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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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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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述简便起见,简略名称在本参考资料中不用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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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概念,掌握我国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
法通则第2 条)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
价值规律支配。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
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
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征是:主体的地位平等;与民事权利的
享有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
身份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渊源的概念
通常所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
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2.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法律(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法规、民族区域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在其生效前发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A.民法的生效时间
主要有以下两种: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B.民法的失效时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由国家机关颁
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C.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其中包括对于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略)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概念和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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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本部分主要掌握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以及在民法中的体现)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
不得非法干预。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民法通则第4 条)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民
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3 条)
(3)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5 条)
(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
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4 条)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其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设立、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
履行义务;法官及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 条)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
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 条)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一切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过权利的正
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了正当的界限,就构成权利滥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 7
条)
二、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分类,尤其要掌握支配权、请求权、
形成权和抗辩权的概念、分类。理解权利保护方法。特别注意培养在具体社会关系中准确识别民事法律
关系的能力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
自主形成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其一是意思说,即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
或者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其二是利益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其三是法力说,认为权
利在本质上是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的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主要掌握权利的分类依据,能够对某一具体权利归为某一类权利,并且懂
得分类的意义)
1.财产权和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属于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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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属于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的主要有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解除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行使的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的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
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债
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属于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
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典型的延期性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物权属于典型的绝对权,债权属于典型的
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
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而设
立的抵押权属于从权利,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指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发生的
权利。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
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和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2.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8 条、第129 条的规定,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
身采取的防卫措施。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在我国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
予以拘束或者对于他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毁损的行为。
(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义务人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
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根据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B.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根据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六)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能够准确判断某一事实的归属)
1.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行为是指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包括合法行为(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等)、违法行为等。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行为无关的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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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包括事件(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和状态(某种客观情况的继续),例如人
的死亡、自然灾害等属于事件;权利的继续不行使、人的下落不明等属于状态。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需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例如遗赠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下有效的遗嘱以及受遗赠人接
受遗赠等民事法律事实。
三、自然人
【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与住所。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开始和终止。掌握自然人民事
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类型。了解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掌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掌
握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人及其职责。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的承担
规则。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以及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理解入伙的概念和入伙的条件,退伙的概
念和退伙的原因。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三个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9 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根据年龄、
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1 条第1 款规定,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1 条第2 款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
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 条第1 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
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
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指对于比较复杂的事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
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
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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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 条第2 款规定,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
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要件与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要件包括: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自然人离开最后的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其二是
该状况持续的时间满2 年,2 年的期限从其离开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
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 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
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申请后,首先
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 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
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对于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
管。
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
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与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
宣告死亡的要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自然人离开最后的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其二是
该状况持续的时间满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 年,4 年的期限从其离开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的次日起
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4 年的,下落不明的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
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申请后,首先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
踪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
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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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死亡宣告的撤销: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
应保护现有的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
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
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
度。
2.监护的设定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民法
通则中并未规定遗嘱监护。
3.监护资格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B.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C.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D.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A.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
B.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C.指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5.监护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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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终止的原因包括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了
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六)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七)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个体
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
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八)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虽以
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九)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包括: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
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民通意见第 50 条规定,个人合伙合伙
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
3.合伙的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的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债务的承担
偿还合伙债务首先应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的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的,各合伙人依法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合伙人的出资不足以清
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责任代替其他合伙
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的部分,即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
拒绝。
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入伙和退伙
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该入伙行为无效。入伙后入伙人应当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的行为。合伙人退伙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协议未约
定的,原则上应当准许。但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退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合
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于原合
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人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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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成立条件。理解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民事权利
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了解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
算的概念与内容。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分类的依据、分类意义和差别)
1.公法人与私法人:以设立法人的目的为标准进行区分,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
立的法人,私法人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进行区分。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根据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5.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
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然性质、法规、
法人目的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
资格。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
化。法人变更的类型一般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2.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45 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
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等。
3.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
消灭的必经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
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
五、民事法律行为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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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理解民事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
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基本理论。
请注意:本部分为重点内容,请予以全面掌握。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的多寡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以及共同行
为。
2.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
为和不要式行为。
3.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成诺成行
为和实践行为。
5.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6.以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是:(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
他特殊事实要素。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须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5.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
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
A.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应是不确定的事实;
C.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复习参考资料 民法
第58 页 共177 页
D.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丧失法律效力。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民
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
为。
(2)所附期限的特征
期限与条件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特点。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
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不同之处在于: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
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3)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决定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为始期;
B.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决定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期限为终期。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七)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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