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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两委”关系: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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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村支“两委”关系: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

" 概要: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都抱者“当官替民做主”的观念,以为自己比对方更有资格掌管村庄的命运,由此产生了“两委关系”紧张的问题。其实,倘若彼此都认同村民自治中“村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认识到谁也没有资格替村民做主,那么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两委关系”问题本来是不应该成为问题的。

○为什么以前没这个问题

最近一个时期,各级各地纷纷告急——在村级基层组织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所谓“两委关系”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该问题的一般描述是,村委会和党支部成了“两张皮”,在村级工作中相互不配合。最严重的说法是,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争权,试图架空党支部,危及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长此以往将要使党失去在广大农村的统治基础。这确实够严重的,不管是否属于危言耸听,只要这样的说法反映到党中央,就必定会受到高度重视。

两委关系矛盾日益突出的另一方面的表现是,许多村委会主任层层上访,呼吁各级领导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受党支部排挤有职无权的问题和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那时开始的村民自治“试行法”阶段的十年实践,是没有带风波、没有动荡的十年,是村民自治和传统基层体制和平共处、相安无事的十年。为什么那时侯没有两委冲突的问题?原因在于在人们所精心设计的村民自治体制那时侯并没有真正实行起来,还是一个让人琢磨不定的影子,而影子是不可能与石头发生任何碰撞的。试行法阶段,“试行”两个字使村民自治的推行缺乏一定的刚性。

从表面上看,试行的范围是十分可观的,但“试行”二字也恰恰成了地方党政部门拒绝把村民自治认真实行起来的理由。这部试行中的法律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通常情况下,即便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合组织法的规定,大家也光明正大地去做,并且这些做法会因为是“试行”而得到原谅。谁会为了其前途命运未可预料的事物去较真呢。

比如,在试行阶段,随意指定、任命和罢免村委会村委会主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往往采取推荐的方式产生,实际上村民只能在由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物色的所谓“候选人”名单上画圈。在此种情况下,“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干部都是党委和党支部满意的人选,都是能对党委和党支部言听计从、俯首帖耳的人选。于是,在这样的村级组织的格局中,村党支部依然保持着无可匹敌的绝对权威地位,党组织培植出来的村委会没有胆量也没有愿望对党支部的绝对权威构成挑战。

在绝对权威和绝对服从的体制中,事实上不可能存在相与争雄的问题。这就是十年村民自治实践期间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相安无事的真相。矛盾没有机会展开、暴露。

○为什么现在成了问题

转折点是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前搞村民自治是试验着玩的,很少有人拿试验的事较真,所以村委会干部不在乎自己是否有实际的职权。没有有力的保障,村委会干部不会冒险向任何组织挑战,他们甘于自己的从属地位,并不觉得作为一个傀儡有何不妥。修订后正式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是国家的正式立法,该法严肃规定了在村民自治中村民、村委会成员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村民和村民委员会都开始拿这些规定当了真。

这是产生对立和矛盾的到火索。村委会组织法郑重其事地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从候选人的产生到正式成员的产生以及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都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选举权利的村民来进行。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失去了决定由谁被选为村委会干部的权力,党管不了干部了,失落感是不言而喻的。应该强调,即便实行了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实际上还是党管干部,只不过管的方式有所进化而已。

现在,选举村委会干部的标准是共产党的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应该说是符合党对村干部的要求的。党组织只要确保村委会选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就能确保党的村干部标准得到执行,就能选举产生党中央满意、村民也满意的村干部。一旦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不称职,不再符合党在法律中制定的村干部标准,还可以通过罢免呈现把他们罢免掉,清除出村干部的队伍。瞧,这已经是多么理想的“党管村干部”。

可是偏偏有人认为一定要由党组织负责人来直接敲定村干部的人选,才能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由党组织中的少数人甚至个人来决定谁当村干部,这种做法至少是对党领导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的不信任。在他们看来,个人的作用似乎比实行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更能保证党的村干部标准的执行,更能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党管村干部的实践从过去少数人说了算、个别人替广大村民做主选择村干部的阶段,逐步过度到由党领到制定的法律和村民制定的村规民约和规章制度当家,由广大选民自主选择自己的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的法制阶段。

