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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背诵8-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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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背诵8-10章

第八章多数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第二节群体性诉讼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 第四节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证据的种类 第五节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学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关键术语:证据能力 证明力 证据分类 举证时限 证据保全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合法性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第一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概述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1. 证人资格规则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违法。

3. 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 限期举证规则

5. 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概述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之间的关系:

区别:证据能力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证明力是指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待证事实的依据。 因而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诉讼中判断。

联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证明力有无 证明力大小 证明力优先顺序。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不存在的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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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多数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第二节群体性诉讼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 第四节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证据的种类 第五节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学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第四节 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

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与特点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包括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主观属性;而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客观性

三、视听资料 特点

(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

(2)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

(3)使用方便;

(4)容易被伪造或者变造。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点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特点: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语言。

4、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二)证人的范围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 法院依职权 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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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一)举证时限

1. 举证时限的确定(1)当事人协商 (2)法院指定得少于三十日

2. 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

3.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新的证据”(fresh evidences)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5.各种具体情况下的举证P187

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指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1、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

①换证据。

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诉前 诉讼中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明

关键术语: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 证明标准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

1. 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 民事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3. 民事诉讼证明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

4.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① 《证据规定》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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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多数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第二节群体性诉讼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 第四节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证据的种类 第五节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学 5.民事诉讼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三 、诉讼证明的要素

待证事实的证明,一般由下列要素构成:

1.

2.

3.

4.

5.

6. 证明主体 负责完成证明活动的人。与接受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证明的客体,待证事实,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方法 又称为证明的手段,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主要指各类证据。 证明责任 当事人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对特定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经过一定的证明活动后,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时,需 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证明标准 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证明程序

运用证据完成证明活动的过程。包括证据的收集、提供、展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程序。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本案具有法律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律事实

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类事实具体包括: 产生、变更、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程序法律事实

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这类事实主要包括:

1、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事实;

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

4、有关回避的事实;

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

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

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

(三)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四)经验法则

一、 无须证明的事实

(一)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自认,又称对事实的自认,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还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 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 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 推定的事实。

(五) 预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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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多数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第二节群体性诉讼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 第四节民事公益诉讼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证据的种类 第五节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 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证明对象 第三节证明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学

预决的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先前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有预决的意义。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三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后果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特征

二、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关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一)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3、是否责任转移不同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前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后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5、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不同。

6、能否成为共同规律不同。

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

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须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的责任。 表面关系: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实质关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主张责任的分配。

五、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

(四)法院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裁量性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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