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4.2:船舶防污染公约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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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4.2:船舶防污染公约Word
任务一 船舶防污染公约、法规 及防污染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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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
一、船舶对海洋的污
(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特点 1、污染物种类繁多而且成份复 杂。 2、污染持续时间长,危害大。 3、污染范围广。
(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船舶污染海洋的方式可分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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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染和非油的有害物质污染。1.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
船舶给海洋带来的石油污染,分为两类:营运作 业时排油和事故性溢油。1) 营运作业期间排油(四类) 主要指油舱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 转时排出 的含油污水。此外,还包括操作失误造成 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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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舱压载水 油舱压载有两种,油轮货舱压载 和燃油舱压载。 排放时水中含油率高达4000~ 7000ppm。 (2)油舱洗舱水 由于各种原因,油舱需进行清洗。 油舱清洗后污水的含油率可达2000~10000ppm。
(3)机舱含油舱底水 机舱的含油污水含油浓度高 达l000ppm。(4)油渣 船用 燃油 和润滑油 经分离机分离产生 油渣。据统计,每天消耗50~70t燃油的船每天要 分离出0.8~1.4t油垃圾,占油消耗量的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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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故性溢油 航行中船舶因触礁、碰撞、搁浅、失火等意 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 成重大污染事故。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 清除困难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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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船上有毒液体物质对海洋的污染源主要来自:※舱内排出的压载水和洗舱水; ※船上使用的化学药剂; ※用于清除渗漏出有毒液的各种材料(如抹布、锯末 等) ; ※应急时为保证船舶及人员安全时的排放等。 有毒液体对海洋污染事故很多是化学品船舶造成的,其 基本因素是从货舱向舱外排放洗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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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船上包装运输有害物质,会发生包装破损、 泄漏、溢流及洒落等现象。其主要污染方式: 船上用以清除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漏(溢)出的 有害物 质的洗涤水或水溶液; 货物漏到舱内清除出的垃圾;
货物的应急排放等;包装运输有害物的容器、槽罐等均属污染物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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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污染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洗浴室等排放污水;
另一类为含粪便的厕所冲洗水、医务室和运输 动物舱内的粪便冲洗水。5.垃圾污染 船舶垃圾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货物、捆扎和包装 货物的物品、船舶及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各种废物等。
根据垃圾对海洋及海洋生物的影响,将其分为如下几类:10 (1)无直接损坏作用的中性垃圾(如玻璃、瓷器、陶器、 无热材料制品等)。
(2)可长期保持外形的垃圾(如木材、某种塑料和橡胶制 品等)。(3)变形很快但本身对生化过程影响
较小的垃圾(如纸品、 纺织物等)。 (4)有中等氧化强度垃圾(如部分有机废弃物、钢铁物品 等)。
(5)在水中迅速氧化并耗氧的物品(如脂肪、肉等食品残 渣)。(6)对海洋生物有毒害作用的物品(如洗涤剂、油漆残渣、 化学试剂残液等)。
6.船舶动力装置的有害排气 排气 可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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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燃料在空气中完全燃烧后的产物,主要有二氧化碳 (CO2)、水蒸气(H2O)、过量空气、残余的氮气(N2); 另一类属燃料不完全燃烧产物和氧化物,包括一氧化碳 (CO)、未燃碳氢(HC)、氮氧化合物(NOx)、硫氧化物(SOx, 以SOx为主)、微粒子(炭烟、高沸点可溶性碳氢等混合物)。 第一类排放物对人体和生物不会造成直接危害; 第二类排放物不同程度地会对人体和生物构成毒害威胁。目 前,只限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上已禁止使用氟氯烃(氟利昂R12) 作为制冷剂和1211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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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有害污染 除上述各种有害污染物质外,船舶噪声、防 腐涂料、疫区压载水(含病毒;病菌压载水)等
均会造成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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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
定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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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 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 1969年两次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 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 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 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2.海洋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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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 通过了《1969年国际 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公约》 (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前者 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3年伦敦会议上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 质污染议定书》并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该“议定书 ”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公海采取防护措施,它是对《1969 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 1991年7月,IMO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 质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4月24日生效 。
2.海洋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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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27日IMO通过了《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 年议定书》。 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简称Fund 71或“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已于1978年 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 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或 “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 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 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 故的报告程序等。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于 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3. 73/78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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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 船舶数量也越来越 多,不仅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 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这样 “MARPOL54公约”就显得不完善了。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 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 MARPOL73公约)。
18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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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 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 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正 。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 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 体文件解释, 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 约),即MARPOL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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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 开 的 MARPOL73/78 缔 约 国 大 会 , 批 准 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 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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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 《了解》本议定书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 的,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有: 1)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 负责管理该船舶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 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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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的时间 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 (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 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 (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 质;