这无论怎么说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也是与当前正在积极推进的建立法制国家的目标相符合的。可是长期替村民做主惯了的基层党组织并不感觉到这是一个进步,他们最明显的感觉是,实行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已经远不如以前自己决定村委会干部的命运时来得顺心舒畅、自由便利了。所以,难怪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者要留恋过去,而对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的比较正规的民主选举却本能地抱有强烈的反感与抵触情绪。更麻烦的是,村民们自己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竟然拿了棒槌当针认,认为自己既然是村民投票选举出来的的村级干部,理所当然地就应该肩负一定责任、掌握一定职权。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要实行村务公开,他们就当真要实行村务公开,要把多少年来没跟村民见过面的村财务帐目抖搂给村民看;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里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重要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之后才能作出决定,村委会干部便当真要组织村民来讨论,让村民参与决策。而过去可没有这么多罗嗦事。习惯了惟我独尊的书记们,简直有了被排除在外的羞辱感,觉得这实在是难以忍受的。被“架空”的意识油然而生。

为了粉碎村委会干部架空支部的企图,党支部唯一的选择便是针锋相对,利用自己掌握的一切资源,压制、排挤村委会,对村委会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无条件地持反对态度。党支部通常采取的策略是扣压村财务帐,扣压村委会的公章,拒绝给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物质条件等等。在两委的矛盾中,村党支部显然占尽了优势。党支部书记大部分是村里的“老字号”干部,优先掌握着村里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支配,这是不需要再进行更多论证的事实。

党支部一般情况下会得到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这除了因为支书是乡镇党委任命(或看好)的好干部之外,通常情况下还因为在长期的愉快合作中,村支部的领导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以至于形成了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利益共同体。在由党支部长期稳固地控制村里的公共权利的情况下,乡镇不仅能方便地开展自己在村里进行的工作,而且还能从村里获取经常的经济利益。因此,当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要求清查帐目,实行村务公开的时候,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往往都要不遗余力地站在党支部一边,给村务公开的实行制造各种障碍。当然,村党支部的最大优势还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而是一句放之全国而威力无比的政治口号:“坚持党的领导!”这句口号使村党支部在和村委会发生争吵的时候天然地拥有了一种压倒一切的、不容置辩的气势。

相比之下,村委会的干部们实在没有多少仗势。本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好歹算是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怎么说" 应该具有一定的力量,可是实际上当这部根据国家宪法制订的法律置身于农村基层组织实践中的时候,却显得那样软弱可欺,百无一用。想想吧,一部有鼻子有眼的法律,竟然连执法主体都不明确,人们甚至不知道应该到什么地方去反映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是不能作为依靠的,但是村委会干部目前并没有对这部法完全绝望,仍然保持着些许的信任、些许的执著。

让村委会干部最能感觉到一些力量的的是,他们的干部身份是为本村大部分村民所认可的,村民的选票使他们在与村党支部的矛盾中有了一定的支撑。而这唯一的一点支撑也是十分靠不住的,因为这顶多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很难指望选举时的选票在争执中会变成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物质力量。一旦村民发现他们选举出来的村委会面临重重困难,根本办不了什么事情,村里的公共资源实际上还掌握在别人手里,他们便不再像选举时支持他们满意的候选人那样坚定地支持村委会了。因此,如果说现实中存在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冲突的话,作为冲突之一方的村委会,所依靠的只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一分信任和执着而已。

在现实中寻找不到有力的依靠,许多村委会干部只好到各级层层上访,或者找媒体反映,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得到舆论的支持。毋庸置疑,在大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干部苦苦寻求的支持,是虚无缥缈的,靠不住的。事实很明显,在两委矛盾中,矛盾双方是不成比例的。所以,两委矛盾的结果,总是村委会主任败下阵来,满腹委屈,满脸无奈。

