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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一)

上传者:陈丽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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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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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一)


民 法 概 论
(一)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
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
密切相关。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
个国家。——孟德斯鸠
 1、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
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
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
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
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
2、含义
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
的社会生活规范;
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 3、性质
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 3.2民法为文明法;
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
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
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
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
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 4、分类
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
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
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
法。
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
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
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
《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
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5.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
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5.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
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
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
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
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
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
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
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 3)受价值规律支配
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
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
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
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
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
不由民法调整。
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
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
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
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
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
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
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
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
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
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
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
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
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
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
无国籍人。
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
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
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
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2、法人
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 (1)依法成立;
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
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种类包括:其实总的来说民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只有行为一种,但如果真的是如此则
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故具体的民事法律关
系的客体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志
以及人身权益权利五类。
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例如,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
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
个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
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
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
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 1.主体:
 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
 2.客体:
 办公楼、工程款;
 3.内容:
 (1)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
程;
 (2)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民法的作用
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
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
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
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
功能:
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
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
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
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
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
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
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
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体
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
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
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
益。
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
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
分开来。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
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
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
展。
 四、民法的词源
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最初的罗马
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
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
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
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
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
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
要)。`
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
消失。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
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见罗马法)。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
第113页)。
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
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
(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
“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
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
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
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
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
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
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下一节课讲民法的内容和体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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