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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与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1)论文

监狱工作法制化,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人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切实做到依法治监。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关键在于树立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的理念。

因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既是当前监狱管理的总体要求,也是现代监狱理念的核心内容。所以,牢固树立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的理念,对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监是法制化建设的根本要求 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使监狱人民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工作法制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狱法制工作程序和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狱工作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法律至上、公正执法、法制完备、执法监督这些依法治监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最根本的理念。

首先,法律至上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根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使监狱警察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未授权即无权,自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防止行刑权力的扩张。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说起来法律至上,干起来自由裁量;或者对别人要求法律至上,对自己则实行法律避让;或者宏观上讲法律至上,微观上则看实际情况。比如当法与政策、法与领导者意志不一致时,这个矛盾如何处理?这是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谁都知道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效力的实现程序有时候不如政策,更不要说领导者意志。这样一来,法律至上实际上落了空,至上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外的东西。

这些东西虽然有很多的表现形式,但无不围绕着一个中心,那便是利益。大家都知道法律维护的是国家的、全民的利益,而当局的、个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全民的利益发生矛盾而又无法调和时,法律的力量表现的总是那么的微弱。

因此,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监狱警察只有解决好了利益观问题,才能养成严格遵守法律、自觉执行法律的良好作风,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因为领导干部是有关政策和决策的具体制定者,只有领导干部树立了正确的利益观,才能保证监狱机关出台的制度政策和监狱领导的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真正体现法律至上的要求。 其次,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核心。

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充分体现公正执法。

在执法实践中,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大量存在,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人情、权力、金钱和认识偏差四个方面。对于执法者来说,前三个因素是社会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消除或者减少其影响是所有执法者共同面对的问题,具有共性和客观性;而最后一个因素是由于执法者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或者法律素养不高形成的主观局限性问题,带有个性和主观性。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不仅要为营造公正执法的社会大环境而努力,而且要注重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尽力消除认识偏差对公正执法的影响。 第三,法制完备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监狱工作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我们认为,监狱法制首要的是幻监狱法》及其配套法规,其次是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制定的制度,最后是监狱制定的制度。

三者应该自上而下,环环相扣,一脉相承,共同构成严密完备与规范有序的监狱法制体系,而不能有所抵触:,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是:一方面,上位法不完备,造成下位法任意规定的空隙。如((监狱法》颁布实施已经10年,但有关配套法规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这已经成为监狱法制缺位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然,《监狱法》本身也需要修订和完善,这也是我们共同期待的一件大事。另一方面,下位法不顾上位法的规定而追求“管用”和“有效”,形成法外制度。

如普遍存在的警察违纪罚款制度就是典型例证。这两种情形,都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需要下功夫纠正的重点。

另外,法制完备不仅即于实体性法制完备,而且包括程序法的完备,刑事执法程序的法制化也是监狱法制化建设巫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实体法的建设。 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一直被放在重要位置,尤其随着近年来执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狱务公开、执法责任制、执法大检查等工作的全面推行,都对强化执法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我们每一名监狱人民警察都切实感受到了这种强力的监督所在。但目前在全系统还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同时监督与反监督的矛盾依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执法监督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严格治监是法制化遨设.有效的保阵机制 严格治监强调的主要是程序理念。程序是事先规定的运行次序与制式,是公正的必要实现形式。

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权责明确,执法必严.违窿必究,消除盲目性和随意性。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狱,主旨在于形成严密的监狱法律秩序,而监狱法律秩序是监狱安全和稳定的前提条件。

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一个明确目标,就是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狱法制工作程序。在工作实践中,程序不被重视和缺乏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程序的问题同时存在。

如罪犯计分考核中,不按考核程序办事和考核办法本身不便操作的问题同时存在。所以,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既要重视建立程序、又要重视执行程序;既要树立程序优先的意识,又要纠正不按程序办事的作法,离开了程序,权责势必不清,带来的是盲目性和随意性,对执法工作非常有害。

如减刑、假释建议的提请程序,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忽略。如果忽略了某个环节,其直接结果有碍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监,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落实严格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教育,为推进法制化建设提供保障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要求实体的完备,而且更要体现程序的完备。

程序的完备是实体完备有意义的基础,没有一定程序,公正、正义就无从实现。因此可以说,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

在当代,程序甚至被认为超过实体的意义,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这是实体规定,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及减刑建议的提出,则需要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这些程序是否完备对于确保罪犯减刑的公正实施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如果不是法定的,则不能认为是程序理念意义上的程序。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现象,多属于法定程序不完善的结果。