(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 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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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
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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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 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 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 5)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 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
2.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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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Ⅰ是必选附则,因此与MARPOL73/78同 时生效;即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Ⅰ共有7 章(39条),三个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 污染减至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1)定义、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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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 任何形式的石油。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 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 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 有: 地中海区域; 波罗的海区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 1日生效),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 17日生效), 西北欧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 生效)。 阿曼海域-----新增(04.10)
2)检验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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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 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 度检验。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 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 。
IOPP 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 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 ;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 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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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 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 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 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船舱底水) 经1992 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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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规定是: 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③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④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⑤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 30 000; ⑥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30 (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 经1992年 MARPOL73/78
修正案修改,现行的规定见下表。在特殊区城外 在特殊区城内
(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 底,也未混有货油 残余物 (2)船舶不在特殊区城内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5)船上所设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排油监 控系统、油水分 离设备、过滤设备或 其他装置正在运行
(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贷油泵舱的舱底 (2)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 (5)船上所设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油水过 滤设备正在运行 (6)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 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 停止排放
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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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
①凡400~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 的滤油设备, 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混合物的含油量不 超过15ppm;②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①一样 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 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③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 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 时, 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 ④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设有将油类 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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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油类记录簿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 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 作业记录);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第一部分(机舱的作业记录)。
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有统一规定的格 式。
油类记录簿填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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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货油/压载的作业(油船) / 机器处所的作业(所有船舶) 日期 28.May. 2006 代号(字 母) C 细目(数 码) 12.2 作业记录/负责人 员的签名 驳油。。。。。。
船长签名
填写注意事项①应在《油类记录簿》指定的页上描绘本船油水舱柜布 置图,填写油水舱柜的容积; ②《油类记录簿》中每页的船名、登记号或呼号应认真 填写; ③非油船,应将每页之首的货油/压载作业(油船)的字 样划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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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填写《油类记录簿》,应采用规定的项号和序号,即 除地点、方法用文字写明外,其余一律使用序号;⑤要按船上实际情况填写《油类记录簿》。
⑥对残油的处理操作,无论是用焚烧炉烧掉或排入接收 设备都要详细记录,如排入岸上接收装置的,要到当地海 事局换取“残油接收证明”;
35 填写注意事项 ⑦《油类记录簿》应逐行、逐页使用,不得留有空 白间隔;所要求的
记载细节,应按年、月、日顺序记入 空栏内;
⑧每次操作完成后,直接操作负责人(轮机员或轮机 长)签字; ⑨每页使用完后应速交船长审阅、签章。 ⑩使用墨水笔和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油类记录 簿,对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还应有英文或法文记 录,当有争议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油类记录簿记完最后一页应由船保存3年。
油类记录簿应存放于船上可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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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油污应急计划
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吨及 其以上的油船和400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均应 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计划》用于帮助船员处理意外排油,其主要 目的是制定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或减少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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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部分: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26条规定,《计 划》至少应有下述四部分组成:A. 报告程序 B. 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C. 为减少或控制油类排放的措施 D. 国家和地方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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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部分:
除《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26条规定的 上述强制部分外,计划应有由地方或船公司要 求提供的指导,如图表和图纸、应急反应设备、 公关事务、记录保存、计划检查及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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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应变部署表: 按油污应急计划规定,每艘船舶应有本船溢 油应变部署表,在表中应注明:
