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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的犯罪形态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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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0

国家犯罪的犯罪形态刑法论文(1)

犯罪形态作为刑法学中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往往与故意犯罪联系在一起的。犯罪行为的行使是一个过程的综合结果,但是,并所有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实现预先设定的犯罪目的。

有的犯罪行为停留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有的犯罪行为真正进入到实施阶段后却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犯罪行为在实行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等等;单就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出现的犯罪形态只能是唯一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现时出现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形态。于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就会出现不同的犯罪表现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国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表现形式,具有与普通犯罪所不同的特性,对于国家犯罪而言,国家犯罪行为更注重于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性后果评判。判断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也从国家行为是否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出发。

因此,国家犯罪行为状态实际上只有二种: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与没有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或国家行为主体不可能处心积虑地想尽一切办法去为侵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也不可能在已经实施了侵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由于意外的原因而未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国家行为来说,犯罪形态只有二种: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但国家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与普通刑法不同,在国家犯罪中,由于国家犯罪的无过错责任,成立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不以国家犯罪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条件。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构成所有要件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国家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国家行为已经涉及犯罪,但国家在意识到国家治理行为的继续进行可能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在国家犯罪行为的实际侵害结果还未发生前,及时停止国家犯罪行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结果的发生。

国家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在国家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国家具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即按国家行为进行的正常状态,国家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进行并实际实现国家犯罪的危害结果,但是,国家却客观上停止了破坏或侵害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以,国家犯罪中止是国家在明确认识到国家行为危害性后果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选择,无条件的、彻底地停止国家犯罪行为。

二、国家犯罪中止体现在国家犯罪过程中,国家犯罪行为尚未进行完毕或国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在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性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以前就积极采取了有效手段避免了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性危害结果。如果国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出现了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危害后果,则不能成立国家犯罪中止,而是国家犯罪既遂。

对于国家犯罪既遂以后的赔偿等法律责任承担行为或法律后果的挽救行为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以后的法律责任承担及救济的一个方式。国家犯罪中止必须是彻底、永久地放弃犯罪,不得在同一性质危害行为停止了一段时间后继续实施。

国家犯罪中止与一般刑法理论不同之处在于将国家犯罪所造成的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危险状态视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危险状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国家行为主体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二是国家行为的危害结果足以造成国家治理秩序被破坏或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危险,三是国家行为尚未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现实危害后果。

在普通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危险犯是犯罪既遂;在国家犯罪中,结合国家犯罪及国家犯罪中止的特点,应将国家犯罪的危险状态归入国家犯罪的中止。 国家犯罪既遂是国家犯罪的完成形态,只要国家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国家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没有发生具体的实质性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国家犯罪行为主体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具体来说,国家犯罪的犯罪既遂,是指国家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实际侵害了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国家犯罪的既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犯罪行为实际造成了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体现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物质性、有形的或可计算的、确定的损害结果;二是国家行为主体实施的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没有造成实际性的危害后果,而只是侵害了个别公民的合法权益或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的某些方面;三是国家犯罪行为的犯罪既遂,既不要求国家犯罪行为实际造成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也不要求国家犯罪行为侵害了具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只要国家实施了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性危害结果,也因为该行为违背了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要求,也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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