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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案例

上传者: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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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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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案例

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回顾

http://wendang.chazidian.com 2013年09月26日08:58 新华网

杀人商贩自称遭城管殴打;辽宁省高院未采纳其“自卫杀人”说

昨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09年5月16日,沈阳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夏俊峰称自己是被城管队员殴打而被迫自卫杀人,这也成为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争论的焦点。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且由于缺乏目击证人,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昨日9时,在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

据张晶介绍,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张晶表示,“目前最后一关只剩最高院复核了,我们将继续向上申诉。”(记者王瑞锋)

辽宁致2死1重伤的小贩刺城管案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新华网沈阳2009年12月22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的被告人夏俊峰以前一直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摆摊,每天卖各类肉串。案件发生前,城管部门已告知不允许再在这一地段摆摊,但并没有引起夏俊峰的足够重视。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6日11时许,夏俊峰在照常出摊后,尚未来得及摆好炸串用具,就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带走。后夏俊峰随同城管执法人员来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准备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造成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 事后,夏俊峰逃离案发现场,但没有跑多远就被抓获。检察机关以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助妻安乐死不只是法律问题

赵志疆

农妇柯珍英11年前,患上了类风湿,手脚肌肉萎缩,瘫痪在床,丈夫不弃不离,与女儿一道照顾她。本月初,43岁的柯珍英喝下剧毒农药而亡。警方调查发现,剧毒农药是其丈夫程鹏才从街上买回的,并且递到柯珍英嘴边。程鹏才因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后,办案民警叹息说,“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起人伦悲剧的主要原因。”(6月12日《楚天都市报》)

仅就目前来看,安乐死实在还只是一件奢侈品——虽然不少家境贫寒的重症患者有此意愿,但却很少能得偿所愿。分析这起案例的时候,很多法学界人士提出,“在基层农村,一些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欠缺,普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待这起案件——如果程鹏才的法律意识并不欠缺会怎样?毫无疑问,柯珍英将继续无止境忍受病痛的折磨,程鹏才仍将继续背负生活的重担,而他们似乎没有可能看到事态向好的方面发展,这难道就是他们无法摆脱的宿命? 可以肯定,柯珍英并不想死,否则她也不会在丈夫的劝说下一次次改变主意。同样可以肯定的是,程鹏才一直不曾放弃,否则的话,他也不会在妻子屡屡提出自杀后依然力图扛起生活的重担。然而,和很多类似的悲剧一样,时间的推移成为了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漫长的11年过后,柯珍英的病情丝毫不见好转,家庭的负债却在与日俱增,在尝试过一切方法依然无法自救之后,这些不幸而又贫困的人们所能做的也许就只有无奈的逃避了。于是,逃避病痛的柯珍英魂飞天国,逃避压力的程鹏才则默认了这样的一种结局。

我始终不相信程鹏才目送妻子离去真的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宁愿看做是他面对警方询问时的一种苍白的辩护。毕竟,除此之外,他所能做的已经没有太多选择。当法律界人士义正词严地以生命的尊严来拷问程鹏才的时候,这个贫穷而又平庸的农民,究竟靠什么来在捍卫妻子的生命与顶住生活的压力之间找到一个着力点? 对于我们来说,西方国家合法化的安乐死只是奢侈品——在发达国家喋喋不休争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他们普遍拥有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以及旨在减轻患者痛苦、舒缓其心理压力的“临终关怀”。然而在我们目前的生活条件下,临终关怀还只是一项有钱人也未必能享受到的“奢侈品”,更遑论诸多得不到医疗保障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的患者。基于这样的前提,安乐死合法化在国内的屡屡碰壁其实不难理解——由此,人们不仅担心患者的生命尊严无从体现,更是有理由担心患者的家属会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柯珍英的悲剧告诉我们,当那些正在承受不幸的人们打定注意要去逃避的时候,几乎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止。

其实,多数提出安乐死的患者都和柯珍英有着相同的心理——他们并不是向往死亡,只是现实的困境使他们格外担心失去活着的尊严。而如果能改善他们的现实处境,重建其对于未来生活的信心,事态的发展并非没有改变的可能。反之,如果医疗保障以及社会救助体系不能真正得以完善,谁又能保证类似的悲剧不会继续上演?从这种意义上说,与其争论能否“安乐死”,不如探讨怎样“安乐活”更有现实意义——穷尽一切可能确保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活着”,然后再来讨论能否“有尊严地死去”不迟。

农妇柯珍英之死提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话题之沉重不在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在于这些身处困境的重症患者能否讨回自己做人的尊严?一种制度的欠缺往往会以另一种制度的失守来作为代价,面对由此酿就的悲剧,真正的受害者究竟是逝者,还是生者?

佘祥林案为何出现错案 判决之后的两个关注点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4 月1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综合消息

佘祥林案为何出现错案

佘祥林案为何出现错案,在11年后才得到公正的判决,法律专家认为,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的欠缺。

公安机关依赖被告口供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认为,之所以出现错案,首先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太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公安在内心深处认为嫌疑人有罪,就想尽办法让他作出有罪的供述,以达到证据确凿。此外,公安机关对已有的证据盲目轻信。 在佘案中,当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仅凭借张在玉母亲的指认,就轻易相信尸体确为张在玉本人,而不是通过做DNA鉴定或其他的鉴定来证实。即便说当时的技术没有那么先进,也完全可以通过做血型鉴定来确认。“在尸体已经面目全非的情况下,一个老太太的指认能有多大的可信度?”

刑讯逼供目前很难查证

在一般情况下,刑讯逼供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是不会被查究的,也无法查究。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搜集证据和被告人口供的时候,是在封闭的状况下进行的,没有第三者力量在场监督。这样极容易产生刑讯逼供,不仅很难避免刑讯逼供,而且事后也很难查证。

洪教授认为,杜绝刑讯逼供单纯要求司法人员从思想观念上转变是明显不够的,需要靠制度保障。刑事诉讼立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措施没有跟上,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目前,如何从法律上遏制刑讯逼供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问题之一。

他建议,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诸如“审讯时要有律师在场,审

讯过程全程录像,经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原则,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制度保障。

法院倾向公安认定的事实

此外,法院盲目相信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收集的证据也是导致错案的原因。 洪教授说,在案件审理中出现疑点的时候,法院一般倾向于公安认定的事实,这是非常有害的思维。(北京晨报/颜斐)

佘祥林判决之后的两个关注点

国家赔偿对象是否仅限佘祥林

案件的赔偿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在判决生效后他们将尽快申请国家赔偿,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主要有对近11年的羁押赔偿;佘祥林服刑造成的伤残;佘祥林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佘祥林本人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权利的赔偿。此外,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因为上访而被公安机关了40多天,佘母因为申冤被公安机关关押数月后死亡。

尽管对申请到国家赔偿表示乐观,但张成茂认为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他们到荆门中院要求查阅佘祥林一审判死刑的案卷材料,但未能如愿。因此难以获取佘祥林遭受刑讯逼供、遭受公检法机关侵权的证据,对佘祥林母亲的赔偿问题,现在人已经去世,很多证据无从获取。当时公安机关对佘锁林的羁押都未按照程序进行,也没有相关的文书,对取证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影响。

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

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对相关办案人员来说则意味着良心的拷问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说,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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