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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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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1 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新津》。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法和物法两部分:人法部分主要包括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
婚姻和夫权、家主权和恩主权、准奴隶等;物法主要内容是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
理)、私犯(侵权行为)等。
2、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
总则和三编构成,共2283 条。
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财产权。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
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2
3、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 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
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
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
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 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 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
性质的民法典。
(二)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1、中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原因:小农经济,重
农抑商,礼法不分。
2、《大清民律草案》,1911 年,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
典》和《日本民法典》。
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 条。
3、《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1930 年,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
属、继承五编,共1225 条。民商合一模式。
4、建国后的民事立法。
195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 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525
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模式。
1962 年,全国人大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 年7 月提出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继承三编,共
262 条。多为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
1979 年,全国人大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2 年5 月完成草案,分8 编,共465 条。
1986 年4 月12 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99 年3 月15 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目前我国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56 条,以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础,对传统民法中分则部分内容也
作了简要规定。
*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共 条,总则部
分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婚姻法、继承法基本上
相当于传统民法典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
* 《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模式。
6、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目前已制定了草案,但仍有争议。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
民法典》结构。
二, "民法"的多种含义: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就实质意义而言,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
形式而言,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却
有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撰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
习惯或学说。
3
在现代社会,一国民法的发展和完善是走英美法系国家的道路还是走大陆法系国家的道路,既不取决
于该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也不取决于该国的社会发展水平,而是取决于该国的法律传统。我国是成文法
系国家,下来以制定法为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民国时期曾经制定过一部民法典(该法典现在仍
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因此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借鉴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我国民国时期编制民
法典的技术经验,吸收其精华内容,收集、整理、改造我国现时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
学说中的民法规范,编撰一部民法典,当是我国民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由之路。
另外,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按民法的语义,民法应是调整一切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由于各国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
系的法律体制(私法体制)并不相同,于是各国民法便有了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区分。
有的国家(如意大利)实行私法一元体制,其民法典规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智慧
财产专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民法便
是广义的民法。有的国家实行私法多元体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社会生活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
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调整了部分民事社会生活关系,其他部分民事社会生活关系则另外制定法典或单行
法律(如商法典、劳动法典、或劳动基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调整,此
种民法便是狭义民法。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民法通则:1986 年制定并颁布
4、民法学
(1) 我国民法学概念:课本P6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体
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
(2) 我国民法学的任务:课本P6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我们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平等主体
我们社会中的每一分子,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在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因此都必然要结成各种
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但在市民社会中,无论社会成员结成何种社会关系,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其相互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正是由于社会成员具有
平等的地位,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其意志也是平等和自由的,各自得以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自
愿的结成各种关系。这种平等反映在民法上,也就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二,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点为意思自治,等
价有偿.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关系在实质上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在现代社会,财产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为人类所掌握和
控制,可以被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料,包括土地、矿藏、水流等天然资源和人类通过劳
动创造的各种物质产品;第二类为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事物,包括智慧财产(如作品、技术发明等)、
4
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劳动力等。财产还可以依据其有无一定形体
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依据其内容分为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债务)以及总和财产或者概括财产(如
遗产、夫妻个体财产、合伙财产、法人财产等)。
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
第一, 以财产为客体;
第二,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第三, 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劳动力除外)。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则具有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的专有关系;
第二,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
承关系、扶养关系等。
三,人身关系: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特点为意思自治,与财产有密切关
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第二, 具有非财产性;
第三,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专属性是指特定主体的人身利益只能由该主体享有,不能与该主体分离,也不能经由让与或者继承的
方式转归他人享有,而且该主体也不能抛弃自己的人身利益。古代社会的身份继承已经被今天的社会观念
和法律制度所抛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有:人格尊重,身份平等。
人身关系的种类:
第一, 人格关系
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自然人的人格主要有身体、生命、健康、
