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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上传者:任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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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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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本书逻辑

(一)、首先我想说的是我之所以从众多参考书目中选择这本翟同祖先生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个人对于法律比较感兴趣。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法律可以保障我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在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所以我对于法律这一学科比较有兴趣,它能够保障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选择这本书我就是想了解一下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更深刻的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本书的作者翟同祖,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研究中国历史。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的社会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这一专著独辟蹊径,书中涉及家族、婚姻、巫术及宗教,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他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制史方面的知识给我们系统的阐述了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他的严谨思路体现出了他的博学多才,也让我受益匪浅。

(二)、这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精神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两章分别讲有关“家庭”和“婚姻”的相关法律,中间两章讲的是“阶级”,也就是有关社会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五章讲的是“巫术与宗教”方面的法律,最后一章讲的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本书的第一章名为“家族”,在这一章的最开始作者首先讲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因而家族的范围也只包括父亲这一方面的亲属。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家族的一切权利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因此,父权在我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接下来,作者重点介绍了家族主义对于刑法所产生的影响,并重点介绍了亲属间常见的三种侵犯,以及亲属间的容隐、代刑,还有特殊情况下的缓刑和免刑。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中极为普遍,复仇这一概念又与家族有关。这一章的最后,作者讲述了行政法与家族主义。中国的政治教育都以伦常为本,所以政治与家族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总的来说,这一章重点讲述的是家族与法律之间所存在的联系。本书的第二

章详细的为我们介绍了有关婚姻的法律内容,对我们今天的法律也有深远的影响。读完这一章我理解了古代婚姻的意义,同时我也发现妻子在古代婚姻中几乎没有地位可言,这可能就是我们今天重男轻女思想的根源所在吧。第三、四章作者着重写了有关阶级的法律内容,阶级自古以来都是一直存在的,在古代,不同阶级的人几乎过着截然相反的人生,值得欣慰的是,阶级差别在当今社会中已经不那么明显了,我相信有朝一日阶级差别会完全消除。本书的第五章讲了宗教以及儒家法家思想,使我对整个中国法律的发展有了一条较为清晰的脉络。

(三)通读完翟同祖先生的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于中国法律这一概念我有了一些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这种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状况以及等级分明的阶级状况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必然具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和阶级色彩。由于中国古代的家族结构一直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家族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有改变,等级分明的阶级状况略有调整,所以从古至今虽然各朝的法律有所不同,但那只是形式上的细微的差别,其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没有什么本质变化的。翟同祖先生把中国法律放到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于我们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他的这种独特的研究思路对于我们日常的学习也有很多帮助。

二、问题阐发

本书的第一章名为“家族”,这一章作者翟同祖先生主要为我们介绍了有关家族的法律。在这一章的最开始,作者首先为我们介绍了家族的范围,使我对于家族这一概念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在父亲的家族中,包含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即为九族。家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代或三代的人口。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

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家族的范围如上所述,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族是统治的首脑,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等一切权利都掌握在他手里。在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里,孝敬父母,尊重长辈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古代社会,父亲对子女是有生杀权的。我认为孝顺父母长辈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的。古代法律不论违反的性质如何,也不问缘由,只要子女做了伤害长辈的事,一律以重罪论处。让我觉得最不合理之处是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难逃重刑。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这一章中关于亲属的刑法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作者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相结合,把法律放在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有些原本难以理解的法律制度也变得合理了许多。我认为如果只以“孝”或“不孝”论罪是极为不合理的,这种简单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往往可能让子女寒心,更有可能造成愚孝。随着时代的发展,父母对子女的生杀权被法律机构撤销,但实际上之时国家代为执行。如果父母控告自己的子女,断案的官员不问缘由,子女轻则被流放,重则背叛死刑。在我看来,古代人民是

