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07-22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研究(3)法学理论论文(1)
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原产地名称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农产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产品品牌名单,这份名单中共列入了318种农产品,其中包括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蜂蜜、果酱、饮料等。
欧盟决定,凡注册的农产品名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其他任何生产者不得假冒。以欧盟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采取了以原产地命名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与地域环境联系密切的农产品发展。
(三)我国的法律与法规 近几年来,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主要依据四个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一个行政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一项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 在上述四项法律中,商标法起主导性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起补充与辅助作用。
目前,《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已进行了五年多的试点,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有关方面正在积极建议,在该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制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法》,建立起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
(一)外国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起源于法国,并陆续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逐步形成了四种主要模式,既专门立法模式、商标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颁布并实施了专门的法律。
如法国,最早制定并完善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本国的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从1935年起到现在,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有400多种,原产地种植的葡萄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地52%,为9万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农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
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价格是普通同类产品的2—8倍,成为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的三高商品。
2、商标法保护模式。许多国家通过颁布与实施“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注册商标的选择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再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原产地名称。
又如,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特别关税区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也可以选择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对原产地的产品进行保护。
3、混合立法保护模式。有些国家采用多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的产品。
如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产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
该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保护方式,若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双重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没有明确而又详细的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法规,而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他人产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予以反对和禁止。
(二)我国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正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所采用的是二元管理模式。这种二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与行政规定同时并行发生效力,对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二是管理部门的二元性。
当前,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注册和管理的有两个部门:一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二是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提供保护。
三是我国主要采取两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域产品:第一条途径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通过登记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原产地域产品提供保护。第二条途径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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