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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如何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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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9-14

国家是如何诞生的?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国家理论。几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一直居支配地位,而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和诺奇和诺奇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迅速崛起,政治哲学开始取代语言哲学站到了当代西方哲学的前台。这种新自由主义对国家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构造了更为精致的也更有时代感的理论,并针对“古典契约论”提出了新的国家起源假说。

一、古典契约论的内在矛盾 “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尔后经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和完善,社会契约论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历三百多年而不衰,其主流地位似乎是不可动摇的。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近代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不一。“自然状态”可以是一种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

“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但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

简言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处境。正是在这里产生了建立国家的要求。

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过渡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 17和18世纪的西方哲学家相信“自然法”是理性向人类昭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将“自然法”看作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①]概括地讲,以 “自然法”为基础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以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们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第三,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它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

这种每个人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权利的相互交换和转让,而“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契约”。[②]在缔结契约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

第四,“自然法”告诉人们,契约订立之后,必须加以履行。正义就是信守契约,违约就是不正义。

“契约论”显然是一种假设,几乎无人相信它是历史上真实发生的。那么这种假设为什么会长盛不衰呢?“契约论”长盛不衰的魅力存在于两种不同的理想之中。

一种是“自律”的理想,它将契约看作一种意志行为,其道德性存在于订立契约的自愿性质之中。另一种是“互惠”的理想,它将契约看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其道德性依赖于交易的公平之中。

“自律”理想突出了缔结契约是人们的自愿行为,而“互惠”理想则强调了契约应具有的公平性质。 社会契约论的两种理想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矛盾:按照“自律”理想,当我自由而且自愿地达成契约的时候,我就必须履行契约的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是什么;但是按照“互惠”理想,我所以履行契约义务,只在于我预期它能产生公平的结果。

只有在完善的缔约情境中,所缔结的契约才能够既是自愿的又是公平的,从而这个内在矛盾不会突现出来。但任何实际的缔约情境都是不完善的,当事人在知识、信息和能力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局限性。

因此,契约论两种理想之间的内在矛盾往往使当事人处于两种可能处境之中:出于“自律”,我应该承担履行自愿达成的契约义务,但契约包含着产生不公平结果的内容;出于“互惠”,我应该承担履行具有公平结果的契约义务,但契约的最初缔结是不自由的,我当时没有选择的余地。 另外,“古典契约论”以“自然法”为基础,以关于个人权利的形而上学假定为前提。

但20世纪的人们不再相信“自然法”了,更怀疑任何天赋人权的形而上学。当代西方哲学拒斥形而上学,要求理论拆诸经验的呼声十分强烈。

这样,当“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形而上学基础被抽去之后,社会契约论一旦被置于经验情境之中,那么契约论的内在矛盾必然暴露无遗。 为了摆脱“古典契约论”的这种困境,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ohnRawls )提出了他的“新契约论”。

二、新契约论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是20世纪西方哲学最重大的事件之一。此书的发表引起了一场关于政治哲学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形成了一大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哲学文献,美国新自由主义也应运而生。

对于罗尔斯,“古典契约论”的最大问题是它包含了太多的形而上学假定。作为20世纪的分析哲学家,罗尔斯不相信“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自明性,反对将契约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

对形而上学的排拒并没有促使罗尔斯倒向经验主义。在他看来,依赖于形而上学的契约论是武断的,依赖于经验主义的契约论则是偶然的。

任何经验情境都是有局限性的,处于某种经验情境中的人们也都必然带有相应的历史文化偏见,从而无法达成正义的契约。罗尔斯明确地抛弃了“自然法”,但他仍然忠实于契约论。

契约论的“自律”理想和“互惠”理想对他仍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他相信,如果缔约情境是理想的,就会达成正义的契约,契约论的两个理想也就会同时实现。

罗尔斯试图在形而上学与经验主义之间发现这个理想情境,它就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fion)。 罗尔斯承认“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但他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假设,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中,才会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

[③]这个缔结契约的理想表情也被称为“正义的环境”。从休谟那里受到启发,罗尔斯将“正义的环境”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客观环境,包括众多的个人和一定范围的地理区域等,但他强调的是自然条件方面的“中等程度的匮乏”。[④]另一类为主观环境,包括人们的需求、利益和生活计划等,而他重视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冷淡”,即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利益均不感兴趣。

[⑤]罗尔斯主张,自然条件应当是“中等程度的匮乏”,因为自然条件太丰裕,生存非常容易,人们就不会产生合作的意愿。相反,如果自然条件太恶劣,也会使社会合作归于失败。

罗尔斯认为,主观心理条件应该尽可能弱化,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冷淡”,否则就会产生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太强,就会使人只追求个人私利,无法与他人达成互惠的契约。

利他主义太强,就会导致由“仁爱”原则支配的社会,从而使“正义”原则无用武之地。 “匮乏”和“相互冷淡”确立了原初状态的客观自然条件和主观心理条件,除此之外,缔结契约还需要某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