溢油报警信号; ——船员集合地点;主甲板
每个船员负责的部位和应有职责等。(见书上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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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生效,我国1983年 7月1日加入。该附则是必选附则。附则Ⅱ共18条,7个附录:
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Ⅴ证书格式。
1)定义、适用范围(1)化学品液货船——建造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 质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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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液 体 物 质 —— 在 温 度 为 37 . 8℃ 时 , 蒸 发 压 力 不 超 过 2.8kG/cm2的物质。 (3)有毒液体物质——附则Ⅱ中列入的物质。 (4)特殊区域——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 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防止有毒液体 物质污染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为: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南极地区 (1992年修正案,1994年7月1日生效)。附则I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 的船舶。
2)检验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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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 定期检验
、期间检验、年度检验。 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 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 质 污 染 证 书 》(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年。 MARPOL73/78公约MEPC。78(43)修正案, 要 求不迟于2003年1月1日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 体物质的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 应急计划。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
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 NLS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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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 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变更 ;(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 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
3)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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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液体物质据其“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海上的休憨 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产生重大危害、产生危害、较小危害、 可察觉的危害”, 而分为A、B、C、D四类和其他液体物质共 五类。类别 A类 B类 C类 D类 对海洋资源或人类 健康产生的危害程 度 重大危害 危 害 较小危害 可察觉的危害 对海上休憨环境或其他合法利 用造成的损害程度 措施要求
严量损害损 害 较小损害 轻微损害
有必要对其采取严格的防污 措施有必赛对其采取特殊的防污 措施 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 要求对其操作条件给予适当 注意
45 IMO MEPC(52)通过修正案,将原来的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分类系统,从“5类”系统(A、B、C、D和 (其它液体物质)), 改为新的“4类”系统(X、Y、Z和OS(其它物质))。新的分类系 统如下: X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 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 有必要严禁将此类物质排入海洋环境。X类有毒物质危害最大) Y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 排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对舒 适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加以限制。 Z类:此类有毒液体物质,如果从洗舱和排放压载水作业中 排入海中,似乎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危害,因 此,有必要 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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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毒液体物质排放标准 “附则Ⅱ”对有毒液体物质排放的规定: (1)船舶在航行途中,自航船航速≥7kn,非 自航船航速≥4kn (2)排出口位于水线以下并远离海水入口;
(3)距最近陆地≥12nmile,水深≥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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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该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 效,我
国于1994年9月3日加入该附则。 有害物质:指《IMDG Code》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 物质。 该附则是通过IMDG规则来实施的。
5.附则Ⅳ 防止船船生活污水 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Ⅳ也是任选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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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适用范围2) 检验与证书
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4) 标准排放接头
1) 定义、适用范围附则Ⅳ所说“生活污水”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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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 他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 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附则Ⅳ适用于40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船,或小于400总 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 2008年9月27日)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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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与证书任何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 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 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The 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证书)。该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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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除下列情况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1)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 经由主管机关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时 船舶应以不小于 4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 率进行排放。 (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4) 标准排放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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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Ⅴ也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 日生效,我国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 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V主要内容有:1) 定义、适用范围
2) 垃圾处理规定3) 港口接收设施
4)垃圾管理计划
1) 定义、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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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垃圾——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 、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鱼及其各 部分) 。 ②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 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 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 波罗的海区 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北海 区域(1989年修正案确定)、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 案确定)、 泛加勒比海区域(1991年修正案确定)。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2) 垃圾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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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区域外: ①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 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 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排放入海: ②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
以外可排放入海; ③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 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但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 外12 n mile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处理后,通
