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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超强重点

上传者:包涵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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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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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超强重点

1.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商主体进行商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2)技术性:商法中对商行为各环节都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3)兼容性:商法本质是私法,又含有大量公法;是实体法,又含程序性规则。

(4)国际性与发展性:国际上事立法不断加强完善,各国间商法规则更加协调。

2.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营业自由。促进交易迅捷。强化商业组织。维护交易安全)。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指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商法强行对商主体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有法律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相识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商法人的能力限制。

(1)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2)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经营范围以外从事财产行为。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活动。

4.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1)商个人指商法上的商主体,它所享有的主要是商法上的权利,并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

(2)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3)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只对商行为有效。

5.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记载于登记簿,并公告的法律行为。

6.商事登记的意义。

(1)确认商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

(2)公示商主体的是营业信息。

(3)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

(4)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管。

7.商事登记的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8.商号:又称商事名称。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是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9.法律特征:(1)商号不等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是商主体营业的识别标志。

(3)商号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商业信誉紧密联系。

(4)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独立名称。

10.商号:行政区名字+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1.商号选定限制。

(1)商号单一制原则。

(2)商号的选定必须遵循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3)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4)可使用联营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

(5)商号内容和文字设计法律规定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

①损益国家和社会的 ②可能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③以外国国家、组织名称为内容的商号④以党政、组织、

12.公司的概念。

英美法条:公司指数人出于共同营利目的而进行的组合。

大陆法条:公司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13.公司特征。

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

社团性:公司是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

法人性: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营组织。

14.公司的分类。

(1)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2)资合、人合(3)总分(4)母子。

(5)本国、外国、跨国。(6)封闭、开放。

15.我国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只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 特别规定: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强调了会计审计要求,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③规定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④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股份有限公司: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8.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

成立: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定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

设立: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

(1)发生阶段不同:成立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时。设立于公司成立之前。

(2)行为性质不同:成立是性质行为,公法性质。设立是民事行为,私法性质。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被核准成立,其后果归属于公司。

设立阶段公司对内对外关系视为合伙,其债权债务关系有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4)参与主体不同:成立:发起人与民政主管部门。设立:发起人之间。

(5)争议解决依据不同:成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设立:协议解决。

19.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发起设立:无限、有限(50人以下)、两合、股份(2人以上200人以下)。

募集设立:股份。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优缺点:①短期内可迅速吸引资金缓解出资压力。②股权分散,易降低发起人控股权。③需开创立大会。④审判程序复杂。⑤国家金融政策制约。⑥只能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22.公司章程的制定。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

3.一人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的章程须经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23.公司章程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1.公司设立的效力。

(一)设立中的公司地位。

设立中的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发起人权限范围以公司设立必要的行为为限,超越权限范围的即无效民事行为,该无效行为对设立中的公司和其后成立的公司均无约束力,原则上的由发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起人的责任。

1.在公司成立的场合。

(1)资本充实责任:如果公司登记时的财产实际价值少于章程所规定的数额,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2)损害赔偿原则: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赔偿责任。

(2)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起人负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4.公司人格的否认。

法律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承认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适用条件:1.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2.股东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②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③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④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a人格混同b财产混同c虚拟股东d不正当控制(母子公司))3.股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

25.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一)性质限制。公司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但可享有某些特定人身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除此之外公司权利能力不受性质限制。

(二)法律限制。

1.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借贷限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担保的限制: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前款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表决需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设立中的公司不享有法人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义务。

26.公司资本的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需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数额明确记载,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并且需全部认足或募足,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二)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体现在:

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股票发行价格只能平价、溢价、不得折价发行。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选)但以下例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员。(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经严格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27.(确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比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①注册资本②发行资本③实缴资本④储备资本

2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约定出资,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应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义(责任)内容: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30.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特点:(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取决于拥有股份数额的多少。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权、要式、流通、永久性)证券,具有自由让性。

31.股份种类:普通股和特别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额面股和无额面股;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其他

32.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权利:表决权,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向公司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得抽回出资;填补出资。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下情况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

有限公司:(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4)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三人侵害公司,但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侵犯了股东个人权益范围内的权益)。

33.股权:(狭义)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一)按内容:①自益权: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的而行使。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

②共益权: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行使。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二)按性质:①非固有权(自益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②固有权(共益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和限制的权利。

3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东向公司外部转让股权时,①须经半数股东同意②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③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权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

(5)章程自治性优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6.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

(一)普遍决议——出席会议的1/2表决权通过决议即生效。

(二)特别决议——2/3以上。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减注册资本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37.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8.股东会决议的撤销:①会议召集程序②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③决议内容违反公

35.股东会种类。

(一)定期会议:一年一度,每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

①股份公司 首次 发起人(30日) 董事会。

②有限公司 首次 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

(二)临时会议:

100条:①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数的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东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法院责令召开。⑦其他。(2月内召开)。

39条: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已经监事会或监事提议,都应召开临时会议。

39.派生诉讼:又称传来诉讼、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反、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管人员提起诉讼。

40.股东派生诉讼要件。

(1)程序要件。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即股东提起诉讼前,应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只有当其拒绝起诉或超过法定期限(即30天)未起诉时,才能由股东代表起诉。但当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越过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2)主体要件

①原告:有限公司的任意股东;股份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②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③公司:为派生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1.公司合并的效力。(公司合并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公司的消灭、变更和新设:新设合并时,参与合并的公司均消灭。新设公司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会并办理设立登记。吸收合并时,只有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消灭,存续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变化的资本、股东,并办理变更登记。

(2)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实体及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

(3)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合并前公司股东继续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股东,原股东的股份按合并协议转换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份。

42.清算人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8)申请宣告破产。

43.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收益的多少不同。债务的收益固定。股票的收益不固定,根据公司业绩而定。

(2)风险的大小不同。债券风险小,股票风险高。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股东享有股东权,可对公司经营活动依法干预。但公司倒闭时,分配后于债权人。

债券持有人享有债权,公司倒闭时可请求公司资产先行偿还。

44.证券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5.证券交易所:是依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特征:(1)证券交一份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2)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3)是正确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4)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46.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①会员制: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的组织形式。②公司制。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47.证券公司(券商)是指依公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48.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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