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经管营销> 人力资源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探讨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探讨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员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探讨

曹啸虎

一、基本案情

最近接触一个案件(以下称案例1),基本案情为:A是甲劳务公司员工,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A因乙公司员工B的错误操作失去一足。经甲劳务公司申报工伤认定为六级伤残。后按人损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工伤待遇落实不到位,A提起侵权诉讼,要求B和乙公司承担第三人侵权责任。

二、探讨思考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可以向第三人要求侵权赔偿,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这个问题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都已经明确肯定了,而且全国的判例非常多,特别是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此处不赘述。

那么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是不是侵权第三人?用工单位员工是不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案例1中原告A的健康权被侵犯的责任由谁承担侵权赔偿?

再看几个相似案例:

案例2:与上述案例1案情不同的就是案件中没有B,A是自己在乙公司执行工作过程中受伤,比如意外摔倒,或生产设备故障,或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这时候能否因为乙公司是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单位,进而认定A跟甲公司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方认定乙公司是侵权第三人呢?

这种情况在全国法院的判例中都是认为用工单位不是侵权第三人。例如2014年11月上海某法院判决中认为:“在劳务派遣中,我国《劳动合同法》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定了如违反该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损害事故,基于劳动安全保障的缺失,实际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基础法律关系一致。既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侵权基础一致,那么用工单位就不能认定为真正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能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方法。”基于同样的法理,则案例1中用工单位乙公司当然也不能认定为侵权第三人。

案例3:与上述案例1案情不同的就是案件中B跟乙公司也是劳务派遣关系,B是另一个劳务公司丙派遣到乙公司的,因为B的工作中错误或失误操作导致一起工作的A受伤。这时候肯定不能认定乙公司为侵权第三人,因为B跟乙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乙公司不是B的用人单位。此时应该由谁承担A的被侵权的赔偿责任呢?

观点一: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2015-04-30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员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劳务派遣中丙公司是B的用人单位。

观点二: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执行工作任务”含义应该为“执行工作人员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不是执行用人单位以外的任务。否则没有必要再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离的劳务派遣的责任承担的单独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是一般规定,第二款是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案例4:A与乙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在执行乙公司工作过程中因乙公司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受伤,工伤待遇落实后,又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还有《侵权责任法》第六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因为单位有过错,具备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这个案子后来双方调解结案了。

案例5:A与乙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在执行乙公司工作过程中被同公司员工B(与乙公司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失误操作造成伤害。A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A直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十

六、三十四等条有权向乙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再回到案例1中,A受伤的赔偿除了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由谁承担?如果B员工跟乙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笔者对原被告双方的观点简要分析:

原告观点: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进一步的理由为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关系,除此以外都是第三人,包括乙公司跟B。如果乙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乙的员工B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乙承担侵权责任,总之就是要求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本案中原告A与甲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与甲公司是劳动关系的双方,甲公司是用人单位;乙公司是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单位。所以乙公司就是第三人。B也是第三人。

被告观点:乙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法律概念界定错误。认为用工单位乙公司不是第三人。A与乙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是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力事实上的给付发生在二者之间,对用工单位乙来讲,A和B

2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员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他们都相当于用工单位乙公司的员工,所以乙公司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笔者观点:

1、原告方把劳动关系等同为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都是劳动法律关系,都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关系是补充用工形式。

2、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用人单位”跟《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的内涵不一致。人损司法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公布的,《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颁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这句话的第一层意思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中不一定是称为用人单位;第二层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非劳务派遣单位,它比劳务派遣单位概念内涵大,是包容关系。第三层意思是说其它法律中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的法律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内涵就更不是仅仅指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人损司法解释中的“用人单位”当时就是包括后来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两类。因为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补充,把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力使用分离,产生了用人和用工两个称呼的单位,实际上这两个单位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简单说只有劳务派遣中区分用人和用工单位,其它地方用人和用工在一起统称用人单位。

乙公司就是A发生工伤事故时候实际的“用人单位”,同理乙公司的B员工也就不是人损司法解释中十二条中所述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乙公司也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3、乙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可以看出这里的“本单位”明确为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只是劳动者身份关系管理单位当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这里的“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就必然包括同法五十三条中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三十四等法律规定追究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乙公司的侵权责任。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员工B过错操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使A受伤的侵权责任。

3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员工受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A与甲劳务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在工作过程

中,A因工人B操作失误受伤,谁对A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首先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乙配合,甲乙之间可以约定补偿。然后