过 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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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区域内: ①一 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 网及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 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 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 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 包装材料)均禁止排放入海;
②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 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区域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 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排放入海,而 且必须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
3) 港口接收设施 4)垃圾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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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缔约国政府,应在各港口和装卸站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接收设施。
1995年9月MEPC.65(37)号决议通过“MARPOL 73/78” 附则V修 正案,新增第9条,该修正案已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其主要规定有: ①总长12m及其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 示有关垃圾处理的要求;(告示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国际航行 船舶还应有英文、法文或西班文书写)
②所有4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应备有一份按IMO制定的导则编制的《垃圾管理计划》(Garbage Management Plan),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管辖下的港口或装卸站的 船舶还要有按附则v中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③《垃圾管理计划》应用本船船员工作语言编写。
④ 进行下列工作时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 向海里排放垃圾时; 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 在船上焚烧垃圾时; 意外地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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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应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每记完 一页应由船长签字。每项记录的内容应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 文、法文或西班文书写。 《垃圾记录簿》最后一页记完后应保留2年。
向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排放垃圾时,船长须从接收设施管理人 员处得到一份写明垃圾估计转移量的收据或证明,并同《垃圾 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
处理船舶垃圾的规定58船舶垃圾分类 一切塑料制品 能漂浮的垫舱物料 纸制品、破布、 玻璃、金属、瓶 子、陶器 食品废弃物 未粉碎 已粉碎 未粉碎 已粉碎 垃圾和其他混合 物 在特殊海域 外 禁止入海 在特殊海域 内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12海里 3海里 海上平台附 近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禁止入海 12海里
25海里 12海里 3海里 12海里 3海里
均按要求严格的一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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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则Ⅵ 关于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有关 规定 1997年缔约国大会批准了修订《MARPOL73 /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为 防污公约新增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 染规则。
附则Ⅵ 于2005年5月19日起生效。规则Ⅵ适用所有船舶(条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60
61
62蒸气返回系统到蒸气接受器 或焚烧炉
63
64
1)定义
(1)排放:指从船舶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 控制的任何物质,包括:氮氧化物(NOx)、硫氧 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消耗 臭氧层物质(溴氯氟烷烃)。(2)船上焚烧: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 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3)SOx排放控制区;指要求对船舶舶SOx排放 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造成 大气污染。
65
2)船舶排放控制有关要求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 (1)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 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的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 中发生的排放, (2) 除 2020 年 1 月 1 日 前 允 许 含 有 氢 化 氯 氧 烃 (HCFCs)的新装置以外,禁止在船使用含有消耗臭 氧层的新装置。
关于氮氧化物(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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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2000年1月1月或以后在船上安装的柴油机 或经重大改装的柴油机当输出功率超过130kW时, 其氮氧化物排放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①当n130r/min; NOx排放≤17.0g/(kw h)②当130r/min ≤ n 2000r/min, NOx排放 ≤45n-0.2g/(kW
③当n ≥2000r/min;NOx≤9.8g/(KW h)。(2) 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应急柴油机、救生艇发动机、 应急状况下使用的设备或装置上的发动机。
关于氮氧化物(NOx):
67
(3) 允许下列情况下在船上使用柴油机: ①在发动机上使用经主管机关根据NOX排放技 术规则规定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上的NOx排 放量降至上述规定的极限值; ②采用经主管机关考虑IMO制定的有关细则而 认可的其他等效方法;将船上的NOx排放量降至上 述规定的极限值。
关于硫氧化物(SOx):
68
SOx主要是由燃料中含硫的燃烧产物,所以主要是限 制燃油中的硫含量: (1)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4.5%m/m。 (2)在波罗的海区域和SOx排放控制区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① 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1.5%m/m; ②采用了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船舶推进机 械的SOx排放量减少至6.0g/(kW h)或以下。 (3)燃油含硫量应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供。在进入SOx排 放控制区之前将燃油供给系统全面冲洗,除去含硫量超过 l.5%m/m的燃油。
关于硫氧化物(SOx): (4)禁止船上焚烧
的物质:
69
①本公约附则I、Ⅱ、Ⅲ中的货物残余物及被 其污染的包装材料;
②多氯联苯(PCBs);③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的重金属垃圾;
④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70
三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004年2月9日至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 外交大会在伦敦IMO(国际海事组织总部成功召开 ,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 与管理公约》。 但该公约目前还生效。
(一)、公约背景71
随着航运贸易的发展,由于船载压载水引起的海洋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入侵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 外 来水生物的生物侵害已达到了十分危险的水平,对环 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二)、公约构成 公约由正文和附则组成,正文22条 。 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分A部 分(总则),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C部分(某 些区域的特殊要求),D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E部分 (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五部分共24条。
72
(三)、公约主要内容 1.压载水管理计划 2.压载水记录簿 3.船舶压载水管理 4.压载水更换 5.船舶沉积物管理 6.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7.压载水管理标准 8.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
二、区域性协议和沿海国要求
73
1.区域性协议(一些共同利害关系的沿海国家达成的协议) 1969年和1971年,北海沿岸国家两次签署了防止和消除 石油污染北海水域的合作协议。 1974年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外交会议通过了《保护波罗的 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
1976年地中海区域沿岸国于巴塞罗那通过了三个区域性 的协议,1.《防止地中海污染公约》
2.《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的协议书》3.《在紧急情况下消除地中海区域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 染的协作议定书》。
74
2.沿海国家的防污法规日本政府以法律、运输省令和环境厅告示等规定了防止海洋污染法和有 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具体要求。美国制定了一整套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如《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 公海干预法》、《外部大陆架地带法》、《深水港口法》、《防止船舶污 染法》、《溢油责任信托基金》和《1990年油污法》。 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1990,简称90油污法,OPA90) ,是于1989年3月24日,美国“埃克森 瓦尔迪兹(Exxon Valdez)”号油船在阿 拉斯加威廉王子湾搁浅,造成海域严重污染和巨大经济损失的背景下制定 的。 90油污法虽不是国际公法,但对油污损害规定了船东、经营人和光船租 船人的严格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油船和其他各类船舶设计和安全设备提出 了严格要
求。
Exxon Valdez aground on Bligh Reef 75
1)概况 90油污法共9章78节,涉及已颁布的美国四项 法律,即《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预 法》、《深水港口法》和《外部大陆架地带法》 (1978年修正案)。
76
90油污法从油污责任与赔偿、油污事件的预防 与清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90油污法对保护美国海域环境和油污受害者的 利益起了重要作用,致使油船建造成本和石油运 输成本大幅度上升并导致了MARPOL73/78的修 正。
2)油污赔偿
77
