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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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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14

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

" 在《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1]中,我曾几次讨论到“国家政权建设”。那项工作的一个目标是,置疑一个主流性的研究路径:用“国家政权建设”作为影响乡村社会变迁的基本动因,或者,将中国乡村社会呈现的种种性质,认识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后果。的确,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民族国家和各种国家体系的建构(state building),是近代社会的主导过程之一,它对很多社会过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不过我认为,在面对中国材料的分析中,“国家政权建设”是否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释基层社会的种种现象,仍然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开放性问题。国家政权建设在中国的“实践”是否(确实)是针对它(在源初意义上)特指的一些基本问题?它是否企图根据不同于以往的原则和机制将社会重新组织起来?辨明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经验证据的支持,也关系到对这个术语包含的若干规范标准的理解,即,我们的研究工作是在什么意义、什么标准上使用这个观念的?《基层政权》通过经验证据检讨了这个概念框架的解释能力,但没有给出“国家政权建设”的规范性内涵。也许,我假定人们已经了解了这个术语的规范性意义,而且这种了解和我本人的认识一致,遂把它作为一种无须交代的知识前提使用。我现在认识到,作为下一步研究的工作准备,把这个知识前提做一番清理是必要的。鉴于此,在我目前所及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将就上述主题进行回顾和规范性讨论,暂不涉及任何具体的案例材料。

(一)

在关于中国的分析中,我们似乎首先是从“后果”研究中发现“国家政权建设”这个观念的。一些相当有影响的作品,都或多或少地以“国家政权建设”作为前提,来说明中国基层社会近代以来的变化。这个视角的基本方向,在于认识近代以来的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对于基层社会结构的影响。其中特别有影响的“士绅”解体研究,充分地运用了这个框架,它的表现形式是,研究者在解释近代“士绅没落、乡村衰败”的问题上,将目光离开士绅本身,扩展到士绅所处的宏观社会变动、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构成的背景中去。

在学者的使用中,国家政权建设不仅具有近代历史观的意义──即认为伴随着近代社会变迁过程,发生了一个国家权力的向下扩展现象,而且还有分析工具的意义──即认为,它的规范性内涵可以扩展用来观察中国社会的变动。这个变动在近代的一个引人注目后果,就是士绅社会在国家政权扩张的打击下逐步解体。“士绅研究”的一些基本结论集中地反映在Joseph W. Esherick 和 Amary Backus Rankin所编的文集中。 [2] 这类研究的关注点在地方领袖和精英的活动背景,它的中心问题,是了解地方精英通过什么方式进入国家体制,或者说,他们是怎样、透过什么机制被整合到国家权威中去的。这几乎是关于1949年以前基层士绅行为的讨论主题,很明显,这种研究假定,近代中国存在着一个宏观的整合过程,它同时也是国家权威中心的建构过程。这个过程如同一个巨大的马达,搅动着社会生活的行动方向,决定着社会成员、包括地方精英的命运。这些地方精英曾经位于基层社会的整合中心:

但是外部社会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士绅升迁结构,使传统精英的地位下降。这种影响的基本结果是:造成士绅成分及其责任的变化,使得地方的整合力量被削弱。首先是他们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精英由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员,转变为交易性的中介人充当。这引起了社区关系变化:原本必须经过士绅自己的努力──在家族中建立象征资本、承担博爱和其它社区任务、提供基本的社区需要,提供保护所需的庇护关系,建立社会领袖之公共身份,因而在地方社会取得广泛的统治合法性,等等。以往这种庇护关系发生的条件是,控制生产及主要农业资源的团体发育不完全或低度整合,──在这种时候,由地方精英代替他们达成社区整合。低度整合的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公民身份及商业交易,国家无能也无力保护公民在经济交换中的权利,只能允许使用地方权威结构来协调秩序。因此地方社会形成了以精英为中心的整合系统,它并没有进入国家为中心的整合系统。

