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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和罚没

  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云南省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云政办发〔2015〕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是指转让方或处置方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及罚没物资交易专业系统,在线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能满足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要求的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活动。加快推进省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与电子交易平台对接,统一纳入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转让方或处置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数字证书

  第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可采用临时租用数字证书(CA)的形式参与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

  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或处置公告、竞价方案、成交确认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

  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八条 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CA)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CA)持有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CA)。

  第三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国有产权、罚没财物进场交易申请,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或处置方信息;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条件;

  (四)受让方报名条件;

  (五)产权转让请示;

  (六)转让项目审议决定或相关批复文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资产权属证明材料;

  (九)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

  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场地预约申请。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场地。

  第十四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或处置公告。转让或处置公告应包含竞价须知、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成交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转让或处置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转让或处置公告要求上传资格审查材料。

  第十七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转让或处置公告规定的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或处置公告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意向受让方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由于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保证金确认造成不能参加竞价等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网络竞价期限内无人报价或者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底价的,网络竞价不成交;网络竞价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络竞价成交;网络竞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第二十条 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网络竞价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在每一个网络竞价周期将提示股东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若行使,股东按照当前价成为出价最高者,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意向受让方进行新一轮竞价。

  第二十一条 网络竞价活动采用动态报价方式和连续报价方式进行。动态报价方式包含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连续报价方式直接进行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在动态报价方式的自由竞价期内,意向受让方可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交易平台进行自由报价。第一次报价应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起始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

  自由竞价期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始价,如自由竞价期内无人报价,则以公布的起始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始价。限时竞价阶段意向受让方以每90秒为周期进行倒计时报价,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报价,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

  意向受让方进行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络竞价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采用连续报价方式进行的交易,竞价开始时转让方或处置方设置起始价,意向受让方以每90秒为周期进行倒计时报价,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报价,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意向受让方进行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络竞价结束。

  第二十四条 网络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报价;

  (二)同一意向受让方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显示;

  (六)受让方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满足转让或处置公告成交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登录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成交价,并与转让方或处置方签订成交确认书。转让方或处置方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非受让人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告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或处置方将产权交易合同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或处置方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结果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结果公示内容应包含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价、转让底价、成交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或处置方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退还受让人交易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结果公示结束后,转让方或处置方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转让方或处置方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三十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行政

  监督平台,在线实施意向受让人资格查询、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网络竞价实时监控、网络竞价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公告期和网络竞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登录行政监督平台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通知交易活动各参与方。

  (一)受让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暂停交易,并将情况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待问题解决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过程中,若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泄密等,造成意向受让方无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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