(1)赔偿限额(责任限制)责任方就每一油污事件造成的任何清污费用的总额 不超出下列规定的范围: ①3 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 ,或总额1 000万美元.取其大者;(30001200=360 万美元) ②3 0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限额为每总吨 1200美元, 或总额200万美元,取其大者; ③其他船舶限额为每总吨600美元,或总额50万美元 ,取其大者。
2)油污赔偿 (2)无限赔偿
78
如果油污染事故是下列行为引起,则将承担无限 赔偿 :①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②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构造或操作规则和命令 ,其中包括没有按规定报告该事故或没有向有关方 面提供关于清污活动和一切合理的合作与协助; ③从外部大陆架设施运载货油时,油污染事故所 产生的一切清污费用全部由船东或经营人承担,不 享受责任限制。
79
(3)免责
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油污事故,可免除赔偿损害和清 污费用:①天灾; ②战争行为; ③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为。
(4)拒赔油污事故由索赔人的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造 成,则负责方不对索赔人负责赔偿。
3)清污费和损害赔偿
80
(1)清污费用 ①根据联邦、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有关法律规定所 付出的一切清污费用; ②任何人为其采取的符合国家应急计划的行动所 付出的任何清污费用。 (2)损害赔偿 ①自然资源损害:因自然资源的损坏、破坏、损 失或失去用途而遭受的损害,包括评估损害的合理 费用; ②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害:因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的毁坏或其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而遭受的损害;
3)清污费和损害赔偿
81
③生活用途损害:因损失自然资源的生活用途而 遭受的损害; ④总收入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 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税收、使用费、租 金、收费或净利润份额的净损失的损害; ⑤利润和盈利能力损害:相当于不动产、个人财 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 或盈利能力削弱的损害; ⑥公共服务损害:清污活动期间或之后为提供排 油引起的新增的或额外的公共服务(包括防水、安 全或防止卫生危害)的
净费用损害。
82
4)基金 为减少事故后油污的扩散和减轻受害者的损 失,设立油污基金,从每桶石油征收五美分,拟 筹集成10亿美元。 5) 财务责任能力证书
为使油污事故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按90油污 法规定建立财务责任制,颁发统一的财务能力证 书。
6)对船员的要求
83
(1)对船员的酗酒和吸毒进行严厉处罚,严重者追 究刑事责任。
(2)凡到美国的船舶尤其是油船,其船上的船员要 接受美国主管机关的考核,其内容包括配员、培训 、资历和值班标准。 油船还要求“原油洗舱”培训与证书、航行计划 及英语能力,必须具备为防止和消除油污行动的应 急反应能力。 其他国家船员发证标准至少相当于美国法律或 美国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能力;否则禁止其进 港。
84
7)对液货船航行安全标准的规定 (1)配备完善、足够的航行设备和系统; (2)制定符合规定的航行计划和驾驶台常规命令; (3)用船旗国官方语言和英文对照的船东管理船舶 的规章制度;
(4)实施船位报告制度;(5)威廉王子湾、华盛顿的罗萨里欧海峡和普夫特 海峡等水域,强制雇用拖船护航。
85
8)对油船构造和货油系统的要求 (1)油船必须建造成双层壳体;
(2)货油舱必须设置液位和舱内压力监测装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3)设置舱内油气回收装置,保证油气不排入大气。
86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 洋有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83年3月1日生 效,本法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 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海洋事业发展的国家法律。 该法共8章48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行 染损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88
该法共8章48条: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损害;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9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快速发展,已有许多 条款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 因此《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
通过 。2000年4月1日生效。
90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可持续性发展战略 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依据。 增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 在有关污染防治的章节中,增加和完善了海洋环境 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行政 处罚力度; 调整了部门职责分工; 增长了国际履约的相关内容。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10章、98条。
91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 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海域以外也适用本法。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92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防止船舶及有关作 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93
1、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2、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3、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险 、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4、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 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备有足够的用于处 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备。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 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94
6、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 、排放压载水、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油漆、冲洗 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等; 船舶、码头及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 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时,需事先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 门批准。
法律责任
95
新的《海洋环保法》中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法律责 任。其主要内容有: (1)对违反《海洋环保法》有关规定的各类行为,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违法程度,有权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或施工、吊销许可证等行 政处罚和罚款,罚款额度最少为2万元,最高为100万 元。
(2)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 ,并赔偿损失;完
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 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96
(3)对违反《海洋环保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的单位,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按其直接损 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 中国海事局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 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第47条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 月29日颁布施行。
《条例》共12章56条,主要内容有:1.《条例》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98
2.船舶防污染管理一般要求3.船舶防污染文书及防污染设备 4.油类作业及油污水排放标准 5. 船舶垃圾的管理 6.使用船舶倾倒废物的管理
7.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管理8.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9.处罚与奖励
99
1。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 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船舶防污染管理的一般要求
10 0
(1)在我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 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任何船舶 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 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 毒害物质。 (2)船舶发生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 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 (3)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 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局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 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 担。
2.船舶防污染管理的一般要求
10 1
(4)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 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 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 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6)船舶在发 生
油 污 事 故 或 违 章 排 油 后 , 不 得 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向港务 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 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10 2
(一)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
轮 ,必须分别备有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 对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 油轮,防止油污染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2) 设置污油储存舱; (3) 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4) 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3.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10 3
(5) 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 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 (6) 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 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 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 废油。