根本没有人身权利与自由的,命运全部都掌握在父母手中。我觉得这样是非常不公平的,虽说中国人讲究孝道,但是如此的法律制度实在是使人民完全失去人身自由了。而且这种家长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是属于父亲的,而并非母亲。宗法组织消失以后,家长和族长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不过事情皆有两面性,这种法律制度既然存在了那么久,必然有其合理性。法律既承认家长、族长为家族的主权,而予以法律上的各种权利,自然也希望每一家每一族的主权能为其团体中的每一分子负责,对国家负责。这样看来,这种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家族和谐。每一家族的秩序可以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也自可维持。中国古代的法律处处都透漏着儒家思想,最引人注目的“孝道”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下来我想说的是我认为的中国古代法律中很人性化的一些方面。例如盗窃罪,如果一人因为贫困而偷窃了较为富足的亲属家的财务,像这种事出有因的偷窃行为,法官一般会在察明情况后而减轻罪犯的刑罚。“家”这一概念在中国人心中可谓根深蒂固,我国古代的人民可以包庇自己的亲人,如果有举报亲人的行为反而会被处罚。人民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及法律的立场上讲,自应鼓励其他人民搞法,但就伦理的立场来讲则不然。中国的立法既大受儒家的影响,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宁可为孝而屈法,所以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中国古代的法律政策还有代刑一说。人民犯了重罪本无可饶恕,但往往因犯人的子孙请求代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从这一法律内容中我看出了古代法律对于亲情的尊重,我认为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现代的法律去学习的,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家庭和睦,兄友弟恭,也可以推断社会的安定和谐。关于第一章“家庭”我想说的就有这么多,从中我

可看出了中国古代法律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视,它也处处体现着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

这本书的第二章名为“婚姻”,作者首先阐述了婚姻的意义,大致是说婚姻的目

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孟子曾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婚姻既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完全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关于婚姻的意义与现在社会中的婚姻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我认为,婚姻是因为爱和感情而产生的,没有爱和感情的婚姻便不能称之为婚姻,宗族的延续只是婚姻的目的之一,最重要的还是爱和感情。对于现代社会中很多女孩的拜金主义我觉得是很不好的,我觉得结婚还是要找一位感情深厚,值得托付的人。作者接下来为我们介绍了婚姻的禁忌,由于伦理和生物上的理由,族内婚是被命令禁止的,我们现代社会也是这样的,族内婚于伦常不符,而且会对后代造成很大的影响。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了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在这一章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关于“妻子的地位”,夫妻在名义上是平等的,但在古代的男性中心的社会里,男尊女卑始终是古人的主观意识,古人认为女人始终是在男人意志和权利之下的,这一点从古代的家庭分工中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妻子对于夫君至死至终都处于“从”的地位。另外,古代的法律也是偏向男性这一方面的,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兴达制度中,妻子伤害丈夫是很大的罪名。然而在丈夫伤害妻子时,妻子甚至连自卫的权利都没有,就连丈夫杀死妻子的行为法律也不

过问,这一点就深刻的体现出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些法律制度让我深刻理解了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重男轻女的现象。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历程中一直根深蒂固的存在与百姓的脑海中,很难彻底消除。在当今社会中,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男性普遍具有强烈的“大男子主义”,以自我为中心。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男尊女卑”的思想逐渐有所改变,优秀的女性可以向男性一样活跃于社会各个领域,在家庭生活方面,也几乎是夫妻平等。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根深蒂固,中国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这种观念,这是一场要持续很久的革命。我也希望我可以为这种传统观念的改变贡献一己之力。

这本书的第三章作者讲到了阶级,我们都知道在封建社会中,贵贱尊卑之分是很明显的,贵贱之对立是封建关系存在的基础。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然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承认贵贱尊卑之人在社会上的不同地位,承认他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赋予“贵族”以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的种种特权。在我国古代,阶级的划分十分明显,由于儒家思想赋予“贵族”的种种特权,侵犯剥削的事情就是有发生了。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老百姓便是最大的受害者,我觉得这便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的不平等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各阶级在日常生活方式上的差异,饮食的限制、衣服的材料、颜色、房屋的大小、装饰、材料、马匹的限制都体现出了社会不同阶层人民生活状况的差异,所以古代人民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以一目了然。中国古代社会中不但有许多有特权的人,还有许多有特权的家族,社会分异实包含两种不同的单位。古代不同阶级生活方式的差异极为重要,与社会秩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古人认为这种差异必须严格维持,绝不容破坏,否则,必致贵贱无别,上下失序,而危及社会秩序,其推论实有理论上的根据。古代社会的不平等性在婚姻方面也可体现,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在封建时代,阶级的划分最为严格,在这样的社会里,存在着严格的阶级内婚制,不同阶级间的通婚几乎是不可能的。婚姻的选择不单单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也受到贫富贵贱的封建思想的限制,法律甚至还制定的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反者甚至要作出刑事处罚。从这些阶级之间的不平等性我也看出了中国古代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