总之,确立程序理念指导下的严格治监理念,对于保障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有效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工作实践中讲程序,守程序,维护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三、科学治监是法制化理设最先进的动力派泉 科学治监集中强调科学理念,而非科学技术物化成果的推行运用。科学的理念在监狱工作科学化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但监狱法制化建设要健康顺利地推进,也必须以科学的理念为先导,依靠科学,运用科学,充分发挥科学提供的不竭动力之优势。

具体地说,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体系的科学。首先,立法技术要科学。

如“法律空隙”应该消除,“法律打架”应该杜绝。比如《监狱法》第41条中关于罪犯脱逃后由监狱“即时将其抓获”的“即时”,在出台时就有争论,实施10年来意见不断,但总的情况是无法落实,可以说这是立法技术欠科学的典型例证。

其次,立法内容要科学。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四个层面要互相衔接,既要覆盖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又要体现法制的高度统一。

如劳动改造,一直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监狱法》中却列于‘教育改造”章目之下被一笔带过,使得监狱组织罪犯开展的大量劳动改造活动找不到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于是在劳动争议尤其是在工伤(亡)事故争议中,监狱往往是既失体面又赔钱。这都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充分尊重监狱工作现实,导致立法内容欠科学造成的。

另外,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我国传统监狱制度与外国监狱制度,既不能崇洋媚外,妄自菲薄,更不能自以为是,为我独尊,我们既要洋为中用,又要古为今用,在监狱立法中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效的经验和成果。 二是运行机制的科学。

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在实践中得不到全面落实也是枉然〔,只有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才能达到“规范运行”的预定目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及其运行要科学,包括工作规划、工作纪律、l一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及其规则等,都要体现科学性,实现科学化的要求。

另一方面,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及其运行要科学。即监狱执法监督运行机制的科学,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监狱机关内部的监督,服刑罪犯及其家属的监督.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等,都要保证科学有效的形式和渠道,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透明化的“阳光操作”。

四、文明治监是法制化建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文明相对于愚昧、野蛮和落后,体现的是进步文明作为一种治监理念,不能和专政对立。文明治监不仅不会妨碍监狱职能的发挥,而且监狱职能的发挥还会依靠文明治监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文明治监,强调的核心是权利理念。在现代法治中.权利在立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因此,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日的,最终还是落在权利保障上。可以说,权利保障的程度即代表着文明治监的程度。

权利保障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标志。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涉及权利保障的具体对象,无非是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指在对服刑罪犯的权利保障由于服刑罪犯处在被关押监督的弱势地位,权利容易被侵犯,所以罪犯权利保障一直倍受人们关注,这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所在。

应该说,我国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的保障规定还是充分的,除了列举罪犯需要特别保护的权利,如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合法财产不受侵占,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外,同时又规定‘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害”,体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但是,罪犯权利保障也不是说已经一点向题没有。

实践中,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坚持把罪犯看作“义务主体”。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首先要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不得反抗,事实上形成了义务优先,主张权利其次。

如认为罪犯申诉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罪犯控告是“不服从管教”的表现等等,都是传统的专政思想消极扩张的结果,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人权原则。二是无原则地夸大罪犯权利。

这两种倾向都是有害的,都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需要注意矫正的。 第二个方面是指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

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不能在监狱一说权利保障,就只想到服刑罪犯,而忘记执法权利与罪犯人权的制衡,权利制衡是权利保障的必备良性机制。

我们认为,除了在押罪犯,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的权利保障,还应该包括监狱警察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权利保障。在押罪犯属于弱势群体,是权利保障的重点无可置疑,但监狱警察虽不是“弱势”,但权利保障却常常被“忽视”,这是从监狱警察尤其是基层一线的监狱警察现实工作生活状况出发得出的结论。

他们经常加班加点,常年得不到真正的休息,他们在进行监管改造罪犯的同时,也禁锢了自己,失去了与社会广泛交流的机会,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感受不到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成了时代的落伍者。特别是近年来沉重的经济工作任务,使监狱警察承担了罪犯管理以外的多种职能,许多监狱警察身心俱疲。

这样的现实状况,使得监狱警察既要克服生活中的巨大困难,又要完成工作中的艰巨任务,实际上仍处在“义务主体”的地位,职、权、利不对等。《监狱法》列出的九种禁止性行为,只是体现了从严治普,比较起来,体现从 优待警的法律规定太少,所以,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一定要重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保障。

当然,除了这两个具体方面,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要保障的最大权利,是人民的、国家的利益,这就是监狱职能。可以说,既充分保障两方面的具体权利,又充分发挥监狱职能,就凸现了文明治监的功能,也体现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

我们认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监,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基本架构。四者相辅相成,和谐统一,形成了依法治监系统工程的核心理念,而且这种架构的构建与理念的确立,必将有力地推进监狱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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