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培训课件(纳税人版)Word
上传者:侯远龙|上传时间:2017-06-03|密次下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培训课件(纳税人版)Word
Page
1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 3 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 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 Page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涉及的主要政策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涉及的主要政策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 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 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通告2016年第1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 2 3 4 5 6 7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1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1、征税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
第一章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类。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2、何为境内及具体范围
第一章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 条中区别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具体规定。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3、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第一章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 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 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 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
策解读: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第一章
a. 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发包方将企 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 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第一章
b. 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 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 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第一章
c.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 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 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 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政策解读: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 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 包人为纳税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 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1、年应税销售额如何掌握
第一章
a.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附件2》第一条第五款: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 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b.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 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2、不登记一般纳税人情形
第一章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
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
第一章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 为的销售额时,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
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案
例
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 情形:a.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销售额400万
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b.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销售额505万元,应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c.增值税
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 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应税货物和劳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第一章
应税行为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是否办理登记登记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登记 可以登记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一章
1、会计核算健全2、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1、强制办理登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连续不超过
第一章
12个月)的纳税人要强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
第一章
a.试点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
不需重新办理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
第一章
b.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
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登记。 c.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照3%换 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登记。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
第一章
d.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 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 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
第一章
e.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 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
第一章
f、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可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wendangwang.com)“办税服 务”-“涉税下载”-“税务认定”下载“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表”(也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自行填写后, 签章确认,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为减 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并签章确认后, 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3、一经登记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章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 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 布相关特殊规定。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4、处罚措施
第一章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根据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
第一章
辅导期管理要求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发生增值税偷税达到一定标准、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 税凭证等行为的,主
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 月的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 法》(国税发〔2010〕40号)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
第一章
a.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
第一章
b.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 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 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 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 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5、辅导期管理
第一章
c.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 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 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 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第一章
唯一性:购买方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
核算。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
第一章
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
第一章
二、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 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 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
额”明细科目。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
第一章
二、科目设置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 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小规模纳税
第一章
人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应交增值税
第一章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应交增值税
第一章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应交增值税
第一章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 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 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 抵税额。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案 例
2016年7月,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提供建筑服 务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款项已收。购买建筑模板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注 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付。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Ⅱ.购进建筑模板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第一部 分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案 例
某餐饮服务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6 年9月份取得餐饮服务收入4万元(含税),购 进面粉、蔬菜、食用油等1.5万元。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3883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65.05 销售收入=(40000/1+3%)=38834.95 应纳税额= 38834.95*3%= 1165.0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 2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34 5 6 7
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2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二章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政策解读: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第二章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1、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
管道运输服务
一、交通运输业
(一)交通运输服务
一、销售服务 二、建筑业 (二)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第二章
原营业税项目三、金融保险业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三)金融服务
行业小类1、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2、邮政特殊服务 3、其他邮政服务
一、销售服务 四、邮电通讯业 (四)电信服务 (五)邮政服务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第二章
原营业税项目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2、教育医疗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六)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七、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一、销售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七)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有形动产、不动产)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第二章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1、技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2、商标 3、著作权 4、商誉 5、自然资源使用权 6、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八、转让无形资产
二、销售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三、销售不动产
1、建筑物 2、构筑物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第二章
