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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治理中的教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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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18

试论高校治理中的教师地位

  论文摘要: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构成了高校治理的中心和目标。相对于管理层的协调组织,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教师的教学科研居于更为基础的地位。教师权利资格的确立能够使之从行政等级治理模式下的屈从和依附中得以解放,从而自由地增进和传播新知。高校治理中的契约式平等关系使得每一位教师在公正公开的聘任规则和程序面前承担与其权利相应的义务,而教师对高校治理的民主参与能够有效地以和平方式化解行政等级下的“管理困境”。

  论文关键词:教师地位;高校治理;伦理视角

  现代教育的价值基础要求承认和尊重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发挥其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作用。“尊师重教”不仅应该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而且应该首先在高校治理结构中得以具体体现。教师在高校治理结构中能否赢得独立自主的地位,并通过平等和民主对高校治理模式进行改造,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学术生命和价值功能。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教师在高校治理中优先地位的实现有赖于主体自主而合法的行为,伴随着身份依附的解放,自由选择的空间扩展,民主治理的机会供给、实践锤炼和能力的提高,各种声音和利益在高校治理结构和过程中得到表达,各种权力的影响也能够得到检讨和批判。高校结构和运行中教师与高校其他成员相互之间对自身的主体资格、对方的平等地位、公正的交往规则形成理性共识,能够体现主体对主体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且表达各自的目的和态度才能形成伦理关系。

  自由平等精神使得高校治理机制成为民主公正的“善治”。伴随着社会自主性日益分化发展,高校治理结构应当以回归学术和教育为其价值基准。这其中包括学生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具有全面自由发展的自主需求;教师作为教育科研活动的主体,拥有充分的教学自由权利;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其中发挥协调、服务和保障作用,都要对学校事务有真正的、充分的自主权利,并对公共活动空间负担责任,其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基础地位最为显著。本文以“治理”而非“管制或统治”来论说高校结构和运行,就意味着对传统行政权力主宰模式的颠覆,以学术取代行政,以教师取代领导成为高校治理中的主导因素。这是因为“治理”重在过程、协调、以及多元自治独立力量的持续互动,目的在于追求一种具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治理的“善治”。“善治”下的高校通过合理组织的分权民主方式,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对学校成员基本权利给予关怀、尊重和保护,鼓励、扶持富有生机的学术和教育共同体。

  教师能否拥有独立的教育权利和主体地位事关高校的价值定位。良好治理的高校教师地位首先表现在教师权利的独立性上。教师作为高校的教育主体,拥有充分的教学科研的自由权利,行政后勤在其中只是发挥协调和保障的作用。当前我国国有高校行政等级制治理模式确立了行政集权的主宰性地位,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规定学校发展、学科设置、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评估等,把广大教师降低到执行者的地位,把学生降低为接受者,从根本上违背了教育的本质。虽然学术和教育是高校存在的基本价值,但是在行政权力主宰下,学术和教育不仅遭受忽视,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独立存在的价值。由行政权力决定学术和教育问题不利于高校的自主发展,而且,行政权力人员可以依靠其行政资源获得学术地位,而本应追求学术、从事教育的教师却因为现实利益需要而热衷于当官,以获取单凭教师地位难以获得的各种稀缺资源。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权力压倒学术、职位压倒专业的纯行政色彩的体制架构不利于学术科研活动的展开和教师教育主导权利的行使。现代公共教育理念、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等理念已经逐渐在道德和法律意义上得以确认。教师的价值认定是自足的、独立的,并不一定需要获得权力的认可,才能得以承认。教师履行职责的得失成败无须权力机构的监督和核查,而是由教师自行组织的专业性机构进行。行政权已经不再是国家如何干预教育和学术的自主权,而是如何担当其不可替代的责任——为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提供物质和组织的支援和保障。

  只有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发展和教育活动,教师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行政权力主宰的等级治理模式从制度安排上把教师排除在高校治理结构之外,将之视为治理对象。教师缺乏对高校价值定位和目标任务的认同,无形中降低了高校的凝聚力和活力。教师的独立地位的获得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教师与行政人员以及教师之间的冲突和冷漠,更加注重合作,发挥同舟共济的主人翁精神。教师一旦对学校管理有了自主权,其热情和积极性便会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教师自觉自主地参与学校决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各校之间在教学质量上的提高和竞争的加剧,也将不断凸显教师在学校治理结构和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在承认教师的教育权利和主体地位之后,应当能够得出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的自由权利。当然,这种自由权利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对科学和文明的探索和传承。自由性就体现在学术自由、教育自由和流动自由。这种自由,消极地说,就是教师“免于党派、教派、学派钳制的自由”,即指“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之恐惧的自由”;积极地说,就是开阔的思想空间、活跃的思想情景、发达的思想理路。但“自由”决不是放任自流,其立足点与根本在于自由地追求知识、探寻真理,是求真、崇善、尚美的自由,是关切历史与现实、文化与传统的自由。一切假、丑、恶,一切无病呻吟、哗众取宠,都不在思想自由之内。自由是有边界的,诚如梅贻琦所言:“所谓无所不思,无所不言,以今语释之,即学术自由而已矣。假自由之名,而行荡放之实者,斯病矣。大学致力于知、情、智之陶冶者也,以言知,则有博约之原则在;以言情,则有裁节之原则在;以言志,则有持养之原则在,秉此三者而求其所谓‘无所不思,无所不言’,则荡放之弊又安而乘之?”创新知识、发现和发展真理需要以自由、宽容为前提,因此,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的自由权利是教师职业的宿命所在。但是,自由是经过无数奋斗和努力才能得到。面对权力强加下的屈服凌辱,金钱诱惑中的尊严沦丧,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的自由权利真正获得和实现还有很艰难和漫长的路要走。"