姓名、名誉、自由、隐私、肖像等;法人的人格主要有名称、名誉、自由等。
第二,身份关系
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换
言之,身份人在其置身的社会组织结构中所处地位的标志。
关于身份及身份关系,学者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
比如,李开国教授在说明身份关系时举到的例子有:亲属身份表示人在家庭这种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
位,股东之身份表示人在公司这种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党员之身份表示人在政党这种组织结构中所处
的地位,部长、省长、市长之身份则表示人在政府这种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学上的“身份”,原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附于家庭、氏族、等级的状态或者人格地位,即人格
依附关系中的地位,包括古罗马“家子”的人格依附于“家父”,“妻”的人格依附于“夫”那样的人格
依附。在近代,上述含义中的不平等内容归于消灭??在罗马法中,“人法”呈强烈的身份色彩;随着近
代解放运动和民主运动的进展,不平等的身份已经基本废止了。在今天,只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身份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保留了下来。故而今天所称的
身份,便只有亲属和配偶了。
四、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密切联系
5
民法调整对象应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上述观点强调
人的重要性和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管是财产关系还是人身关系,都是社会生活中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说哪一类是人的关系而哪一类是物的关系。规范两类关系的规则,也并无优劣高
下之分。学说上所谓“人法”、“物法”的划分,并无阉割的科学依据,严格说来都是“人法”。人格权
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轻视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只有在享有财产权的时候,才能作为自
由的人,真正的人,也才有所谓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上说,不能说哪个更重要,哪个不
重要,特别是中国传统上有轻于言利耻于言利的背景下,更不必强调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比具有更大的
重要性。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一、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
法律的重要目的在于规定和保护人权。民法也是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实际上,所谓
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中首先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们都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了
解民法的人都知道,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继承权等)、权利的保护方法(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诉讼时效)等内容,因此,民法是以
权利为本位的法。
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
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二、民法是私法
公法与私法:
1、 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
2、 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
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因此,私法的基本形式为民法,民法的
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
3、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
(1)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2)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
等者的意思。
(3)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法律
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
(4)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
不同 公法 私法
规定的利益不同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规范的意思不同 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 对等者的意思
主体不同 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

法律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
成员
调整方法不同 公法以权力服从 权利平等
强制程度不同 强制性 任意性(意思自治)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
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
6
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
1、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
2、 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
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是故,实
体法乃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
纠纷状态时的诉讼权利义务。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
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3、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看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或主法与助法的关系,自不无道理,然须注
意,程序法自有其价值与生命,而程序公平与程序正义本身即为法律公平与正义之应有之义,切不可以主
助关系而牺牲程序价值以求实体价值。
(二)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四、民法是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设置的民法制度。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也就由此而表
现出来。第一,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第二,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
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
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第四,民法的合同制度
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五,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
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一点正在逐渐地被人们从误解到正解的认识过程中。在以前,民法文化
非常不发达,致使人们对民法的误解颇多,至少人们有着“经济法横扫千军、民法独守家庭”的误解。今
天,市场经济的建立,市民社会的构建,法律知识的普及,民法文化的传播,误解正在消除。
五、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六、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在宪法中,有关财产权利的那些基本规定,实际上要在民法中才能得以
具体化;而在刑法中,由于目前有关财产的犯罪愈益增多,不弄明白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不可能真正
搞清楚那些与其相关的刑事法律关系;再就所谓的经济法而论,其中除了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外,不就
是一些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吗? 国际私法简单地说其实就是适用外国民法的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横向与纵向
1. 经济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内容:
3. 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部门法区别 民法 经济法(经济行政法)
调整对象不同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
向关系
主体地位不同 主体地位平等,互不隶属 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隶属性
7
本位思想不同 强调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体现个体本位
强调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
体现社会本位
制裁方法不同 民事制裁方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行政,刑事,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二、 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用以调整在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关系,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
力和个人权力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对于这一定义,可分为四层意思理解
(1) 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它将行政权力授予一定的组织,并规定不同组织的权利界限。
(2)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这类规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这类规则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加以监督。
(4)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设定权利——规范权利的行使——监督权利行使——行政救济
2.行政法的调 整对象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它着重调整行政
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说,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权力取得过程中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2.行政权力行使运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发生的关系。(注:
这类关系是最常见的行政关系,也是最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
3.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机关←→权利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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