。动物一旦成长,就靠自力生活。人则经常需要必然的帮助,但他想要单靠必然的好意得到这种帮助,那是徒劳的。诉诸它们的切身利益,并且要他们相信,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做他所希望他们作的事情,这要更加可靠的多。……这样一来,我们既然靠交换、满意、买卖获得我们相互必要的服务的大部分,所以正是这种互通有无的倾向产生了分工。”[23]至于后来人们所表现出的才能的差别,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还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

萨伊认为,“分工是人的力量的巧妙的运用;分工可以增多社会产品,增进社会的威力和社会的享受,但是它却使单个人的能力退化。”[24]马克思非常赞赏萨伊的这一论点。马克思总结萨伊的论述,分工对于创造社会财富来说是一个方便的、有用的手段,是人力的巧妙运用,但是它却使每个单个人的能力退化。[25]

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26]要克服这种异己的、外在的强制力量,实际上就是要消灭私有权。

4、下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消灭私有权?

自从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问世以后,众多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家出于对私有权的道德义愤都提出了废除私有权、实行公有制的主张和设想。对于许多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家来说,,普遍设想,只要让人们认识到财产私有权所导致的不公正的弊病和罪恶,就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取消财产私有权,实现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换。

但是,财产私有权并不是可以随意取消的。由于私有权产生于劳动分工,要消灭私有权就要消灭劳动分工。在什么条件下人们才能消灭劳动分工?

马克思、恩格斯客观而又冷静地指出,消灭劳动分工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劳动分工造成的社会矛盾和对立达到非解决不可、并且除非废除劳动分工而别无解决办法的地步;人类打破地域观念的限制作为世界性的人类的存在。而这两个条件又是以社会生产力巨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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