由于“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的打击,过去的地方社区精英被逐渐清除,代之以企业型的、行政分支型的国家掮客的兴起(掠夺性经纪人)。这些人成为地方上的新权威,他们从政府和农民双方从事掠夺,增加个人收益。因此,地方的衰退和革命的发生,不是因为国家力量的衰落,而恰恰是因为国家力图强化自身政权的结果。只不过,近代的中国国家政权建设陷入了内卷化境地,即国家力图从民间抽取资源,进行政权现代化以强化自身,但在这一过程中,更多的资源被各种掠夺性经纪人用来谋取私利,结果国家权力的延伸导致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杜赞奇,1995)。[6]内卷化对地方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是,保护性经纪人逐渐为掠夺性经纪人所代替,从而破坏了原来通过保护性经纪人所实现的国家与民众的文化联系,最终结果是,“国家的政权建设”过程破坏了国家自身在基层的权力基础。

国家集聚资源的努力使主要负担落在农民身上,这表现为财政政策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现象。它导致了农民和地方精英的强烈不满,更长期的严重社会经济后果,是农民的破产、资源基础的枯竭、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精英面对的是两难局面:一方面,支持不得人心的国家收取资源,以取得国家对自己地位的合法性承认,但是不得不容忍它破坏地方社区,耗蚀权力基础;另一方面,他们尽力维持传统自治和社区团结,但与国家的对立使他" 们最后丧失自己的官僚地位。而他们中介性角色的退出,使地方社会的维持和国家政权建设都难以为继。

在上述双重危机下,这些不满混合为反抗不确定的目标:针对国家的抗租和针对地方精英的抗税,都成为农民运动的目标。显然,允许地方精英使用合法体制牟利,反抗必定会指向保护他们的体制-从而危及国家政权。农民的反抗引起国家重新进入租税关系,显示出一种自相矛盾的角色:为协调冲突和政治稳定,国家不得不限制地方绅士的租金来源,但为保持国家财政岁入持续,它又不得不保护、支持地方精英的合法性。国家的不断介入和地方精英寻求保护的需要结合到一起,结果是绅士和地方官员的勾结被强化。这种勾结关系让官员身份积聚个人财富的行为日益流行,而在过去,正式的官员身份不允许如此。官制能够提供基层官员地位、身份和保护,但不能给于他们私人财富,身份和财富的交换则可以使两种所需各有特定的来源,升官和发财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到一起。在长期的实践中,这种交换发展起来,它侵蚀了地方官员和绅士精英的整体品质,后者不断腐蚀官员,运用他们掌握的财富资源与前者交换保护,以稳定自己的控制权力。他们必须依赖官方的支持才能保证权力,不能独立支持自己,由此官员-精英勾连的地方网络逐渐形成。

这些研究各有侧重,但他们有共同结论,即都发现了以绅士为中心的地方社会结构的解体事实,而且他们都不同程度地指出,国家政权建设的权力集中化过程是上述“解体”的重要缘由。显然,这些研究的一个基本立场,是试图以国家的活动解释地方活动的变化。虽然他们主要的注意力不在“国家政权建设”本身,而在关注地方结构的变化,但承认“国家政权建设”这个过程的存在却是分析的前提。这就产生了我关注的问题:当学者们使用“国家政权建设”作为解释因素时,它代表的是什么规范内涵?从上面研究回顾中不难发现,学者们使用这个观念时普遍包含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的扩张,主要表现为税入汲取、控制地方资源、机构设置下延、向基层委任官员、官僚人数的膨胀等。他们共同认为,权力的集中过程引发了官治与(地方)自治的矛盾,这在客观上打击了地方权威,毁坏了地方整合秩序。这种“官治”和“自治”的基本对立也意味着,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权威构成权力竞争,二者互相具有负面作用。这里,权力的扩张及其与基层自治的对立,构成了国家政权建设最主要的特征,显然,国家权力的扩张在规范上乃至道德上,都不具有正面的意义。

(二)