上一章作者为我们讲述了各阶级在社会生活上的差异·第四章作者以各阶级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与权力作为讨论范围。这一章令我映象最深刻的便是贵贱间的不平等。贵族往往为了彻底适合其统治的要求,设法垄断法律,使法律成为不公开的。这对生活在被统治阶层的百姓是极为不公平的,他们经常受到统治者的压迫而不能翻身,久而久之就造成了社会的动荡。直到春秋时期,法律才由秘密而公开,不再是贵族的特权,这一重大转变在中国法律史上是最为重要的事,这种改变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有重大的影响。法律公开最重要的目的是使天下百姓都知道法律,懂法用法,严格遵守法律。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虽然公开,但法律仍然是贵族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

统治者自己则全然立于法律之外,并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因此,我认为即使法律公开与民,但对于老百姓来说仍然是十分不公平的。礼乐制在我国古代也是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乐制很明显的体现出来阶级的差别。许多人以为庶人无礼,如果我们承认礼是满足人类欲望的行为规范,而且承认这种行为规范有贵贱尊卑的差等,我们就可以发现任何人都有礼,只是所用的礼不同而已。“礼”本是一种规范百姓行为的制度,经过实际运用后便成为一种固定的实践的法律规则,这样一来,它又成为了大夫的特权,大夫有违法的行为一般不受刑事制裁。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处处都体现着阶级差别,是极为不合理不公平的。封建政治解体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消灭了原有的许多封建单位,各自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了新的需要,不能保持原有的形态和机构,取而代之的是大一统的同一法典。但即使有了统一的法律,我们也只能说法律在秦、汉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再享有特权置身于法律之外,但绝不能认为秦、汉的法律已由不平等而改变为绝对的平等,法律仍然会最大程度地维护小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即使在现代的中国社会中,我也并不认为法律是绝对平等的,有权有势的人仍然可以因为自身优势而躲避法律的制裁,这样的例子在我的身边就曾出现过。我认为正是因为贪图自己利益的贪官污吏的存在才会使这种现象一直得不到解决,法律制度再完善也不能使社会绝对的公平公正,但是我相信这一现象终究会因法律与道德双重的原因而得到改善,我一直坚信公道自在人心。

这本书的第五章题目为“巫术与宗教”。作者在这一章的开头写到“亨利.梅因研究古代法律的结果,认为人类社会有一时期,法律范围尚未脱离宗教规范而单独存在,在中国则已超过此点。”从表面上看,我们确实不易发现宗教在中国法律上的地位,但如果我们作更深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是相当密切的。这一章作者为我们讲述的便是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原始人相信只有神能洞察人的善恶邪直,所以原始的法律常求助于神的裁判,然而中国在这方面的进展较其他民族为早,有史以来即已不再有神判法了。神判法虽然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绝迹,但实际上神判法还依然有其潜在的功能。法律对于鬼神的借助和依赖,以及宗教制裁与法律制裁的关联,可以说法律制裁是主体,宗教制裁则居于辅佐地位。所以说虽然史书对于神判法没有记载,但是实际上法律与宗教是有联系的。法律和巫术的关系是研究原始法律所不可忽略的现象。原始社会常利用巫术来维持法律秩序。这种巫术的应用,可以说是对于社会有利的,是合于道德、法律、宗教范围的。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巫术对于社会也有坏的方面,有些巫术以侵害人的生命财产为目的,这种巫术是有害于社会秩序,违背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读完这一章,我发现了法律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中的,它与宗教巫术相辅相成,共同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作者写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儒家法家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其分别指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儒家思想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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