为了达成公平的契约,防止偏见,罗尔斯主张应当为当事人规定哪些知识和信息是可以知道的,哪些是不应该知道的。罗尔斯同意人们可以知道的东西十分有限,仅限于所谓的“一般事实”或“基本的社会”,即每个人都需要的权利、自由、机会、权力、收入和财富等。

[⑥]这些“基本的社会善”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最低程度的动机。人们不应知道的东西是“特殊的事实”,即每个人关于他自己和所在社会的特殊经验、知识和信息,其中包括他的社会地位、出身、天资、智力、价值观念、生活计划、心理特征、以及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文明程度。

不 应知道的东西太多了,为此,罗尔斯假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都处于一种“无知之幕”的后面。罗尔斯认为,这些特殊的经验、知识和信息是偶然的和任意的,它们影响人们的自由选择,有碍于达成公平的契约,所以都应由“无知之幕”过滤掉。

这样,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建立了一个理想的缔约情境,处于其中的人们不仅具有进行社会合作并缔结契约的愿望,而且还会必然地达成公平的契约,建立起正义的国家。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是康德主义的“义务论”,它强调缔结契约和国家的诞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原初状态”设立了一个假设但理想的环境,以至于人们在其间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但问题在于,罗尔斯实际上首先确定了他的正义原则是什么,然后他再寻找达到这些原则的方法,即理想的“原初状态”是以他的正义原则为标准设计的。

这样,虽然可以说“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向往的任何正义原则,但其情境的设计保证了人们只向往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整体设计(“中等程序的匮乏”、“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等)确保了“选择”的结果。

另外,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逻辑顺序似乎是“原初状态”先于正义原则,即人们在“原初状态”中共同选择了正义原则,达成契约,建立国家。但实质上整个逻辑完全相反,正义原则先于“原初状态”,即只有按照正义原则先在地设立了“原初状态”,人们才能在缔约过程中选择正义原则。

对于罗尔斯,契约论的全部力量来自于合理选择的理想,但他的“新契约论”本质上却不容有任何真正的选择。 “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这是包括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在内的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的。

然而他们坚持认为,“契约论”是一种必要的虚构,否则无法合理地解释国家的诞生。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是否合理。

因此,尽管 “契约论”被众多批评者指斥为只是一种假设,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发生过,但这类指责无损于“契约论”作为正统国家理论的地位。但是,如果某种理论能以一种非契约论的方式阐述国家的诞生,这种诞生的过程不仅可以被证明为合理的和合法的,而且还可以被看作近似于历史上真实发生的,那么“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理论虚构就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虚构性本身也变成了一个致命缺点。

三、反契约论 70年代以来兴起的美国新自由主义有两个著名代表人物,一个是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另一位是他的同事诺奇克(Robert Nozick)。罗尔斯看到了“古典契约论”暴露出来的问题,但仍然信守契约论的精神,并以一种更为完整更加一致的方式重建了“契约论”。

诺奇克则认为契约论观念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从霍布斯到罗尔斯都无法加以克服。在诺奇克看来,契约论的问题不是内容上的不完善,而是整个思路就不对,因此,修修补补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整个地改变契约论这个自由主义的正统“范式”。

为此,他提出了忠实于自由主义但又与先前所有自由主义都截然不同的国家理论——反契约论。 启蒙精神对理性的高扬使所有契约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是在人们的合理筹划和明智选择中诞生的。

相反,诺奇克对国家采取了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来追溯国家的起源。诺奇克设想的理想国家是所谓的“守夜人式国家”,他也称之为“最弱意义的国家”(minimal st-afe ),它管事最少,“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遭暴力、偷窃和欺骗之害,并强制履行合同等”。

[⑧] 同古典自由主义一样,诺奇克接受了“自然状态”概念,承认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或好或坏的“自然状态”之中。但是从“自然状态”到国家诞生在诺奇克的国家理论中却是一个非契约论的过程。

他对这一过程的论证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所达到的社会安排被诺奇克称之为“支配的保护性社团”。

诺奇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惩罚犯罪和索取赔偿的权利。为适应人们的安全需要,某些专业性保护机构便产生了。

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托人索取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最初可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保护机构,但由于相互竞争,最终一个地区会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构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它承担此地区内的全部保护性服务。

[⑨] 第二步所达到的社会机构是“超弱意义的国家”。在存在着唯一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地区之内,一些人付钱给这个保护机构,以购买保护服务。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独立者”,他们不想加入或者没有能力加入保护性社团。这样当“独立者”与“委托人”之间发生伤害时,麻烦就产生了。

诺奇克认为,如果“独立者”以一种可靠的程序来实行恰如其份的惩罚,那么他有权利这样做,其他任何人或机构都无权干涉。但是,个人行动的程序是非常不可靠的,常常会错误地惩罚一个无罪者,或者对有罪者惩罚过份,从而在人群中造成恐慌。

