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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传者:宋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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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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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恩施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严格管理,弘扬正气,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注重“以德育人”和“品德自律”的同时,又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规可依,照章实施,违规必究,特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言行,修养品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使自己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中学生。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有利于学校教育教

学管理和有利于学生终生发展为出发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一年);(六)勒令退学;(七)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给予口头警告及通报批评。

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责任轻重分别处分;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可从轻处分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或消除影响的;

(三)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五)违规违纪行为对他人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能主动赔偿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二)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三)屡教不改,一年内因违规违纪受过处分的;(四)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五)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六)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七)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条例处分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就读的全体学生。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处分期限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提交主管校长审决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提交校委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委会;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政教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七)在特殊情况下,年级组可对本年级违纪学生按相关条例作出处分,后将相关材料报政教处存档。

第十三条 处分材料的管理:处分材料一式四份,分别送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存档。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年后可以撤销处分(毕业班、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在处分未撤消前,要定期(一个月)向政教处交思想汇报。

第十六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留校察看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七条 学生不努力学习、不完成学习任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多次不交作业、考试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上课或自习睡觉、看小说、传纸条、做小动作、玩手机或小灵通等无线传输工具、接打电话、听音乐、故意起哄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达10节者(上课、早晚自习、升旗、学校集会、班级活动、集体劳动等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的均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旷操两次计为一

节旷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20节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达3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达4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书籍、图书或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学生、学校声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破坏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四)在教学楼、宿舍、集会等公共场合踢球、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大在出校门、餐厅、澡堂等处不排队、拥挤、插队、哄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燃放鞭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拨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八)在校内使用手机劝说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就寝时间不按时就寝,有讲话、玩手机、听音乐、点蜡烛等违纪违规行为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搬出校外住宿。

(十)不整理寝室内务,多次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搬出校外住宿。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不尊重老师或学校职工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顶撞、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老师、学校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各种不正常手段,诋毁老师或学校职工声誉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背后操纵、挑拨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重伤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调解同学矛盾,威胁他人、充当保护伞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园打架或在校外打架,严重败坏学校声誉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抢夺他人财物、恃强凌弱、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践踏草地、攀折花木、在墙壁上乱写乱画、破坏学校或他人财产、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加重处分;

(二)浪费学校水电,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尊重社会公德或品德败坏者,按以下情况处分:

(一)有侮辱、猥亵女生或其它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他人财物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处分。

(三)组织或参加流氓、盗窃及非法团伙,给予主要组织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藉处分。

(四)盗用他人身份冒领邮寄钱物者,退回冒领钱物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封建迷信、邪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有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生染发、烫发或在寝室以外公共区域穿拖鞋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抽烟喝酒者,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传播反动、色情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欺诈、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欺骗老师或同学,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乃至记大过处分。

(二)在大型考试中作弊、请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其考试成绩记作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进营业性三室一厅等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进营业性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电脑网吧室、录相室、歌舞厅)上网、打游戏、看不健康音像、歌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网络安全,在网上发布色情图片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反动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假外出、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正常交往,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男女生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胁迫利诱他人同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可给予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犯学校封闭管理和出入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老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翻越围墙、楼房外出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晚上熄灯后在寝室点蜡烛,经教育不改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住宿生在校期间未经请假在校外住宿或未经登记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校期间私自外出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携带管制性刀具、毒品、炸药等违禁物品到校园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出走者,视情节轻重和出走时间长短,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六)在学习、实验、劳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及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校察看处分,如确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不涉及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是团员的,由校团委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之前,不得加入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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