○选择难,不选择更难

两委关系紧张,表明了传统的村级管理组织与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组织重新划分村级公共权力的态势。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急于兑现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属于自己的各项职权,要求实际控制着村级公共权力的村党支部能够让出属于村委会的那部分权力;而村党支部并不愿意这样做。谁都想说了算,谁都试图掌握村务的决策拍板权,矛盾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那么究竟村里的公共权力应该由谁来运作才更合适呢?是村委会还是村党支部?事实上,要在两者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是十分困难的。

如果选择党支部,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有关村委会职权的几乎所有规定都成了毫无意义的摆设,就连村民自治组织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整个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都成了疑问。是啊,如果党支部已经能够很好地运作村级公共权力,又何必再浪费很多宝贵的资源,来吃力地推行村民自治呢?不管怎样说,既然当初以推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名义推行了村民自治制度,那就意味着把中国农村推向了一条不好回头的民主路。农村现时的民主政治水准也许低得可怜,但退步抽身的想法已经没有了付诸实施的机会。因为在已经初步选定了民主政治趋向的情形下,如果选择党支部担当运作村级公共权力的主体,则无异于向世人公然宣告要后退一步,其结果就是要背上反对基层民主建设、逆潮流而动的名声。

不难想象,作出这样的选择需要何等的勇气。不过,实践当中仍有这样选择的,只不过方式改变了一下,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已。一些地方积极推行的“支书和主任一肩挑”的做法就是典型的例子。通过一番巧妙的安排,让支书正好当选为村主任,一来免去了两委关系不顺的矛盾,二来又方便了乡镇对村级事务的驾驭,至少是强化了乡镇对村级事务的影响力。

支书集党政于一身,权倾一时,自然高兴;乡镇“政令畅通”有了保证,也相当满意。支部和乡镇各有所获,皆大欢喜。而村民自治的影子到哪里去了呢?可是另一方面,让村委会负责村级公共权力运作的主张也是不现实的。尽管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是村级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公共重大事务决策活动的组织者,但是果真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去做的时候,麻烦也随之出现了。

一个最直接的结果是,党支部被晾在了一边。村级组织的核心,竟然不能参与村级具体事务的拍板决策,不仅作为“核心”的村党支部无法容忍,连其他各级党组织也会充满“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愤怒与感慨。某杂志主编撰写一篇题目为《村中大事谁拍板》的短评,主张村里重大事务的决策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一手操办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文章一经刊登,竟然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不少党支部书记打电话或者写信,质问为什么党支部不能对村里的事务拍板决策。天津的一位村支书竟几乎丧失理智地愤怒谴责:“共产党打的天下,共产党不拍板谁拍板?!写这样的文章,还是共产党员吗?!”要知道,这样的责问不只是一个两个人的责问,而是代表了一个极其有力量的阶层的责问。所以,第二种选择所带来的政治压力与前者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关心两委关系问题的人们似乎都意识到了在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作抉择、取舍的困难,所以纷纷明智地绕开了选择的问题,转而寻求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案。

眼下各路高人为两委关系问题开出的药方中,以折中方案为主流。这种折中方案的大致表述是这样的: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核心,对村民自治组织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同时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要领导不包办,指导不干预,监督不越位,保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村委会要认识到,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不要试图摆脱党的领导,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尊重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目前,这样的设计方案经过无数次的论证、修订、补充、完善,几乎已经到了尽善尽美的境界。然而非常遗憾,这种人们一相情愿地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只有在人们的头脑里预期一些“虚拟”的效果,倘若拿来指导实践,立刻就现出了中看不中用的本性。

村委会和党支部都抱有以我为主(各有依据)行使公共权力的强烈愿望,而折中方案在进行了一番貌似公允的安排之后,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评判,把究竟以谁为主的问题依然留给了矛盾着的双方去“物竞天择”。好比夫妻闹矛盾,调和者不便直接评论谁是谁非,只有很巧妙地说一大堆很原则的话,然后等着夫妻两人自然和好。可是两委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夫妻矛盾调解开了,照样和和气气过日子;眼下,两委是一只笼子里的两只雄师,一座山上的两头老虎,都想着独霸山头,发号施令,所谓一山不容二虎,一天不能二日。不选择者自以为找到了灵丹妙药,实际上病情依旧,并在“服药”的过程中愈演愈烈,最终比选择的结果还要坏。