4.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 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 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 好状态; (三) 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 器; (四) 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 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 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要掌握作 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10 4
4.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六) 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 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 管封好; (八) 油轮和非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 准确 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 理。
10 5
10 6
按本条例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 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 一般情况 1. 在批准的区域内; 2. 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30公升/海 里; 3. 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毫克/升=PPM ); 4. 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 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在退潮时。
10 7
(二)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 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3、 4、5外,还应满足: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三) 150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 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 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
2. 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 油总量的一
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 的三万分之一。
10 8
5。船舶其他污水的处理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 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 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水深25米以上; (三) 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7节, 非自航 船,航速不小于4节; (四) 在退潮时; (五) 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 理; (六) 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10 (一)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9
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 舶, 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冲洗 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二)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 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 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1)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 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2)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 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 先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6.船舶垃圾
11 0
(三)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2)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 地12海里以外投弃。
7.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管理
(1)船舶修造、 打捞和拆船单位, 均应备有足够的 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 (2)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 油栏。 (3)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 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 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4)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 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 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 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5)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 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11 1
8.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11 2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 海事局可 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 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 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船舶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 就近的海事局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 即向海事局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 该报告书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 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 施,原因和损害。
9.处
罚与奖励
11 3
事局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对船舶所 有人处以罚款或警告。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 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 事实; (四) 阻挠海事局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 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 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11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内 沿 海 河 不大于15mg/L 不大于15mg/L 不大于15mg/L
距最近随地12 n mile以内 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沿 项 目 内 河 距最近陆地 4n mile以内 生化需氧量 (五天) 不大于 50mg/L 不大于 50mg/L 海
11 5
距最近陆地 4~12n mile
悬浮物大肠杆菌
不大于 150mg/L 不大于 250个/100mL
不大于 150mg/L 不大于 250个/100mL
无明显悬浮 固体 不大于 1000个/100mL
船舶垃圾排放标准排放物 塑料制品 漂浮物质 内 河 沿 海
11 6
禁止投入 水域 禁止投入 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n mile以内,禁止投入水城
食品废弃物及 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 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 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且颗粒直径 小于25mm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随地3n mile之外投弃入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由 国务院颁布,于1985年4月l日实施。 该条例主要内容有:
11 7
1.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 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为倾倒 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 他物质: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 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11 8 2.倾倒废弃物的分类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 因素,分为三类:(1)禁止倾倒的废弃物:本条例附件一所列物质,这种废弃物 在紧急情况,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 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2)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废弃物:本条例附件二所 列物质,这种废弃物倾倒,需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3)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未列入《公约》的附件一和附件 二的物质,倾倒这种废弃物,需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3.废弃物倾
倒的管理
11 9
a、凡需向海洋倾倒本条例所规定的废弃物质,均应事先 向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相应级别 的“许可证书”后按规定进行倾倒。 b、主管部门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应 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c、凡需要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要向起运港(或港务监 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证,经核实后 ,方可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12 0 d、如发现船舶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许可证的内容不符 ,则不予办理签证,并及时通知批准许可证的机构。 e、船舶在执行倾倒任务时,船方要在航海日志上如实记 录倾倒情况。 禁止倾倒的物质①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 ②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③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④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海洋动物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⑤含有本附件①、②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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