a.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b.存款利息。 c.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d.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
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3、注意两项应税行为分类
第二章
a.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税目征税,不按照“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征税,税率为6%。
b.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 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
产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二章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二章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 工资的服务。 政策解读: 1、员工 2、取得工资的服务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二章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1、“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 2、“有偿”不适用对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税的规定
第二章
3、“有偿”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4、“有偿”并不代表等价
第一部 分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 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一部 分 第三章
税率表服务
中类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11% 税率 11% 11% (2)增值电信服务6%
第三章
征税项目
一、销售服务
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11%6% (1)6% (2)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7% (3)不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1% 6%(1)6%
二、销售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2)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11%
第一部 分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章
第十六条 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政策解读:
除3%征收率外,为了平稳过渡,本办法沿用了营业税部 分税率作为一些事项的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 2 3 4 5 6 7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4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 方法。
第四章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
政策解读 1、计税方法的分类
2、引入简易计税的概念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
更。政策解读: 1、一般计税方法 —— 2、简易计税方法 ——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特定应税行为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政策解读:
第四章
例如:如境外某演艺机构到我省参与一场商业演出,合同价 款1060万元,该演艺机构在省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扣缴义 务人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0万 (1+6%)*6%=60万元。 此处,适用的一定是税率6%,而不是征收率3%。同时, 作为代扣代缴该笔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代扣的该笔60万元 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一条 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四章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
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四章
1、应纳税额计税原理发生变化 2、营业税差额征税过渡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四章
例如:在营改增后,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都同属于建筑 业一般纳税人,且适用税率均为6%。在此种情况下,从分包 方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相同税率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差额 征税效果并没有改变,企业税负无实质性增加。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四章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必须申报并形成留抵税额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2016年9月取得新项目(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取得分包建筑方开具 的专用发票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且按规定取 得抵扣凭证。该纳税人2016年10月应纳税额= 111(1+11%)11%-【1017%+2017%+5011%】 =0.4万元。销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二条 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政策解读
第四章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
1、销项税额概念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政策解读 1、含税销售额 2、与营业税对比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四章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政策解读 1、进项税额概念及意义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 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 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 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
政策解读:
1、增值税专用发票2、认证期限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 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 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案
例
例1:某运输企业2014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 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6年1月该车辆
例子
发生被盗。车辆折旧
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
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30530.17=3.06万元。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
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政策解读:
第四章
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区别: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 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 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 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具体可以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解读:
第四章
1、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14项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采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列明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 动漫版权。 (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一般纳税人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解读:以下建筑服务行为
第四章
以下销售不动产行 为 以下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解读:2、原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十项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县级以下小型水力 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第四章
2、建筑材料3、生物制品 4、自来水 5、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沙、土、石料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 动物毒素、 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解读:6、寄售物品、典当 业、免税商店 7、拍卖行受托拍卖 增值税应税货物 8、固定业户临时到 外地经营 销售死当物品
第四章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对未持“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9、一般纳税人销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 固定资产 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列明两种情形的。
10、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3、简易计税免税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 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摘自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的规定》第四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4、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注意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 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5、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发生以下十七项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预缴方式,按照预征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服务或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 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 的,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不动 计税的,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产 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5%的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 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 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 税。 销售不动产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 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 和深圳市之外的地
区) (摘自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政策解读: 个人销售住房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1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 租赁不动产 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1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1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 其他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政策解读:
第四章 第四章
6、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
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 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 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 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 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一部 分
案
例
例如:某旅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某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 时应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即103
(1+3%)=100万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3%=3万元。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
额中扣减。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1、《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二种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方式: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a、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 入为销售额。 b、 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 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 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十八种情况销售额是减除相 关费用的余额,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制定以下政策时参考了 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中对扣除项目的规定。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第四章
1
金融业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第四章
2
生活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 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 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第四章
3
房地产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 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 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销售额。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老项目除外) 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 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4