○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

事实上,处于矛盾之中的“两委”和给两委矛盾开“折中”药方的人都陷入了一个误区,即他们都认为村里的事情应该由精英们当家作主,只不过所指精英的具体对象有所区别。支部认为应该由特殊材料打造成的精英做主,村委会认为应该由村民选举出来的精英掌柜,而折中方案的提供者们则坚持应该由这两部分精英合作经营,共同“执政”。这样的主张与眼下推行的村民自治的真正要求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什么叫“村民自治”?顾名思义,村民自治就是让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

收复香港和澳门,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类似地,在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可以套用一个“村人治村”的说法,即一个村的各项事务,由该村的村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自我管理。至于到底通过怎样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自我管理呢,这不是可以随意发挥的问题。村民自治是按照法律,依照一定的规矩进行的,其方式方法也只有到法律制度中去寻找。说到法律,村民自治方面最权威的法律自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们都知道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那么村委会组织法关于这四个方面的具体运作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呢?先说民主选举和罢免。村委会组织" 法彻底否定了曾经存在过的组织和个人代替村民选择村委会干部的做法,转而把这项权利完全赋予了村民。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中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十六条中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再说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作为组织机构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是村级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但并非最高的管理机构,有“小议会”之称的村民会议才是村里最高的、最具有权威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村级事务管理的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第十九条则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一系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等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然后说说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并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透过组织法的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国家法律已经明白无误地确定了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即村民是村里真正的主人。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处处体现着由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所谓“直接民主”的精神。

村民在多大程度上能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标志着一个地方村民自治水平的高低。对村一级而言,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民主的原则能否最终实现,村里的最重要的两个基层组织的态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村民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及其每一个成员,对自己的职责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村民自治的本意既然是为了尽可能地让村民自己当家作主,那么严格意义上说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就只能是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组织者,负责日常村务的服务者。

国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相应地村委会干部就是广大村民的公仆,他们和村民的关系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一个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干部,应该对村民们的意愿表现出充分的尊重,并善于通过会议的形式,动员、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积极参与村务大事的决策。村党支部作为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对“直接民主”原则的实现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党支部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务必使“直接民主”的原则深入人心;应该下大力气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使村民不断增强自己的家自己当的主人翁责任感,敢于当家,善于当家;党支部还应该发挥对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监督作用,发挥对村民自治全过程的监督、督促作用,坚决反对一切违反村民自治的法律原则的行为和现象。

村党支部应通过这一系列的核心领导作用,确保国家法律规定的神圣原则——让村民当家作主。做到了这一点,就是模范地贯彻执行了党中央关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就是模范地坚持了共产党的“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当前,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而言,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的村党支部,难道还有比以上所说更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更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和更符合村民群众愿望的做法吗?假如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都能够有这样的认识,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那样两个组织就会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在村民自治的问题上,彼此就有了完全相同的一个目标: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如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遵守,根本就不应该产生所谓两委矛盾的问题。

然而不幸的很,在很大的范围和程度内,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都没有按照依法依理应该做的那样去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形式上他们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自主投票选举出来的,这意味着他们的村干部身份得到了大部分村民的认可。相形之下,村党支部往往是上级党组织任命的,或者顶多是由在村民中占很小比例的十几名、几十名党员选举出来的。至少从表面来看,党支部领导成员的群众基础远不如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群众基础厚实。

这经常会成为村民委员会干部骄傲、自豪的资本。由此他们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天然地代表了多数村民的利益要求,比党支部更有资格充当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更严重的是,相当多数的村民委员会干部认为,当官就是要做到令行禁止的,当官就是要拍板说了算的,当官就是要替村民做主的,当官就是要惟我独尊的,当官就是要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由“民选”身份滋生出的傲慢与当官就要“我说了算”的强烈意识,使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心中就激荡着要入主村务、全权掌管村内一切公共资源、主宰村民命运这样一种不可阻挡的欲望。

