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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弊端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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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01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弊端和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条和第八章专章都对调解作出了相关规定。调解能够及时解决民事争议,节约司法能源,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中,在司法实务中也强烈的反应出来。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的弊端

1.须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不伤双方当事人和气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而将查清事实作为调解适用的必要条件,会在无形中强迫当事人去举证、质证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其提高审判效率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另外,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大部分都存在着一方当事人考虑通过让步来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目的的情形,既然当事人又必须通过举证来查清事实,则大可以依照其所搜集来的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获得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又何必选择调解来做出让步呢?

2.规定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并无约束力,只有当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在调解书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以任何理由反悔拒绝签收,这就很容易让个别当事人将此做为一种手段不正当地予以利用。另外,法院依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已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却在经当事人签收前可任意反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调解无审级限制。除适用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一审、简易、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这就容易让某些当事人利用此规定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弊端

1.调审不分,无法贯彻程序法的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还是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主持者往往都是同一人或同几人,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这就造成承办案件法官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的存在。

2.法官滥用审判权,强制调解。司法实践中,为了片面追求低错案率,提高政绩水平,某些法官经常利用职权强制调解。这样的调解协议只具备表面上的自愿和形式上的合法,其实质则是当事人在法官的暗示和反复劝说下不情愿所作出的让步,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违背了调解的自愿原则。

二、针对调解弊端的解决方案

(一)针对法院调解立法缺陷的改进方案

1.取消“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必要条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才是自愿的真正内涵。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同样能保证公正司法,同时又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地利用。

2.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应加以严格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一再反悔,不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也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缩小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对审级加以限制。建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等均能适用调解,但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民事冲突,如人事、公害等诉讼则不适用调解。另外,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应仅限定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在二审尤其是再审程序中则不适用诉讼调解,因为再审程序一般是由指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提起,是一种事后纠正程序,是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有错必究。如果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都适用调解,则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就得不到积极有效的纠正,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二)针对法院调解司法实务中弊端的完善

1.调审分离,确立回避制度。应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可以像刑事诉讼中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办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一样,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凡参加过本案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不成需要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且调解法官和审判人员不得交流案件处理意见。

2.建立对法院调解的法律监督机制。一是加大对调解程序上的监督,可以对调解具体操作程序加以规定,如调解公开,调解应制作全程笔录等;二是在实体法上的监督,对违反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的行为加以制裁。

综上所述:调解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种重要诉讼手段,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为了更好的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价值地位,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我们应当总结经验教训,转变工作理念,加快立法进程,探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专业化、社会化及其建设之路,进一步发挥民事诉讼调解在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相信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特别是借鉴外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原则在解决民事诉讼案件中仍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2]田瑞.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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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居胜.建议取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制度[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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