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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讲课正式稿Word

上传者:施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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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讲课正式稿Word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讲课正式稿Word1

  一、立法依据和目的

  (一)立法根据是《宪法》。 1、《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宪法》第二章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责行为,有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 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 处理。该条规定是制定《行政复议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二)立法目的。 1、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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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 合法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 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 地行使复议权,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其行政复议活动的一项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受理公开。 2、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公开。 3、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四)及时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应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行政争议。及时原 则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尽可能做到方便行政相对人 行使复议申请权,简化复议程序,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时间、金钱和精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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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的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 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具体由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只能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 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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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一)申请人。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 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 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2、复议申 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确已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只要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实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 只有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才能确定。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 (三)复议第三人。(1)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2)参加到他人之 间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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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包括11类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 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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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可以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 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的同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章以下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行政相对 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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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方式

  和期限

  (一)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如果申 请人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注意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具 体内容。行政复议申请书应有完整的内容和格式:(1)申请人的基 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机关的名称;(5)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 并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对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 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 由和时间。 (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逾期不提 出不仅可能丧失复议申请权,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会丧失起诉权 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和方式,准确地获得了具体行 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且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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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构成可供相对人选择的并列救 济手段时,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行政机关 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 复议。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在法定的复议 期限内司法权不得介入;只有当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 果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行政诉讼,根据“司法最终裁决” 原则,当事人则无权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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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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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需 要开庭调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到庭辩论,只需根 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法律 文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笔录等 案卷材

  料,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等复议 材料进行书面审阅后,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审理 方式。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迅速了结行政争议, 及时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 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避免使行政复议 “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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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答辩阶段行政复议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

  (一)复议机构的义务。主要是通知被申请 人参加复议,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 件发送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的义务和举证责任。被申请 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 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利。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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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可为以下几种: (一)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的,应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二)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行政 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 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则是一种失职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违 法。 (三)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被申 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 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 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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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论行 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维持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行政复议 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 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 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但如果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也同 样发生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行 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模式适用的前提, 主要是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第 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这种模式,行政机关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复议机不履

  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是针对 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三种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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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渎职、失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既是国家赋予行政复 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是其职责,是 一种对国家的义务。根据规定,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在履行复议职责中的违法行为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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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法定责任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在行政复议进行过程中的下列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 复议。以上两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这是属于典型的行政机 关滥用职权的行为。 法律对其设定的法律责任要比前两类违法行为更重一 点,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当其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依据《刑法》规定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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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这三种形 式。但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即被申请人 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 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后仍不履行的, 应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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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泉州市丰泽区恒辉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民政府 等行政复议纠纷案

  原审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恒辉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查明:2008年8月1日,第三人厦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根据申请人杨世永的申请,作出2008010935号职 工工伤认定,认定杨世永为原告恒辉机械公司职工,并认 定杨世永在2007年7月4日的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2008 年8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厦门市社会保险 管理中心的名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编号 EU801203117CN)向原告寄送该认定书。2009年5月8日, 原告向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5月11日,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厦府行复不〔2009〕3号不予受 理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不服,于2009年11月2日向法 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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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另查明,2009年2月20日,因杨世永诉 原告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案,厦门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了包括2008010935号《厦 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在内的有关仲裁 文书、证据等材料。认定书内容包括相关的事实 认定以及告知原告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与期限 等。 原审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认为本案 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原告不服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 定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三、被告作出讼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 定是否合法。

  行政复议法讲课正式稿Word19

  原审认为原告不服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争议属于法 院受案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 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 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 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 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因不服 工伤认定决定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在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 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其作出讼 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仅系程序问题,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 影响,依法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观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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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问题。原审认为,查 明的事实表明,由于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中并没有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 二年。因此,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原告向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 定期限问题。原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8年8 月26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 中心的名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原告寄送2008010935 号《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从被告提交的邮 政特快专递报告单看,该认定书已经正常按时“妥投”, 作为权利人的原告,应当按认定书告知的内容及时行使权 利。而且,2009年2月20日,因杨世永诉原告工伤赔偿劳 动争议仲裁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向原告送达 了包括认定书在内的有关仲裁文书、证据材料。原告主张 没有收到该认定书,显然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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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原审认为,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原告提起行 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维持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厦府行复不〔2009〕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上诉人恒辉机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 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被上诉人受理 上诉人的行政复议。主要理由是: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于2008年8月1日作出的事故编号为2008010827《厦 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并未送达给上诉人。上 诉人没有收到该文。2、上诉人的法定地址是丰泽区北峰 工业区招丰小区,而不是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写的 丰泽区裕达小区。3、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在 2009年2月20日送达一些材料,但不包括该认定书。且该 仲裁程序中送达的材料,不能代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送 达,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不能混同。4、上诉人的 起诉状是法律中心根据第三人的认定书所写的,所罗列的 上诉人的地址是错误的,上诉人的法定地址是厦门市人民 政府认定的丰泽区北峰工业区招丰小区

  行政复议法讲课正式稿Word22

  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厦门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 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厦府行复不 〔2009〕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书》;2、恒辉机械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 请书;3、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 4、送达材料。上述证据已经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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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及上诉 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问题,本院同意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 对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定 期限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可以证 实,在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杨世永诉上诉人

  工伤赔偿劳动争 议仲裁案期间,上诉人恒辉机械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派员前往厦门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了包括工伤认定书在内的有关仲裁文书和证据 材料。因此,上诉人至迟于2009年2月20日已经知道了事故编号为 2008010827、认定表编号为2008010935的《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上诉人应当在知道该工伤认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上诉人却迟于2009年5月8日才向被 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没有提出 耽误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定理由和证据。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不 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 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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