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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政策的变化

上传者:兰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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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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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今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说,今年还将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带来大规模减税。

  2月1日,一批营改增新规将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服务范围划分的变化(财税【2016】36号与财税【2013】106号比较)

  1、106号文分四大类: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2014年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36号文分三大类: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原来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部分)和新试点的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同一归并到新文件的服务业中。

  3、新文件将服务业重新进行了分类,分为七大类33小类,具体为交通服务分4小类: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分3小类: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分2小类: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建筑服务分5小类: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分4小类: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分9小类: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有的每个小类还细化成更小的目录

  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5、原来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6、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划入了无形资产中的技术销售服务;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划入了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

  7、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新增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新增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8、原来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划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著作权销售服务。

  9、原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中的代理记账划入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10、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新增市场调查服务。

  11、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营业税增值税税率税目变化(见图片1)

  三、系统征收品目的变化(见图2)

  四、营改增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变化(财税【2016】36号与财税【2013】106号比较)

  1、税率和征收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销售,税率11%;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税率17%;

  其他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无形资产、生活服务等,税率6%。征收率为3%和5%(房地产老项目和二手不动产)

  2、去掉了代理人代扣税款的表述;

  3、新增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4、第十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单位的表述由非企业性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了附件3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三项中,给予免税的政策。

  5、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增加)的服务。

  6、境内概念有不同。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不属于境内销售也有变化。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了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应该还有8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改为完税凭证。

  9、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变化:第二十七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有形动产租赁去除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增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增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内容增加

  10、非正常损失表述有变化。第二十八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1、进项税额转出办法有变化。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三十一条(新增)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2、价外费用内容有变化。第三十七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新增)。

  13、重新提出了混合销售的概念。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业经营的表述也改为兼营(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14、增加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解释。第四十是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15、纳税义务时间增加了一款。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内容有变化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新增

  16、纳税地点规定有不同。第四十六条(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增

  17、纳税期限有变化。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8、税收减免有变更。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原来是优先)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9、国地税征收管理有分工。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也就是说纳税人二手不动产的销售(包括二手房)和居民个人不动产的出租由地税代征,但管理上都由国税来实施。

  五、新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比(见图3)

  六、其他一般性政策规定

  (一)不征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进项税额抵扣新增加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四)部分特定企业的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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