为了保持安定,这个地区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将禁止任何个人的报复行为,由它自己垄断全部惩罚和索取赔偿的权力。这种社会安排被诺奇克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

但他认为,“超弱意义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国家,因为它只为付钱的委托人服务。[⑩] 第三步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的诞生。

“超弱意义的国家”是依靠强力来获取使用强力的垄断权的,严格说来,这种权力并不合法。“超弱意义的国家”无权禁止 “独立者”在自己受到伤害时进行报复和索取赔偿,无权强迫“独立者”放弃强行正义的权利。

仅仅根据“独立者”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来禁止他们使用报复,剥夺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理由并不充分,也损害了“独立者”的利益。因此,“超弱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对强力使用的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予“独立者”以赔偿。

这就是诺奇克所谓的“赠偿原则”。如果“独立者”被禁止强行正义需要赔偿,在诺奇克看来,最省钱的赔偿方式就是为“独立者”提供免费保护服务。

这种既拥有强力使用垄断权又能为所有公民提供保护的社会机构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国家由此便真正诞生了。

[①①] 如果说罗尔斯主张“正义的首要性”,那么诺奇克坚持“权利的首要性”。诺奇克认为,国家不得侵犯个人的权利,只有这们它才是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

所以,关于国家的合理证明不仅要说明国家是如何诞生的,而且还要证明国家的诞生和延续没有侵犯任何个人权利。诺奇克反对“契约论”,不仅在于“契约论”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而且在于“契约论”无法解决个人权利问题。

与先前的契约论相比,诺奇克的国家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打破了传统政治哲学中“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的僵硬界限,说明国家诞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增加了人类历史的连续性和可理解性。

第二,对于“国家是如何诞生的”这个问题,它给予一种比其他自由主义都更为合理的理论解释,为国家产生提供了一幅比“契约论”更为逼真的画面。第三,它在政治哲学上提出了反契约论的“范式”,打破了“契约论”几个世 纪以来一统天下的局面,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创造了契机。

四、自由主义的历史模式 国家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是一个合理证明的问题。如果说问题正如本文标题那样,即“国家是如何诞生的”,那么西方政治哲学所追求的回答不是描述某种国家在历史上是如何真实发生的,而是给所有形态的国家的产生和持续存在以一个合理的解释。

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诺奇克的“反契约论”比“古典契约论”和“新契约论”更加真实,不如说它比它们在理论解释上都更为合理。 但是,不论是诺奇克的“反契约论”,还是罗尔斯以及先前的各种“契约论”,它们通通都属于自由主义,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存在着一个根本的问题,即试图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发现某种确定不移的模式。

本文讨论的“古典契约论”、“新契约论”和“反契约论”都是这类自由主义历史模式:它们立足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它们本身也只是西方历史长河中某一阶段的产物,但却声称是对所有文化的全部历史都有效的理论解释;它们依赖于西方社会文化背景,而且也显然带有这种文化印记,但却宣称自己是普遍必然的,达到了所有人类社会的终极真理。然而,人类社会是极其复杂的,每个民族国家都有自己的文明特性和独特的文化传承关系,因此,历史没有普遍必然的唯一模式,也没有支配所有文明始终的单一价值原则。

将西方的自由主义提升为适合于全人类所有不同文明社会的唯一模式,这只能是“西方中心主义”在作怪。 所有自由主义都以为自己发现了普遍必然的历史模式和终极的永恒真理,但实际上,它们得到的只是一种意识形态,一套相对于某种历史处境并代表某种群体的政治价值体系。

在这种意义上,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不仅不能脱离历史处境,而且还必然与某种历史处境密切相关。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看,自由主义的历史相关性清晰可见:“古典契约论”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并行不悖的,它所高扬的自由正是现代资本主义体系得以成立的前提;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的“福利国家”紧密相连,他所追求的正义原则实质上是“福利经济学”的巧妙哲学表达;诺奇克的“反契约论”则与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中“新保守主义”的兴起相对应,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实际上表达了美国社会中这种越来越强的呼声——减少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福利开支,减少税收…… 与以上问题相关,并成为所有错误之源,自由主义怀抱着一个根深蒂固的教条,即个人优先于国家。

个人与国家相比是优先的,所以才需要以契约方式或非契约方式将孤立的个人联合为国家。个人与国家相比是优先的,所以个人权利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是唯一的实体或主体,国家只是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而人们只有为获取个人利益才从事社会合作。所有西方自由主义的出发点都是个人,自由主义归根结底是一种个人主义。

这个教条支配了所有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诺奇克都概莫能外。 注释: [①][②]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7页,第100页。

[③][④][⑤][⑥][⑦]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15页,第121页,第122页,第58页,第131页。 [⑧][⑨][⑩][①①]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美国纽约,1974年,第26页,第13-17页,第101-110页,第110-119页。

姚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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