1、如果B跟乙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由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B由丙劳务公司派遣到乙公司的,由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B是丙公司员工到乙公司执行丙公司工作任务,由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B是到乙公司承揽业务的,由B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1、2这两种情况,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因为一旦降低了用工单位赔偿责任让受伤的员工获得赔偿减少了,就会损害被派遣员工的利益并造成劳务派遣的滥用。如果让用工的单位重复赔偿,有悖公平,将使得劳务派遣制度价值大大降低,甚至没有企业使用。因此司法实践中应该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项目中重复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赔偿,也遵循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如果劳动者在两边相同项目得到重复赔偿了,用工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同时建议立法机关把人损司法解释中和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或者修订统一。

4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下载文档

热门试卷

2016年四川省内江市中考化学试卷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7届高三11月月考政治试卷
浙江省湖州市2016-2017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
浙江省湖州市2016-2017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
辽宁省铁岭市协作体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三次联考政治试卷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6-2017学年高二11月月考政治试卷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7届高三11月月考政治试卷
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2016-2017学年高一11月月考政治试卷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6-2017学年高二11月月考政治试卷
广西钦州市高新区2016-2017学年高一11月月考政治试卷
山东省滨州市三校2017届第一学期阶段测试初三英语试题
四川省成都七中2017届高三一诊模拟考试文科综合试卷
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模拟试题(附答案)
重庆市永川中学高2017级上期12月月考语文试题
江西宜春三中2017届高三第一学期第二次月考文科综合试题
内蒙古赤峰二中2017届高三上学期第三次月考英语试题
2017年六年级(上)数学期末考试卷
2017人教版小学英语三年级上期末笔试题
江苏省常州西藏民族中学2016-2017学年九年级思想品德第一学期第二次阶段测试试卷
重庆市九龙坡区七校2016-2017学年上期八年级素质测查(二)语文学科试题卷
江苏省无锡市钱桥中学2016年12月八年级语文阶段性测试卷
江苏省无锡市钱桥中学2016-2017学年七年级英语12月阶段检测试卷
山东省邹城市第八中学2016-2017学年八年级12月物理第4章试题(无答案)
【人教版】河北省2015-2016学年度九年级上期末语文试题卷(附答案)
四川省简阳市阳安中学2016年12月高二月考英语试卷
四川省成都龙泉中学高三上学期2016年12月月考试题文科综合能力测试
安徽省滁州中学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12月月考​高三英语试卷
山东省武城县第二中学2016.12高一年级上学期第二次月考历史试题(必修一第四、五单元)
福建省四地六校联考2016-2017学年上学期第三次月考高三化学试卷
甘肃省武威第二十三中学2016—2017学年度八年级第一学期12月月考生物试卷

网友关注视频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过松源晨炊漆公店(其五)》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辽宁省
河南省名校课堂七年级下册英语第一课(2020年2月10日)
外研版英语三起5年级下册(14版)Module3 Unit1
冀教版小学英语四年级下册Lesson2授课视频
外研版英语三起5年级下册(14版)Module3 Unit2
沪教版八年级下册数学练习册21.3(2)分式方程P15
冀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第二周第2课时《我们的测量》宝丰街小学庞志荣.mp4
外研版八年级英语下学期 Module3
19 爱护鸟类_第一课时(二等奖)(桂美版二年级下册)_T3763925
外研版英语三起6年级下册(14版)Module3 Unit2
第8课 对称剪纸_第一课时(二等奖)(沪书画版二年级上册)_T3784187
七年级英语下册 上海牛津版 Unit9
外研版英语七年级下册module3 unit1第二课时
苏科版数学八年级下册9.2《中心对称和中心对称图形》
沪教版八年级下册数学练习册21.3(3)分式方程P17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泊秦淮》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天津市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老山界》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安徽省
8.对剪花样_第一课时(二等奖)(冀美版二年级上册)_T515402
冀教版英语三年级下册第二课
沪教版八年级下次数学练习册21.4(2)无理方程P19
【部编】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下册《逢入京使》优质课教学视频+PPT课件+教案,安徽省
二年级下册数学第三课 搭一搭⚖⚖
8.练习八_第一课时(特等奖)(苏教版三年级上册)_T142692
小学英语单词
苏科版数学 八年级下册 第八章第二节 可能性的大小
冀教版小学数学二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租船问题》
外研版英语七年级下册module3 unit2第二课时
【获奖】科粤版初三九年级化学下册第七章7.3浓稀的表示
第4章 幂函数、指数函数和对数函数(下)_六 指数方程和对数方程_4.7 简单的指数方程_第一课时(沪教版高一下册)_T1566237
沪教版牛津小学英语(深圳用) 四年级下册 Unit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