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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上传者:李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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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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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名词解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前或婚后就财产关系均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2):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3):本无亲子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婚姻自由(2):亦称婚姻自主,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婚约(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的主体与人格。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法(2):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产生、消失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各主体之间及相关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虐待(2):岐视、摧残、折磨等行为,使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损害。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上互为代理的一种权利。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财产上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通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确认的方式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

自然血亲: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具有共同祖先的后裔、通过血缘为纽带联络在一起的亲属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自愿认领(2):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法定婚龄: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收养的拟制效力(2):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夫妻忠实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婚生子女的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禁婚亲: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姻亲。

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一方婚前财产估价,转归另一方所有,一方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

亲等:在直系血亲中以本人为基点,向上或向下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中以双方共方的直系血亲为基点计算各自的亲等,然后相加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

事实婚姻(2):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具备法定的结婚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为当时社会所确认,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登记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简答题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3)

①约定时间无限制。可在婚前、登记或存续期间;

②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完人;

③双方的真实意思;

④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协议,应认定其无效;

⑤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须经双方同意。

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①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②夫妻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③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④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当事人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②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强了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①双方对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②完人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③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

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一,是合法的男女双方的结合;

第二,是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第三,双方要共同承担生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

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3)。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前者不存在可以再婚,后者存在不可以再婚;

第二,权利义务的不同,前者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不存。后者除同居的义务不存在外,其他的大部分权利义务都存在。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

(2)父母双方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

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答:婚姻家庭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从总体上来看,起着调节、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文化教育功能。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

(1)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2)既要注重当事人的合意,也要注重履行有关的法定程序,但对这两个方面又不能等量齐观。(2分)也就是说,法律在一定的情形下应当更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这在结婚制度上体现为承认未履行法定程序但双方存在结婚合意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婚姻关系(虽然法律可能还会有其他条件上的限制),在离婚制度中体现为不仅承认合意离婚而且在确定离婚扶养费的问题上不再具有惩罚意识转而注重保护扶养一方的个体利益,这种观念和制度上的变迁使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保障。(2分)

婚姻法中男妇平等的具体表现:

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中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样,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义务一样;

第二,父或母,子或女同等适用家庭法律关系的规范;

第三,兄弟、姐妹、(外)祖父、(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适用家庭法律关系。

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及处理原则:

第一,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不提倡不禁止;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第三,对因解除婚约产生的财产纠纷,分别对待,妥尚处理。

论述题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指因一方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的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法定过错:

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

③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二审提出,调解。

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6)。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表面上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①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婚前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后。

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④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

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⑤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同50、80的二部婚姻法比对婚姻制度的完善;

第二,保护合法,制裁违法,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三,利于保障婚姻,减少预防婚姻纠纷

第四,利于加大执法力度。

第五,同国外比无效可撤销性兼有

论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遗产继承权的前提,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人或限人的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院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第一,男女平等。

(2)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视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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