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 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5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现代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物流辅助 人提供客运场站
服务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服务 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序号 6 行业 现代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 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 现代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 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 项目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 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 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 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第四章具体规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 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第一条第三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 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7
8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 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现代服务—— 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融资租赁和融 售后回租服务,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为销售额。 资性售后回租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业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 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在合同到期前 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第一条第三款)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序号 行业 项目
第四章
具体规定
9
(1)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 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 现代服务——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 月起按照上述第8、9、10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和融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2)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 资性售后回租 第三款) 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 业务 述第8、9、10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 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8、9、 10点规定执行.。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款
10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
第四章
11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 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应纳税额。 税的。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法计税的。
12
建筑服务
13
建筑服务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第四章
14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 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 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 额。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第一条第八款)。销售不动产
1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 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预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 缴。 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 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纳税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第一条第十款)。
第一部 分 政策解读: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第四章
16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 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预征。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 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应纳税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 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 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 额。 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的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住房) 规定》第一条第八款)。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 值税。 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7
18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
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6、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1-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 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 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政策解读:
第四章
7、不能扣减的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 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 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
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十三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
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政策解读: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 款)
第一部 分
案
例
例如: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给甲钢筋,又为乙建筑房 屋,同时还负责给丙运输货物。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销
售货物适用税率17%,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未分别核算销
售额的,均按17%征税。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 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 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 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政策解读
①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②开具红字发票有情形条件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1、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具体 开具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 号)。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四章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 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 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 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
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
《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 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 《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
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 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 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 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 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 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第四章
本条所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既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 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条所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 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政策解读:
第四章
2、开具红字发票有情形条件 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是有情形条件的,只有在规定的情 况下才能开具,不能任意开具。这些情形包括开票有误或者 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开具的。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 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第四章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
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 1、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 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第四章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三种为特殊计算情况:
第四章
以上对第四章政策解读主要针对一般性的应纳税额计算,以下 ①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 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 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第十四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②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的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 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 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 六款)
第一部 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③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 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第十六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 2 3 4 5 6 7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1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政策解读:
第五章
1、纳税人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2、开具发票优先 3、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理解 4、销售款项凭据时间的确定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解读: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 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政策解读: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 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 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 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 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 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的当天。
案
例
例如:试点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9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
建筑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2016年9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不含税),但实际到2016年10月7日才付。
试问甲企业该项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对这种情况,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 但由于其2016年9月5日开始提供建筑劳务,并约定2016年9月10 日要付款50万元(不含税),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 其50万元(不含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而非
2016年10月7日。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政策解读:
第五章
1、一般性规定,税收属地原则 2、试点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政策解读:
第五章
3、如果固定业户存在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政策解读:
第五章
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 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政策解读:其他个人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
