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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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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4

简论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的再完善

一、释法说理对批捕工作的重要性

释法说理,就是论证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事项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的工作。释法说理的“理”,包括事理、法理、情理。具体内容既包括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阐述性意见,对事实的推理认定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分析性意见,还包括对被监督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详细的答复。在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决定时,要做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唯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心理的认同,体现社会普遍正义①。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对案件处理结果,尤其是对不捕案件进行说理,是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二、批捕阶段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释法说理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每个办案人的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等不同,导致不同的办案人的说理水平也不同。很多情况下,被害方在经历了犯罪行为侵害后,其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摧残,情绪较为激动,行为过于激烈,企盼通过司法途径严惩侵害其权益的犯罪分子,但是当被告知侦监部门并未做出逮捕决定时,心理上难以接受,认为法律于己不公。进而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说法,最终将矛头指向办案人。对于一些具有多年丰富经验的办案人来说,抚平被害人受伤的心理,从法理、情理、事理上给被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不困难。相反,对于工作年限较短,经验尚不丰富、业务水平尚待提高的年轻办案人来说,并非易事。因此,亟需大力改进、提升,进而提高释法说理能力。

(二)释法说理的文书不够精准、规范

一般情况下,不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都要进行研究讨论,对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要通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办案人在制作说理的文书时,应当将研究讨论的相关情况写在其中,可以增强文书的说服力。同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否则,一个空洞的,没有规范、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说理文书,是一个不规范的、不精准的文书,该文书不但不足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有失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

(三)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释法说理机制

纵观实践,释法说理工作基本都是由被害一方和公安机关启动,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的较少。笔者认为,应针对不同诉讼主体,制定不同的说理机制。例如,在对被害人说理时,应当侧重于从法律适用、证据情况、情理方面进行讲述,重心在于对被害人一方受害心理的抚平,让他们从看得见的说理释法中感受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对侦查机关而言,对其的说理应着力从证据体系出发,侧重于对佐证其提请事实的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阐明。对于证据不足,确实难以认定提请事实的案件,在说理的同时可以向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或者需要补充的证据情况。

三、努力做好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

对不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不仅能够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增加司法过程中的和谐因素,拉近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为民司法,而且能够使检察权在阳光下稳定运行,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公信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不捕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

(一)释法说理应重点强调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是查明和认定事实的基础,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因此,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要做到叙事寓理,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应逐一分析、认定,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应逐一阐明认定的理由,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及所参照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说明适用及参照适用的理由。

(二)说理方式应将口头与书面相结合

在实践中我们要注重说理文书只说明结果,而不对其进行分析论证的问题,要努力做到使当事人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释法说理的论理性应贯穿于整个法律文书。首先,将检察法律文书作为释法说理的重点载体,对于不适宜具体展开释法说理的格式化的法律文书,可增设释法说理内容的附页。其次,将口头释法说理作为书面释法说理的有力补充,充分发挥口头释法说理的灵活性与现场亲和性②。再次,说理应当繁简得当,要把握法律文书写作的主次,要因案件而异,因事实而异,应针对焦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从法理、情理、事理的角度做好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说理。最后,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应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加以正确的分析说理,从而得出让人信服的结论。

(三)说理应当集法理、情理、事理于一体

西方的谚语说“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基础”。在实践中,对案件做出处理结果时应结合个案事实,向当事人阐释所选用法条的原因及其内涵,达到明理的目的。同时,在结合法、理、情的问题上,应注意如下问题:首先,在说理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有过于强烈的情绪,宣泄其心中不满,等其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说理。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勇于站在当事人方角度看案件结果,了解其诉求,以便对症下药。再次,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可以公开的内容向其公开,保证其知情权。最后,要坚决维护我们的底线,坚持原则,对于无理的要求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坚决拒绝或者向其指明方向③。

(四)提高干警业务能力

不捕案件释法说理制度对侦监干警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说理工作要做到让人明白透彻,要求我们必须具备过硬的检察业务功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要在办案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深入思考和分析。针对目前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应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练兵等活动、典型案例指导、评选优秀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研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侦监干警运用证据和法律的论证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论证观点的能力,加速队伍建设。

(五)制定统一的释法说理运行机制

在审查逮捕实践中,应当制订统一而各具特点的释法说理机制。对于说理的机制、运行方式等应做详细规范,如被说理的对象、时间、方式、途径等。另外,对于释法说理的对象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从广义上定义被说理的对象,将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如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人等主体纳入被说理范围,针对各个对象不同,制订不同的应对机制,以尽不时之需。同时,对于说理的范围也应进行规范,如从犯罪的动机、目的、既未遂程度、手段、方式等方面进行阐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对处理结果进行释法说理,使诉讼各方明晰案件不被批准逮捕的缘由,将可能已经激起的矛盾纠纷平息在说理阶段,真正实现理性、平和司法,使释法说理程度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在侦监工作中对不捕案件适时地进行释法说理,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是检验侦监干警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努力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的新实践。作为侦监干警,我们应当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出发点,不断夯实自己,增强职业责任感,为更好地做好纷繁复杂的侦监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 释:

①袁祟厚.浅析检察机关决定事项的释法说理制度[J].黄冈检察,2008

(1).

②王振峰.立足检察实践细化规范释法说理工作[N].检察日报,2012-03-08(00

3).

③王静.对侦查监督释法说理的思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09-113.

参考文献:

[2]袁祟厚.浅析检察机关决定事项的释法说理制度[J].黄冈检察,2008

(1).

[3]王振峰.立足检察实践细化规范释法说理工作[N].检察日报,2012-03-08(00

3).

[4]王静.对侦查监督释法说理的思考[A].侦查监督指南[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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