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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答案

  第一部分 核心讲义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概述

  1.风险的含义

  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2.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般认为,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通常可将其分为:

  ①有形风险因素又称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②无形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通常包括:

  a.道德风险因素,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

  b.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

  这两类风险因素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的含义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

  ①直接损失,又称实质损失,指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

  ②间接损失,指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等。

  在风险管理中,通常将损失分为四类:即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三者的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3.风险的种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答案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答案2

  ②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学理解释: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均可对保险条款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学理解释只能作为仲裁、审判过程中的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

  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2)仲裁

  ①定义: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②仲裁作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诉讼

  ①定义: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②管辖: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主要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因此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和射幸合同,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含义:又称“披露”或“陈述”,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实质性重要事实: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

  告知的内容:

  ①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的告知通常称为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包括:

  a.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b.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c.保险标的转让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通知保险人;

  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②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告知的形式:

  ①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a.无限告知: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b.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可无须告知。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②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a.明确列明: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b.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2)保证

  含义: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①明示保证: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

  a.确认保证:其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b.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②默示保证: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

  ①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两个要件:a.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b.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②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1)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

  (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答案3

  违反保证: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

  后果:a.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1)定义: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2)确立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①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

  ③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1)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①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具体包括: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b.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d.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仅要求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的转移: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后,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利益消灭: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2)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具体包括:

  A.为自己投保。

  B.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种情况:

  a.亲密的血缘关系: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

  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权利义务方,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

  c.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a.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为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债权人),当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b.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

  (3)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①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消费者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②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对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④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可以要求由义务人以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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