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 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 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一部 分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五章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 2 3 4 5 6 7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6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
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特殊规定: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 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a.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b.工程项目在 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c.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d.会议展 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e.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f.标的物在境外 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g.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h.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a.电信服务。b. 知识产权服务。c.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d.鉴证咨询服务。 e.专业技术服务。f.商务辅助服务。g.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h.无形资 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
税零 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第六章
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发生应税行为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免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共规 定了50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基本延续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
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照试点过渡政策。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a、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b、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 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 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 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 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 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 照上述规定执行。 c、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
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 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
、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 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 (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1、起征点适用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
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仅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 税额,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算销 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一部 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政策解读: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96号)有关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
至2017年12月31日。此处3万元是指税收优惠并非起征点概念。
第一部 分
案
例
例如: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生活服务收入26000元 (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分析:因 为提供应税行为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提 供生活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6000(1+3%)=25242.72元。 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虽达起征点,但仍在免征增值税范围内, 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 2 3 4 5 6 7
目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7
第一部 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 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政策解读:☆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1、差额征税。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
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 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第一部 分 第七
章
征收管理 政策解读:
第七章
2、发生退款。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补缴税款。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第一部 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政策解读:
第七章
4、优惠政策的延续。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
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第一部 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
第一部 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 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一部 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一部 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016.04.05不明之处欢迎大家提问指正
谢谢观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下载文档
热门试卷
- 2016年四川省内江市中考化学试卷
-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7届高三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浙江省湖州市2016-2017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
- 浙江省湖州市2016-2017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
- 辽宁省铁岭市协作体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三次联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6-2017学年高二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7届高三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6-2017学年高一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6-2017学年高二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6-2017学年高一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山东省滨州市三校2017届第一学期阶段测试初三英语试题
- 四川省成都七中2017届高三一诊模拟考试文科综合试卷
- 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模拟试题(附答案)
- 重庆市永川中学高2017级上期12月月考语文试题
- 江西宜春三中2017届高三第一学期第二次月考文科综合试题
- 内蒙古赤峰二中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三次月考英语试题
- 2017年六年级(上)数学期末考试卷
- 2017人教版小学英语三年级上期末笔试题
- 江苏省常州西藏民族中学2016-2017学年九年级思想品德第一学期第二次阶段测试试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七校2016-2017学年上期八年级素质测查(二)语文学科试题卷
- 江苏省无锡市钱桥中学2016年12月八年级语文阶段性测试卷
- 江苏省无锡市钱桥中学2016-2017学年七年级英语12月阶段检测试卷
- 山东省邹城市第八中学2016-2017学年八年级12月物理第4章试题(无答案)
- 【人教版】河北省2015-2016学年度九年级上期末语文试题卷(附答案)
- 四川省简阳市阳安中学2016年12月高二月考英语试卷
- 四川省成都龙泉中学高三上学期2016年12月月考试题文科综合能力测试
- 安徽省滁州中学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12月月考高三英语试卷
- 山东省武城县第二中学2016.12高一年级上学期第二次月考历史试题(必修一第四、五单元)
- 福建省四地六校联考2016-2017学年上学期第三次月考高三化学试卷
- 甘肃省武威第二十三中学2016—2017学年度八年级第一学期12月月考生物试卷
网友关注
- 乙酸乙酯皂化反应
- Overlap extension PCR cloning- a simple and reliable way to create recombinant plasmids
- 口腔医学
- 高速线材轧机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 高速电弧喷涂FeAl复合涂层高温腐蚀研究
- 烧伤病人麻醉与围手术期并发症新进展
- 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观测点大会举行_吕讯
- Differences in Tranching Methods-Some Results and Implications
- 实验9 自来水中钙离子含量的测定
- 超富集植物吸收富集重金属的生理和分子生物学机制
- 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
- 史淑荣主任讲血液病粒细胞缺乏症患者有口腔溃疡时如何进行护理与调治
- FACSComp软件
- VOLUME 4, NUMBER 3, MARCH 2004
- 经纬度转换
- 液体饱和蒸汽压
- 蔗糖水解反应速率常数的测定
- 黄河流域土壤水分遥感计算及水循环过程分析
- 外用药网站摘录资料
- 草本能源植物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潜力
- 综合实验类胡萝卜素的研究方案2014
- 糖鉴定
- 对气管切开患者应用微量泵控制持续气道湿化的临床意义
- 创新研究
- PTI荧光稳态测量系统操作说明书 20101013
- 食品免疫学总结
- 近50年来中国六大流域年际径流变化趋势研究
- 从起点到济广高速公路
- 最新法定职业病目录
- 细胞凋亡研究进展_李超
网友关注视频
- 六年级英语下册上海牛津版教材讲解 U1单词
- 外研版八年级英语下学期 Module3
- 冀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有余数除法的竖式计算》
- 第12章 圆锥曲线_12.7 抛物线的标准方程_第一课时(特等奖)(沪教版高二下册)_T274713
- 北师大版数学四年级下册3.4包装
- 外研版英语七年级下册module3 unit1第二课时
- 青岛版教材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走进军营——方向与位置)用数对确定位置(一等奖)
- 沪教版牛津小学英语(深圳用) 五年级下册 Unit 12
- 精品·同步课程 历史 八年级 上册 第15集 近代科学技术与思想文化
- 沪教版牛津小学英语(深圳用) 四年级下册 Unit 3
- 冀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1
- 二年级下册数学第三课 搭一搭⚖⚖
- 化学九年级下册全册同步 人教版 第22集 酸和碱的中和反应(一)
- 沪教版八年级下册数学练习册21.3(2)分式方程P15
- 苏教版二年级下册数学《认识东、南、西、北》
- 沪教版八年级下册数学练习册21.4(1)无理方程P18
- 冀教版小学英语四年级下册Lesson2授课视频
- 沪教版八年级下册数学练习册20.4(2)一次函数的应用2P8
- 人教版历史八年级下册第一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逢入京使》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安徽省
-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老山界》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安徽省
- 冀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租船问题》
- 苏科版八年级数学下册7.2《统计图的选用》
- 沪教版牛津小学英语(深圳用) 五年级下册 Unit 7
- 三年级英语单词记忆下册(沪教版)第一二单元复习
- 沪教版八年级下次数学练习册21.4(2)无理方程P19
-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逢入京使》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辽宁省
- 北师大版数学 四年级下册 第三单元 第二节 小数点搬家
- 第4章 幂函数、指数函数和对数函数(下)_六 指数方程和对数方程_4.7 简单的指数方程_第一课时(沪教版高一下册)_T1566237
- 化学九年级下册全册同步 人教版 第25集 生活中常见的盐(二)
精品推荐
- 2016-2017学年高一语文人教版必修一+模块学业水平检测试题(含答案)
-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7届高三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浙江省湖州市2016-2017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
- 浙江省湖州市2016-2017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
- 辽宁省铁岭市协作体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三次联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6-2017学年高二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7届高三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6-2017学年高一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6-2017学年高二11月月考政治试卷
-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6-2017学年高一11月月考政治试卷
分类导航
- 互联网
- 电脑基础知识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
- 计算机应用/办公自动化
- .NET
- 数据结构与算法
- Java
- SEO
- C/C++资料
- linux/Unix相关
- 手机开发
- UML理论/建模
- 并行计算/云计算
- 嵌入式开发
- windows相关
- 软件工程
- 管理信息系统
- 开发文档
- 图形图像
- 网络与通信
- 网络信息安全
- 电子支付
- Labview
- matlab
- 网络资源
- Python
- Delphi/Perl
- 评测
- Flash/Flex
- CSS/Script
- 计算机原理
- PHP资料
- 数据挖掘与模式识别
- Web服务
- 数据库
- Visual Basic
- 电子商务
- 服务器
- 搜索引擎优化
- 存储
- 架构
- 行业软件
- 人工智能
- 计算机辅助设计
- 多媒体
- 软件测试
- 计算机硬件与维护
- 网站策划/UE
- 网页设计/UI
- 网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