“国家政权建设”,在欧洲历史研究中,是对一个客观发生的近代化现象的概括。的确,从这个现象中人们看到,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结构。这个结构的标志之一是确立了一个新的政治单位:民族国家建制,它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原来分割式的权威结构发生了改变。但这只是结果性的特征,并不是原因性特征。为什么欧洲社会经由不同的变迁途径、最终却集中到民族国家这一形式上,并且取得成功?这是很多学者感兴趣的话题,但是除了认识到权力集中现象之外,我注意到,他们从民族国家的形成历史中发现了它的规范性内涵,正是这些内涵使得权威机构的变迁适应经济变化的潮流、选择了“国家”这种形式。Gellner提出,工业化和现代化浪潮摧毁了从前小而且紧密的政治单位,它们被逐渐地统和(incorporated in)到一个新的国家共同体中去了。对于社会成员的团体归属而言,这种变化产生出一种新的文化界定:随着大众教育和文字的普及,人们互相关联的能力得到发展,因为他们在逐渐地成为一个更大政治单位的成员。这是欧洲民族国家建构(formation of nation states in Europe)的过程,工业化的发展造就了这种必然性(E. Gellner, 1964,1983)。[15]Gellner在提到权力集中向新政治单位—国家的同时,认识到这意味着人们和其原属政治单位的关系发生改变,而这种改变将扩大人们的联系范围,因而更有利于工业化发展。

一般而言,这的确是权力结构的“集中化”过程,因为这个过程确实摧毁了地方分割性的权威格局,将管辖权强制性地上升到君主手中。但更深入地观察就会发现,这一过程实际上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身份──公民,并赋予其正当的、受到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从前不曾在任何其它政治单位中得到确认。这些政治单位可以是很大的政治实体,权力也可以是相当制度化的,但它们代表的是一些特别的权力、统治者个人或王朝的利益,这些政治特权是一个未经区分的混合体,它绝对优先于社会。它的权力结构如同一个松散的封建统合圈,其中充斥着个体当权者、以及它们的追随者组成的社会联合体。这些团体边界多变而且不确定,它们缺少内聚性、持续性及目标性特征,缺少一种强制性手段使人们紧密地联系起来。而现代国家却可以让社会生活秩序建立在一种理性联系之上(G. Poggi, 1990)。[17]

受到现代国家保护的公民身份解放了个体权利,这意味着,国家政权建设同时也是权威角色、性质、及其与被治理者关系的变化。这样看来,在结构“集中化”背后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一个新的公共组织──现代政府角色发育形成,以其为中心的、不同以往附属性质的权威和公众的关系逐渐确立。公共组织的权威来自于对公民权的保护,普通民众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成员身份类别,拥有了新的、前所未有的权利,他们有可能在新政治单位的保护下,冲破旧地方贵族权威的压迫。所以,在欧洲的经验中,国家政权建设不是一个国家自己单方面受益的权力竞争过程,“这种趋势与公民社会的生长和公共领域的出现是同时发生的”(P.Duara,1994,页368)[18],没有公民身份的确立和强大的保护出现,国家政权的集中化过程就得不到政治支持。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它必定还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这些方面预示着,国家政权建设能够成功取代其他政治单位或共同体、成为版图内公民归属中心的关键,在于伴随这个过程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的治理原则、一系列新的社会身份分类,不同成员权利和相互关系的界定、以及公共组织自己成为捍卫并扩散这些基本原则、权利和关系的政治实体。在理解国家政权建设方面,这些方面代表的规范性意义十分重要。它的重要性在于,国家政权建设须以新的治理原则为基础建立政府组织,并用一系列制度建制支撑、规范它的服务。

根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国家观念,中世纪后期的政治重组,是社会变迁引发的经济进一步重组的基础。国家是从这种政治重组中演进而成的现代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生产”社会公共产品──它们当中最主要的产品是安全和公正。国家靠它专有的权力──规定和保护人民取得、使用或转移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来完成工作,为此国家自己保持着对法律实施和暴力控制的垄断权,它们是规定并保护社会赖以组成的权利关系的垄断权,没有这样的垄断权,秩序无法继续。税款则是支付这些保护活动的费用来源,于是,建立税收体系和法律体系,是与国家组织密切相关的制度支撑。这两个体系,确保着国家与公民之公共事务的制度化关系。

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演变,社会行为的相对成本和效益会发生变动,这些变动不断产生着利益和机会。此时需要界定新的权利,来促进成本较低、效率较高行为的扩展。“国家政权”因此“建设”起来,它让自己承担运用法律保障经济自由与激励的任务,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否则个人和社会就无法利用这些经济机会,或者说,利用的代价(成本)很高。这要求新的政治单位(国家)必须成为法律进步的推动力量,用国家权威保护新法律的实施。但更重要的是新法律的内容──它通过新的权利分配保护经济自由,为高效、合法的交易提供安全,由此建立对国家的归属关系。相对于乡规民约、习惯法、以及各种局部意义上的地方性规则,国家法律通过重新分配权利减轻社会交易成本,并不断推进这些法律原则在全社会的广泛实施。