村民委员会的欲望让党支部面临着一场有力的挑战。原来党支部一直很稳固地掌管着村内公共资源,稳固地运行村级公共权力,运用自如地为村民当着家做着主,现在却突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出了个村民委员会,要跟自己争夺村级事务领导权。党支部认为自己作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当然更有资格代表村民的利益,更有资格为村民操心做主,更有资格来操作、运行村级公共权力,更有资格决定村务大事,决定整个村建设发展方向,更有资格成为村民命运的主宰者。村民委员会的出现,更准确地说,最近两年来村民委员会“主宰欲”的突然强化,着实惹恼了村党支部,给党支部平空增添了许多的麻烦。

党支部为了捍卫自己的地位和权威,当然有充足的理由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对付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上述认识,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了两个组织间的针锋相对的对立,不合作,相互拆台。而从深层意义上说,则彻底牺牲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牺牲掉了实行村民自治原本应有的价值,使理论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严重地扭曲变形,以至于面目全非。

○究竟应该怎样评判

让村民自己当家作主——这样的观念不仅是对立着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双方都严重缺乏的观念,实际上也是关注着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人们普遍缺乏的一种观念。也许纯粹讲道理的时候,人们会同意“由村民当家作主”的说法,但是一旦联系到村民委员会,尤其是联系到村党支部,不少人往往又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到底应该由谁当家”的迷惘。这种观念上的动摇和游移,不利于澄清问题,也不利于廓" 清现实中的两委关系。村民自治已经试验了十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是到了把村民自治的真实含义和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真正应该承担的职责彻底讲清楚的时候了。

由于这方面工作的严重欠缺,已经导致了不应该发生的两委关系问题,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的话,由此带来的损失和混乱将进一步扩大,并很可能造成更严峻的局面。两委关系问题实际上是矛盾着的双方都直接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结果,而人们看待这一问题的时候,却更多地只看到两委关系给农村稳定带来的麻烦。不欢迎村民自治制度的人则抓住不可多得的良机,揭村民自治的短,板子只往一边打,批评村民委员会目中没有党组织这个核心,脑子里缺少坚持党的领导这根弦,指责村民委员会干部在当选之后后不应该向党组织要村民委员会公章、要村里的帐本子、要权力。个别人则把这一问题说得更为危言耸听,村民自治将危及党在农村的领导基础。

这样的说法,过于武断、片面自不必说,存在范围也并不普遍,但它却最有可能成为对上层形成有力影响的说法。村民自治,从其发生的角度说是“九亿农民的伟大创造”,但是如果党中央不认可,不点头同意把村民自治写进宪法,不点头同意制定试行法和颁布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恐怕村民自治就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推广开来。所以决定村民自治命运的是党和政府。假设村民自治没有让党和政府看到稳定发展的局面,到头来得到的反而是危及党在农村的统治基础的严峻信息,那么村民自治的前途也就令人堪忧了。

果真如此的话,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试验和最后终结,将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又一个让人无限惋惜的悲剧。所以,关键还是如何客观公正地判断、评估两委关系问题的实质。两委关系问题,是在长期缺乏法制传统的土地上推行法制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怪象,是所推行的基层民主制度水土不服而引发的一种病症,是试图在传统基层体制之上嫁接民主体制而两者又相互排斥的结果。民主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提高的过程。

过程中的感冒发烧应该是正常的现象。现在的两委关系问题,病根就是基层组织缺乏正确的观念,缺乏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依然顾我地抱着“干部当家作主”的狭隘观念,固执地进行着谁大谁小、谁领导谁的毫无意义的争论。由村民投票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觉悟不高,迫切需要接受进步观念的教育和法律原则的教育,不是由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投票选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和不投票选党支部的村民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广大农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的教育,现在是应该正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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