  国家、学校和社会应确保教师拥有充分的、广阔的、丰富的权利、机会和条件,以自由地发挥其聪明才智专心研究,增进新知。教师作为教育的主体,基本任务是提供、伸张、创造出学生活动和学习的对象和目标,提供适当的活动和学习的条件和方法,而不是机械地灌输死板的“知识”。这就需要教师根据自己的教育理念和学术专长自由地设计课程、选择教材,传授较为典型或成熟的学术观点和理论,探讨有争议的、前沿的问题,并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学术自由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很高,而且时刻需要与新的思想沟通、交流,乃至形成冲击。校长有聘任高校教师的自主权,而高校教师也有自己选择高校的自由。自由流动的机制也就使教师免于屈从和依附,避开复杂的人际纠纷,提供了较为宽阔的自由空间。这对于展示一个人的才华是有促进作用的,也能保持高校教师学术上的活力。

  教师聘任制从制度上保障教师和高校双方基于自愿契约的聘任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形成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每一位教师在公正公开的聘任规则和程序面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当然,这里的平等不是指教师的社会福利的均等配置,从根本上涉及的是高校治理能否在公正合理的制度框架中进行。从权利上来说,平等要求学校和院系应当承认和保障所有教师都享有平等参与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的权利。当然,权利平等只保障每个人享有同等的教育学术活动的自由权利,而不是单纯地保障每个人占有同等的待遇和福利。制度、程序上的公平是维护权利平等的基础。从机会和条件上来说,平等意味着教育学术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应向具有同等身份(教师)和资格(专业职称)的教师同等开放。

  高校应当为每个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在结果意义上来说,平等意味着教师的劳动应该得到客观公正的测度,并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公平的报酬。财富和收入差距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特别是要强化分配对青年教师、普通教师的保障。当前,国内高校的财富向权力集中影响各种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教师所得的收入就不简单的是反映自己提供的劳动价格,而是取决于自己所在的学校、部门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在权力影响之外,那些市场回报效益高、资力雄厚的院系在收入分配上也独得先机,这都需要高校能够强化通过资源再分配的结果平等追求基本的公正,以维护教师的尊严和高等教育的本义。

  对民主的追求是平等价值在高校治理层面的延伸。民主治理从根本上承认教师对于高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否认任何依附性的关系。任何排斥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模式,都不可能是合法的、可取的、良性的模式。高校的民主治理不仅是实现教师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唯一的以和平方式解决行政等级下“管理困境”的合理有效方法。传统的学校集权管理模式从根本上否认教师的主体地位,甚至以聘任为名将学校领导和教师之间的分工协作转变为“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校长办公会是当前学校就学校发展整体决策的核心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是维护教职工基本权益的组织设置,应当基于民主治理的原则进行重构。这也是高校当前最需要进行民主改造的环节和领域。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也应当改变行政主导的局面,把属于学术方面的权力交还给学术,提高学术委员会在决策中的地位和权限范围,把包括职称评定、学位授予、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学科研究规划等决策权力划归学术委员会。同时,让学术委员会成为校长教育教学管理的咨询和制衡机构。唯有如此,高校治理才能以专家的学术评议为基准,服务于教师的学术进步。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需要在相对轻松、自由甚至“无政府”的环境中作自由的玄远之思,民主治理也需要像警惕和限制行政权力那样约束学术权力。

  高校的民主治理从根本就是将传统的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造为一种服务体系。任何权力,包括行政的和学术的,要想有所作为,就要“以权利制约权力”,为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提供物质、制度等全方位的保障。高校的民主治理意味着,每一位教师应该是自由、平等、有尊严且自律的。教师有表达不满的权利和充分发展的机会,为公共事务贡献力量的责任。而集权式的管理或控制使教师的劳动不能获得自主性品格,结果是冷漠、敷衍、勉强应付、貌合神离,甚至口是心非。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同等的参与权并不意味着每个教师的决策权对最终结果的影响都一样大,就像平等的教育权不意味着每个人具有同样的学识一样。托克维尔就说过,基于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和平庸的可能性。伸张平等权利与对民主的节制两者之间的悖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得以解决,如通过权力分散化、决策民主化,同时,通过各种独立审查、监督机制限制大众民主式的权力膨胀。高校民主治理的实质是从维护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伦理关系的立场上,对领导管理层的权力进行有效限制,防止权力被滥用。民主治理强调高校任何权力都要分散化,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限制权力的绝对性和掠夺性。

  独立、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性伦理价值应当进入当前国内高校治理变革的观照视域之中,这有助于改变行政权力主宰治理结构中教师的屈从地位和依附状态,确立学术和教育的价值基准。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只有从国家、社会和学校那里得到充分的 “赋权”和支持,才能在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完成探索科学、传承文明、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公共责任。教师教育主体的地位、平等的自由权利和参与学校的民主化治理,需要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从教师本人方面讲,教师的地位获得取决于教师的学术水平、教育专业水平和教育成就,但是,前提是高校治理结构中学术维度的凸现和民主价值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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