(三)

从这一问题看去,我们的“国家政权建设”是否呈现──解决了上述基本问题,是否它真正摧毁了地方绅士的权力基础──通过地方绅士的官僚化,建立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统一管辖权威?是否它带来了新原则、新规范、新关系和新制度的扩展,是否它确立了公民的地位、并将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视为自己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我没有把握,因为看不到上述规范性内涵的扩展。有证据表明,在学者们假定的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中,虽然官吏的称号和身份普及到基层,但是在权利界定和治理的方式上,并没有完成权限的重新分配;在实质性的管辖权方面,基本的权力格局还是旧的,统一的行动规则──法律和税制体系并没有确立,农民仍然处于分割化政治单位的统治中。这些是我在《基层政权》中力图表达的结论。人们可以看到,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响应号召”总是浮在表面,而“政令畅通”始终是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它对分割式管辖权构成威胁。这样看来,我们似乎就不能断定,中国确实有着现代新政治单位──国家政权──的建设进程,也无法确定“它”和自治的对立关系。

是否“对立”的关键性标准,我以为是这个权威对现代公民权的推进作用。在欧洲及法国的经验中,传统意义上的贵族地方自治并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相反,“国家政权建设”却成为公民权解放的保护者。可以作为对照的是,俄国十九世纪中叶开始的“地方自治改革”也是自上而下的,“它是中央政府完善过程的一个环节,和沙皇政府的改革初衷一致”(邵丽英,2000,页66)。[23]形成讽刺的是,俄国的自治改革要求“所有阶层在参加地方自治事务时,必须保留贵族事实上的优势地位,遵守财产资格原则”(同上,页52);“地方自治的活动家们多数主张,保留农村村社,反对(斯托雷平)打破村社结构,建立农民个体土地财产关系的方案”(同上,页118)。这里,我们看到的不仅有官治和贵族自治的冲突,更有公民权利和地方贵族权利的冲突,我们并不清楚,官治和地方贵族自治在释放公民权方面各自的作用。

那么中国的材料证明了什么?如果,使用“国家政权建设”解释乡村关系时,它让我们看到的只是官治和自治的权力冲突、而不是组织社会之不同的规范或原则的冲突,那么,这种“国家政权建设”,很可能并不具有它代表的欧洲现象的丰富意义。如果在学者的眼中,“国家政权建设”只意味着权力扩张,由此与自治形成“对立”,从而将自治仅理解为针对官治的事件,……这种套路很可能阻止我们发现更多的东西,对分析上的进步无益。因为它单一的、以批判(而非解释)为目的的倾向,可能降低我们的多元敏感,成为认识自治问题的重要障碍。

注释:

[2] Joseph W. Esherick 和 Amary Backus Rankin, eds., Chinese Local Elite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3] 张仲礼,《中国士绅及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4] 也有学者不同意这样的结论。例如在同一本书中,Rugao的文章指出,地方精英没有增长,发展也没有被侵蚀,相反,在国家的变迁背景下,地方精英投入了新的事业(进城投资工商业),集聚资源进入了新的政治关系。

[6]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7] Theda Skoclpol, 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13] 松村歧夫,《地方自治》,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15] E. Gellner, Thought and Change,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64; Nations and Nationalism, Oxford: Blackwell,1983; 转引自Tom Bottomore, Political Sociology, London: Pluto Press,1979,pp78-79.

[16] Charles 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Introduc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 Charles Tilly, ed.,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AD1900-199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18] P.Duara,中国近代史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载于汪熙、F. Wakeman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页363。

[19] Henri Lepage, Tomorrow, Capitalism, Common Wealth Publishing Co., Ltd., 1988.中译本:夏道平等译, 台湾经济与生活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

[20] 雷吉娜. 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转引自马华1998年论文,“国家政权建设:近代法国的案例”。

[21] James B. Collins, State Building in Early-Modern Europe: the Case of France, Modern Asian Stud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31,No.3,1997, pp603-633;

[22] 参见莱昂. 狄骥,《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17]1999。

[23] 邵丽英,《改良的命运──俄国地方自治改革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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